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香港或世界任何其他地方買到的東西,是不是出版品呢?
我在自己第一篇回文之中特別講了一個很玄的事情:「出版品」這個性
質不存在於物的本體上,而是一個用途。換言之,「出版品」不是一個可以
觸摸感覺到的有體物,其實他是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取得這個物的管道、可
能性。也因而同樣一個內容的資訊可以有很多種不同「出版」形式。現在在
Amazon網站上同一個標題的書,也有電子版可以買。同樣是出版行為。
所以你舉的例子非常好,它正好突顯了同一個物可以在不同國家的權力
所及之處,取得或喪失出版品的性質。不只是雄風雜誌,戒嚴時代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可以出版的馬克思主義書,在台灣就不是出版品;在日本到處有的
成人雜誌,在台灣有很長時間都不是出版品。同樣一本《魔鬼詩篇》,在英
國是出版品,在伊朗就會被燒掉。
要不要說這是掩耳盜鈴呢?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後面我在關於「一般成
年人」的部分再說明。但想像一個單幫客,他想從香港引進雄風雜誌。如果
他身上只有一本,入境時被海關發現,海關問他:「這是你自己要看的嗎?
」「對。」這時候因為沒有意圖散佈,不符合刑法第235條第2項。但如果他
答:「對,不過我開咖啡廳,看完擺在架上給客人自己拿,廢物利用。」這
時候他就變成意圖散佈而持有,就可以處罰。
關於刑法上一切有「意圖怎樣」的問題我想已經跑太遠了,在這裡沒必
要專門當一個題目來說。不過絕對不可能是打開某人的腦袋看看裡面有沒有
散佈意圖。必定是要等某一些令人懷疑他即將要散佈的行為已經出現,光是
借給他三叔公的五表弟並不會輕易地構成那個狀態。
小結一下:正是因為出版品的性質依賴於外在於它的管道,而要不要阻
斷這個管道是依賴於依照領土原則組織的現代主權國家,所以你挑戰的例子
是有道理的,我們會看到同一個物在世界上不同地方是或不是出版品。
第二是關於社會局可不可以處罰猥褻。現實上什麼凸槌的狀況暫時不考
慮,彷彿猥褻又彷彿不猥褻的出版品,只有可能得不到分級專業團體具體的
建議,然後由出版發行者傷透腦筋而已。但他傷腦筋的是要不要發行,至於
分級問題,只要貼上限制級就對了。在這辦法之後,出版者是不至於笨到沒
到沒標明分級就舖貨上架。社會局也只能針對沒標明加以處罰。至於分級不
當,只有該限制而標為普通級的輪到社會局管。至於「根本不該發行」的,
社會局反而不能罰,因為依照兒少福利法第56條第3項主管機關僅能處理「
讓兒童少年看到限制級」,而不能處理「讓成人看到限制級」。這時候是要
找警察,進入刑事訴追程序的。
最後就是「一般成年人」的問題。或許IS君已經發現了我一開始就是一
語帶過,把問題歸結成基於內容所為的言論管制。一方面,這方面的問題國
內真的講很多了,其實沒什麼好講的。另一方面,「猥褻」很像是結構主義
人類學裡面說到mana或圖騰一樣,其實我們就是講不出他是什麼。它是一個
相當空洞的惡,雖然沒有「仰之彌高,鑽之彌堅」,但「瞻之在前,忽焉在
後」。這種講不出的東西,可能是一個實踐、沒辦法為概念所掌握(有點像
什麼是「有禮貌」一樣);但猥褻不是一個實踐,我們只是不知道為什麼它
惡,但仍然認為這是個惡。所以當規範語言要指稱這個東西的時候,必然會
產生我們所看到的一切困擾狀況。這不是台灣人太弱,而是一個普世的困難
。美國的猥褻性言論判決裡面,最戲劇性的莫過於1964年Potter Stewart聯
邦最高法院法官那句"I know it when I see it"(JACOBELLIS v. OHIO,
378 US 184)。
所以回到這是不是掩耳盜鈴的問題。其實任何一個人類群體都存在這種
說不出來為什麼的惡。再怎麼解釋都沒辦法充分。「一般成年人」也只是諸
多不充分解釋中的其中一個,而且是「注定要這麼不充分」的。我們只能確
定不可能擺脫一個近乎無內容的「猥褻」,跟它正面交鋒就像是吉訶德先生
打風車一樣-有正當性但注定失敗。但如果今天出現一個制度性的管道,讓
人可以包圍風車,慢慢地挖它牆角的話,可預見的是風車雖然不會倒下來,
但有一天會千瘡百孔。我同意分級辦法中說的仍然像一般俗話說「有解釋空
間」,但那就是進入個案拉鋸,有時候多一根稻草、有時候少一根稻草,讓
猥褻那頭駱駝雖然沒被壓死,但也趴在地上剩半條命。規範語言最多就是做
到那樣,事實上人類語言最多也就是只能說到那樣。我們要的只是事前訂出
規則,因為內容怎麼講都是挂一漏萬、永遠有極限類型的。這是一個千古不
變的問題,只是倒楣的主題從「猥褻」換成「叛國」、「反革命」、「瀆神
」、「不敬」(在中東常見的是「與以色列通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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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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