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sanou:推,特別是的一句 203.73.114.138 06/03
不認真的評論者,實在是BBS討論的大敵啊。
1. 「出版品分級事件」和「分級制度」的用詞,顯然就是為了把焦點放在整個制度中
不同制度與機構的共謀上。如果真的盲目到連DM都完全看不懂,在12/25號的活動裡
也有太多學者提到刑法和兒少法的問題。更不必說其他長篇的文章,聲援晶晶阿哲
的活動等等。
2. 對於制度的討論,本來就很難有討論某部份法條的專文。你都已經看到關於禁書
的發言了,還看不到刑法的敘述,選擇性閱讀的工夫實在驚人。
另外,這位朋友,新聞局當時的確正在違法把評議會當成是唯一的評議機關。
但是也不違法,因為分級辦法正是由新聞局制定的。他大可忽略其他任何團體,
而且他也這麼做了。至於現在還在批評評議會,是因為該會還忝不知恥地對
法院做出建議,而建議內容愚蠢不堪,這可不是分級辦法的問題,晶晶的案子
引用的正是刑法猥褻與妨害風化的定義。
對了,我猜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應該是不會想要跟國家結盟吧。
還有,指出兒少法本身的問題對運動而言就是合理的短期目標。
檢討刑法猥褻定義和宣傳禁書效應本身也是合理的運動行為。
然後,你是真的不知道所有行政機關都有建議修法的權力吧?
不知者無罪,我也是聽別人說的才知道。法律問題當然不必只期待立法院。
不同的行動者有不同的權限和行為規範,合併採納才比較是運動的好做法。
分級辦法與刑法與兒少法脫不了關係,這是你自己也說過的。
怎麼現在談刑法倒不能談分級辦法了?
更嚴重的,怎麼談到評議會就直接等於在談分級辦法了?
求求你認真地看一下我的文章吧。
分級制度包括刑法猥褻定義、兒少法罰則、分級辦法和評議會分級意識的散播和
對地方政府取締的明確授權等等。
針對某一條法律的運動形式(譬如刑法一百條)如今已經不再適合新的統治形態。
相信某一條法律修改就能天下太平的想法,也不過就是被政府騙的團團轉。
※ 引述《dotZu (良牙)》之銘言:
: 看到瓦礫先生/女士的發言,我笑得合不攏嘴。
: 「對於刑法跟兒少法的批評多得不可勝數……」對不起,我從網站上「聲明與連署
: 」「各界評論」兩個頁面,都看不到一篇討論刑法和兒少法的專文。
: 而信手拈來的是這類主張:
: 一切全導因於2004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劉
: 玉皙)
: 我們可以正確地指稱這次出版品分級事件所代表的是禁書政策的再現,是戒嚴時代
: 的復辟。(瓦礫)
: 這些文字正是強烈誇大分級辦法,忽略刑法、兒少法,惡意誤導大眾。
: 現在是2005年5月底,到現在還在批出版評議會,只能說明您從未讀過分級辦法,
: 或著讀過卻不能瞭解其中的意思。您批評評議會越權,事實上評議會在法律中根本
: 無法主張什麼權。如果法條裡找得到評議會三個字,我隨便你。您的文章裡寫過「
: 經由上述手段,任何與國家結盟之團體,都可能享有與今日『評議基金會』同樣的
: 龐大權力。」卻沒有發現這句話正說明著,出版品評議會根本無法獨佔審查出版品
: 的權力。任何人!請注意,是任何人!任何人包括出版業者、包括像貴聯盟這種團
: 體,都可以至少瓜分一部分解釋權。只要出版業者夠團結、夠有骨氣的話,還可以
: 取而代之。
: 您指出「在最近的公聽會裡也提出了修改兒少法的長期目標」。如果我沒搞錯的話
: ,您指的是5月17日立院公聽會,貴聯盟網站上有發言全文,在當中貴聯盟根本沒
: 有提到兒少法要怎麼修,請您明確指出貴聯盟的長期目標到底是哪一段。反倒是貴
: 聯盟成員要求行政院「不應依法行政並應該修法」。(真是歡樂,鼓勵行政權不甩
: 立法權,把立法責任也送給行政權)
: 您質疑「猥褻案子憑什麼讓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插手?」這種問題是把法官當神人,
: 法官不可能無所不知,尋求專業意見本來就是合理而應該的。問題是沒有另一個專
: 業出版品審查團體。我認為業者應該自動自發做這件事,這也才符合分級辦法業者
: 自律的立法意旨。
: 您指出「晶晶書庫的記者會裡到處都在談猥褻標準問題。」您給的聲明網址卻明白
: 寫著「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對於法院送審的刊物任意加上法條所無的『逾越限制級』
: 」「如同漫畫租售業者活在被警察抄書入罪、被指責戕害青少年的巨大恐懼之中。
: 」這不是在批分級辦法是什麼?把分級辦法扯到刑法去,是貴聯盟的一貫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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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riny 來自: 219.84.83.234 (06/03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