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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drogyne ()》之銘言: : ※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 事實上我在提出日常語言的使用方法時就是在指出一個邏輯問題。 : : 我一向反對一種語意的本質論,語意是在語言被使用的各種實例當 : : 中被界定出來的,我們並不是掌握了某個語詞的意義之後才開始使 : : 用這個語詞或語言,因為事實上不存在著這個好像實體一樣存在於 : : 柏拉圖理型界的「意義」。用一個較具體且正面的方式來描述,語 : : 意是在所有某個語詞可能被使用的脈絡中界定出來的。 : 我同意你就語意非本質論的說法。但即便是非本質論,一個"secret : publication"仍然是無意義語。這不妨礙像是「公開的秘密」、「不幸中的 : 大幸」這些意義的使用,但拯救不了它自己的矛盾。 : 我想並沒有拉到那麼遠。反而在這個反本質論的立場上我們也沒辦法說 : 這個用法就排除了那個用法。 我想你仍然沒有理解我提出的想法,我的意思是,一樣東西不必須要 「本身是可被公共取得的」才能稱為出版品,而是「曾經是以出版品 的形式出現在世界上」它就是出版品。所以絕版書是出版品,所以庫 存的不見於世的書也是出版品。 你在這裡用英文的概念來解釋出版品「應有」的定義其實不是那麼恰 當,因為即使「出版品」是由英文的"publication"翻譯來的,「出 版品」這個中文用詞仍然有其在中文世界的運作方式。我所要求的其 實只有一個,我並不想討論多遠的語意理論,我只想說一個想法,與 其用自己認為正確的定義來修正日常語言的「使用方式」,根據日常 語言對某個語詞的使用方式來修正自己對一個語詞的意義的認識反而 會是更正確的做法。因為語意是在被共同使用中建立起來的。而我認 為你對出版品的定義會導致日常生活中的語意會產生明顯的矛盾,因 此應該要先被檢討的應該是,能不能把對「出版品」一詞的語意修正 成一個不會讓日常生活的使用導致矛盾,而且又不會是一個不能接受 的語意內容,而不是就直接修改日常生活的使用。 另外像「公開的秘密」和「不幸中的大幸」,如果不放在語境在脈絡 中檢視,當然表面上有矛盾。但這並不是真正的矛盾,我相信稍微對 語意做一下分析可以很明顯地把表面上的矛盾解消。例如「不幸中的 大幸」並不是指一件不幸的事情其實是幸運的,而是只跟諸多不幸的 事相比之下,某件事顯得「相對幸運得多」。 : : 我以為在討論法律的合理性問題時,似乎不應該把法官的「好逸惡勞」 : : 的個人因素納入討論。不過事實上這次晶晶書庫負責人仍被宣判有罪並 : : 罰拘役五十天,我想這次審判的法官顯然並不那麼喜歡宣判無罪。 : : 當刑法的規範牽涉到極為主觀的個人道德情感時,不公正的判決其實是 : : 很容易產生的。這並沒有辦法透過程序或制度上的方式來矯正。 : : 因此我仍看不出來為什麼你會這麼堅信這個辦法一定會往好的方向走, : : 在分級辦法出現之前,至少不會有這麼多的檢舉情形出現,例如晶晶書 : : 庫這次的例子便是警察提出檢舉,而不是「順民」。 : 這就是你的矛盾了。固然實務的運作習慣和規範怎麼規定是兩回事,但 : 是這無礙於我們把規範擺進一個假想的實務運作狀況中觀察動態的面向。法 : 官其實並沒有很好逸惡勞,但他會在規範允許的範圍內緩和他自己的過度勞 : 動。不公正的判決會因此產生,但那並不是因為牽涉到主觀情感,而是因為 : 內容的妥當性並不總是被吹毛求疵。如果我們不把「個人因素」放進考慮的 : 話,事實上也就無需提出道德情感,那也是他的個人因素。大家都曉得沒有 : 辦法讓人以外的東西來當法官。所有犯罪的量刑都仍然還是血肉之軀的法官 : 在「主觀地」裁決。除了刑法第235條之外牽涉到他主觀道德情感的東西真 : 的是太多了,一點都不稀奇。甚至可以說整套規範語言都不是建立在客觀判 : 斷上、而是符號的使用和操作、也因此你才有辦法說「公正的判決」。法律 : 的公正並不存在於真假判定上,這後面就都是老問題了。 : 同樣的問題在兒童少年類的事件中,最顯著的莫過於夫妻離婚後對子女 : 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的歸屬。就是俗話說的小孩判給誰。法官也有家庭,也 : 有道德情感,這種完全委諸法官判斷、只有空洞的「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豈 : 不是常常不公正?身分問題當中更容易看出這個無關真假的,就是婚生關係 : 的推定。假使一個已婚男性的配偶,在結婚日起至少半年後生下了一個小孩 : ,他又這麼糊裡糊塗把小孩養到大,那麼就算驗DNA 發現這是隔壁王伯伯的 : ,仍然無損於他跟這個小孩的親屬關係。換句話說,這位綠帽父親死了以後 : 遺產仍然會至少有一部分歸屬於這個客觀上是別人的小孩。假使他不服氣, : 硬是要打官司,法官必須完全無視於客觀的DNA 證據而判他敗訴。 所以呢?對你而言,在客觀和主觀之間沒有光譜嗎?因為「從某種意義上 來看」,所有規範性語言都不是建立在客觀判斷上,所以任何禁令都是不 可被質疑,或者不可被「是否足夠客觀或公正」這個判準來質疑嗎? 在小孩的歸屬問題上,除了DNA是一個可參考的客觀事實以外,實際上的 撫養關係就不是客觀事實?但在刑法235條以及釋字第407號的解釋條文裡 面,請問什麼是「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的客觀事實?什麼是「一般成年 人會感到羞恥或厭惡」的客觀事實? 在小孩應該被判成誰的案例裡面,我們面臨的問題是在諸多彼此衝突的客 觀事實上,讓法官以主觀的判斷來決定哪一件客觀事實應該得到更多的關 注;但在猥褻的判斷上,沒有任何「客觀事實」可以訴諸,除了判斷是法 官的主觀之外,法官就沒有別的可依據的客觀事實了,因為不存在這些事 實。有成年人會感到羞恥不表示「一般成年人會感到羞恥」,傷害某個人 的道德情感不等於「傷害普通人的道德情感」,因此在解釋條文裡被視為 用來判斷的「客觀事實」基本上沒有任何一樣是存在的。那些概念的集合 是空集合。 : 此外,我並不能告訴你我堅信這個辦法會往好的方向走,我要說的僅是 : :這個辦法開啟了一個有利於削弱內容管制的可能性;而這個可能性只存在 : 於具體操作中,而不是一般層次上的壓倒性勝利。 : 此外,「警察提出檢舉」這好像是個文法錯誤的句子。只有警察以外的 : 人像警察檢舉吧?事實上,無論有沒有分級辦法,警察要去抄像是晶晶書庫 : 或是光華商場,都是他心情好就可以去。而且他的理由非常多,多到沒有刑 : 法第235 條和分級辦法都可以「正當地執行職務」。的 或許是文法錯誤的句子,或許是我對法律的認識不足所導致的謬誤。但分 級辦法的出現確實使「檢舉」有「更多理由」。你很容易想像如果從十月 一號的網路分級辦法正式實施之後,會有多少警察每天坐在電腦前瀏覽各 大小色情網站和留言板討論區,我的意思就是這個。「可以正當執行勤務 」和「有更多理由去執行勤務」是兩件不衝突的事。 : : 我所謂的公信力顯然因為描述不多而造成誤解,所謂的公信力指的就只是 : : 必須是由各個不同族群的人都有平等發言並且意見的力量平等的一個機制 : : 所運作的評議機構。因此不可能排除一個出版品的目標閱讀群眾以及青少 : : 年閱讀群眾,當然也不能排除創作者、出版業者,至於實施上有一定的困 : : 難無可厚非,但在強調自律的情形下,與其由新聞局或法院來決定出版品 : : 應如何分級,不如讓分級在市場上自由進行而儘量減少中央能夠參與的可 : : 能性,因此例如這個評議機構應該是任務型的,只有在某些出版品被人認 : : 為分級不當時,透過一定的門檻來提出檢舉,然後才召開這樣一個評議機 : : 構。我不是希望這一個評議機構能夠讓大家都相信,而是希望這個評議機 : : 構能夠有一個儘量更公正以及多元和可變性的條件下進行。 : : 由於「專業」是新聞局的分級辦法裡的用詞,因此這個專業霸權恐怕不是 : : 我的問題而是新聞局和這個分級辦法的問題。 : 我並不覺得多元參與和分級機構的公信力有任何關係。更何況越是一個 : 任務型的分級機構,越是沒有累積信任的機會。其實就這一點我遠比你悲觀 : 多了。我不太相信這種制度迷思。講難聽一點各不同族群的白痴聚集在一起 : 或許會比單一來源的白痴更笨也說不定。 : 由於分級辦法裡並沒有提到什麼是分級專業團體,其實只要自己說是分 : 級專業的團體就會是專業團體。當然其外觀上必須能讓人如此覺得,巷子裡 : 的麵攤跟賣刨冰的老闆不能街上湊一湊就說他們是分級專業團體。在這種規 : 定下其實分級就是在市場上自由進行,甚至可以說是近乎胡亂進行。但因為 : 出版者並沒有諮詢義務,假定城邦詹老闆覺得自己眼光夠好,自己就可以判 : 定。但也就是在這個混亂的狀況下才有我先前所謂挖牆角的空間。常受污名 : 化與打壓的特定群體自己可以成立一個分級團體,這接下去都是戰術問題。 所謂的民主制度一向強調的就不是讓聰明的人來管這個世界或國家,而是讓活 在這個世界或國家裡的人來替自己決定自己想要的生活。分級的目的是為了什 麼?是為了要判斷出誰適合接觸哪些出版品。我看不出來如果巷口的麵攤老闆 也是出版品的接觸者,為什麼他們不夠資格參與一場專業的出版品分級評議的 過程。難道法律博士會比麵攤老闆更知道自己適合什麼出版品? 我所想要的信任並不是累積而來的,是透過更多不同意見的參與而妥協出來的 公信力。你可以說這是民粹的暴力,但這端看這樣一個評議機制的評議人員如 何被選擇,但我相信這一定比某一群固定人永遠坐在那些椅子上來得好。 另外,事實上例如蔡智軒自己也組了一個評議機構,但在現行的分級辦法下, 評議機構其實沒什麼用說實話,如果各種不同的評議機構事實上沒有對話的可 能,那麼成立再多不同的評議機構也不一定會造成你所樂見的「混亂」的狀況 ,即使那種混亂的狀況也正是我所樂見的。 == 我個人以為討論可以結束了,我想再討論下去也不會有更多的共識或結論,但 至少已經有過各自的表述。我想我會停止回應,如果你有更多的想法要講,我 還是會回來繼續看,更多的批評都是自我修正的因素。 謝謝你的熱切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7.139 ※ 編輯: IsaacStein 來自: 61.230.97.139 (06/02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