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所以就是,在他購買的當下,A是出版品是無庸置疑的,但一旦被買入
: 後,不論A是否合法,只要購買者沒有進一步地將A散佈或流傳或提供
: 一個新管道來散佈,則A就突然變成「非出版品」,意思是這樣嗎?如
: 果是的話,我不得不認為,這已經極度違反直覺以及日常語言的使用情
: 形了。
應該不是這麼說,不如說是:
A從國外帶入的國外出版物,如果僅限於自己觀看,則非法律上的處罰標的
因為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是「散佈、販賣、公然陳列」,因此A的行為並不該當
如果A將此國外出版物拿去販賣或是讓不特定人得以隨意翻閱,才則構成處罰的要件
一樣都是出版品,但不是法律規定處罰的對出版品所為之行為
舉例來說,刑法§234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如果一般男女/男男/女女 在房間內行為,當然不構成此罪
但若地點改為公園、捷運站等不特定人可以自由出入場所,則又構成犯罪
這例子中主體都一樣,但因為行為地點不一樣而會有未犯罪/犯罪的不同
: 當然我同意你所說的情況是可能發生的,但那只可能發生在有一個可
: 以真正有公信力的評議機構時才可能發生,但以現行的分級辦法來看
: ,事實上不存在這種評議機構。分級辦法提到如對分級有疑義時得諮
: 詢「專業」的評議機構,但對於「如何才是一個專業的評議機構」並
: 沒有相關的描述,既沒有認證的方法,或者組織成員上的限制,因此
: 任何評議機構都可能是不專業的,也可以說任何評議機構都是專業的
: ,在這種制度底下,就像這次晶晶書庫一案,法官決定不理會中華民
: 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意見。
就算分級辦法有敘述出「如何才是一個專業的評議機構」,對法官也沒有強制拘束力
法官仍然可以依據他對法律的認知來裁判,評議機構的意見頂多當參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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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香港~中國(廣州~北京~東北)~莫斯科~聖彼得堡
~柏林~瑞士~巴黎~倫敦 歐亞大陸鐵路橫貫之旅 籌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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