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tar (Wayne Su)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出版品分級制度即將開罰 公聽會砲聲隆隆
時間Tue May 24 19:09:11 2005
※ 引述《artpoet (靈魂之舞)》之銘言:
: : 二、批評出版品評議會,未批評出版業者不自組審查會。
: wwwwwwwwwwww wwwwwwwwww
: : 這等於自願接受出版評議會的荼毒。
: : (出版品分級團體只有這一個,法院想找別的還沒得找)
: 出版品評議會有絕對公信力嗎 ?
: 沒有
: 出版業者自組審查會有絕對公信力嗎 ?
: 沒有
: 絕對公信力是由誰決定的 ?
: 法院
: 假如評議會跟審查會認定是普遍級 ,但法院認定是限制級 ,那麼停業罰緩是由誰來承擔
: 業者承擔
: 那麼出版品評議會跟業者自組審查會有什麼意義 ?
: 沒有意義
再整理一次:如果按照目前的分級辦法來執行,會有什麼狀況?
內容屬分級辦法中的限制級,但未分類或分類成普通級:
內政部社會局:直接開罰,(行政罰:罰鍰、勒令停業
救濟方式:訴願 -> 行政訴訟 -> 聲請大法官解釋 )
內政部警政署:無權干涉
內容達到「猥褻」程度:
內政部社會局:可能開罰,可能改找警察處理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糾舉 -> 送檢察官調查 -> 法院審理
-> 刑罰:自由刑、罰金、沒收
(救濟方式:上訴 -> 聲請大法官解釋
上面社會局開罰的都屬行政罰,違規與否由糾察人員認定,一開單就立即生效
而由警察處理的則要到審判定讞才開始處罰
個人認為法理上可行的幾個方式:
一、針對新聞局:要求修改分級辦法 1.將現行分兩級改成三級或四級
2.確立分級審查機構的公信力
二、針對法務部:要求明確解釋「猥褻」的範圍
三、針對立法院:1.要求修改兒少法,給予遭糾察者改進緩衝期
並將分級審查機制的權限納入法條中
2.修改刑法第二三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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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ne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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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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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29.171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29.171 (05/24 19:11)
推 lcu481131:支持你的主張...對於行政法中的概念也都很清楚 219.84.3.225 05/24
推 artpoet:呃....行政訴訟的結果難道不是由行政法院決定嗎? 59.113.163.2 05/24
推 lcu481131:是阿..但是不服的話可以提大法官釋憲 219.84.3.225 05/24
推 dotZu:我認為修改兒少法,給予緩衝期最為重要。140.135.254.169 05/24
推 artpoet:那很好阿~~看來大家似乎有共識了....? 59.113.163.2 05/24
推 mstar:但我認為該聯盟八個論點裏面幾乎都有問題 61.229.29.171 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