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說過了,「沒人反兒少法27條」和「沒人反刑法235條」,
: 是你自以為了解反假分級聯盟的誤解。
: 指責聯盟反刑法235條是把刑法和分級辦法錯誤連結的是你,
: 指責聯盟不敢反刑法235條的也是你,
: 你要不要告訴我,你覺得這個聯盟到底反不反刑法235條??
: 分級辦法是有問題的,其問題不只是身為兒少法27條的子法那麼簡單。
: 如果分級辦法本身沒有問題的話,就算有法可罰,當然就不需要反。
: 只因為聯盟認為「分級辦法會因有法可罰,因此需要暫緩實施」,
: 就判斷聯盟也認為分級辦法唯一的問題是「它是兒少法的子法」,
: 真的不曉得你怎麼推論的。
從聯盟的八項訴求中,我看不出哪裡有要求修刑法和兒少法的地方
全篇都是針對分級辦法而來
是聯盟另有其他訴求未公布?還是你要說該訴求不能代表聯盟?
: 分級辦法將出版品分成三類,
: 第一類是,「普遍級」,適合各年齡的讀者閱讀,
: 第二類是,「限制級」,適合十八歲以上年齡的讀者閱讀,
: 第三類是,沒有這個級別的名稱,因為這類出版品不能被分級辦法分級,
: 其內容是包括了第五條所規定之事項,並是一般成年人會感到羞恥或厭惡者。
分級辦法「只有分成兩類」:限制級和普遍級
你所謂的第三類並沒有規定在分級辦法內,
仍由刑法的強制規定限制住,行政命令不能碰觸
上面寫了這麼多篇你還搞不懂?
第三類 -> 刑法保留範圍,移交該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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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 分級辦法有規定
第一類 ->
: 兒少法27條規定,出版品應分級。
: 因此出版品違法的可能就至少有以下兩種:
: 1.因為分級不當而違法(例如把限制級分成普遍級),
: 2.因為沒有分級而違法(因為出版品「應」予分級)。
: 先看第2點,首先,猥褻是刑法235條的規定,
: 因此出版品是否猥褻必須由刑法來判斷,
: 因此不論是兒少法或出版品分級辦法這個行政命令都無權判斷。
: 所以被出版品分級辦法判斷為不能被分類的出版品就不能說是猥褻出版品,
: (因為這個類別是被行政命令判斷出來的,而不是刑法),
: 然而因為這些出版品根據目前的分級辦法是不能被分級的,
沒有「不能分類」這回事,只不過「疑似」猥褻出版品非兒少法的規範範圍
遇上這種狀況,就會改交由警察機關繼續辦理
分級辦法 第一條第二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
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
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 因此這些出版品必然會因為第2種理由而是違法的出版品,
: 因此不能出版。但其不能出版的原因又不是因為猥褻,
: (因為在用到刑法235條以前,這些出版品就已經可以被判為違法了),
如果你的論點在於「達到猥褻程度的出版品被檢舉處理後,是否會被行政機關處罰」
這點目前是法規未規範到的地方,除非有向申請扣留獲准
否則在法院宣判定讞、沒收之前,行政機關都無權處理
: 這就指出目前的出版品分級辦法事實上有禁書的,
: 而且不因為是猥褻出版品所以才禁止出版的,是在判定為猥褻以前就可以禁止出版的。
: 這顯然是錯的,那麼為了避免這個問題的產生,
: 我們只好承認分級辦法裡不予分級的出版品是猥褻出版品,
: 但是一旦這樣宣稱之後,更麻煩的問題出現了,
: 這個意思是說,出版品分級辦法本身就有權定義什麼是猥褻出版品了,
兒少法主管機關遇到「疑似」達到猥褻程度的出版品就是移交警察機關處理
在法理上,如果法院沒有同意扣留,任何機關都不能「查禁」
: 因此除了刑法以外,我們擁有另一個定義猥褻的方式,
: 而且是透過行政命令來定義猥褻,
: 而這就是聯盟所謂的,目前的分級辦法是擴權解釋刑法235條。
: 或許如版上的法律專家們所討厭的一般,這不是對刑法的解釋,
: 但這不是對刑法235條的擴權解釋,也不妨礙聯盟的主要論點,
: 那就是,目前的分級辦法事實上已經將猥褻的判定下降到行政命令的層次了,
: 至少就出版品的猥褻部份而言是如此。
你的論點基礎就有錯誤,導出來的結論因此變得很神奇
: 這是這個分級辦法其中的一個缺陷。
: 這跟它是不是兒少法的子法無關,這是它自己本身的問題。
: 如果分級辦法裡沒有這一條「私自對猥褻定義」的條文,
: 就不會有這麼嚴重的問題。
「私自對猥褻定義」?
分級辦法中的文字係引用自 Nr.407 中對猥褻定義的反面解釋,
如果引用大法官釋字叫「私自定義」,那不知憲法賦予大法官的解釋權限為何?
: 另外是關於分級的標準的問題,
: 我們都知道要對出版品的分級標準做明確的定義和規定是不可能也不合理的,
: 但既然如此,我們就更應該知道,透過中央來制定這樣的標準也是不行的。
: 兒少法27條規定出版品應該要分級,但沒有規定必須由政府來分級,
: 因此今天的分級可以是完全交由業者自律,而政府可以只管業者是否分級,
: 而不用管到業者應該如何分級的問題。
: 因為按照目前的分級辦法,如果實施的話,會面臨的嚴重問題是,
: 政府不只規定出版品要分級,還規定了出版品應該如何分級,
: 但是對於「應該如何分級」卻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只有彈性很大的模糊空間,
: 因此當出版品的分級有疑問時,只有法官能夠裁決該分級是否合法,
: 意思是,就算我們有再具有公信力的評議機構都沒有用,
: 只要法官不願意採納評議機構的意見,評議機構的意見就只是屁。
: 這就是導致業界會有寒蟬效應的一大原因。
: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就算官司可能打鸁,但為了不打官司,
: 業者只好以最保守的可能性來對出版品進行分級,
: 這樣的分級就使得眾多青少年讀者的閱讀空間大受限制。
: 這是另一個出版品分級辦法「本身」的問題,
: 跟它是不是兒少法的子法也無關,
: 只要分級辦法不由中央統一制定,而完全交由業者自律,
: 那麼政府仍然可以守著兒少法27條而進行較不會有爭議的分級制度。
我同意這個部分,因此我的論點中就有納入公正分級機制的建議
: : 反假分級聯盟傳播的錯誤觀念還不只這一個呢。
: 你所說的錯誤觀念,其實也只是在指責別人說謊的前提下才成立的。
: 也就是說,除非阿端的「附註」真的是如你所說的,是在自圓其說,
: 那這才會是反假分級聯盟的一個錯誤觀念。
: 但我實在想法不出你怎麼可能「證明」阿端的附註真的只是在自圓其說,
: 我看到的只有你情感上這麼相信著,卻不可能有任何更進一步的證據。
: 那麼說穿了,你又何不只是為了堅持這個聯盟有錯誤的觀念而在自圓其說??
: 像這種無聊拿來賭氣吵架的說法就不用拿出來獻醜了吧。
那你認為這位阿端講出那些是什麼原因?深信如此?心神喪失狀態下表現?
都指出其錯誤的地方在何處了,如果還是堅持宣傳原論點不是散播錯誤觀念是什麼?
更何況他是代表聯盟的人物 還是又要否定他的代表性了?
告訴你,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反對你或聯盟的行為
只不過聯盟的訴求有錯誤和誤導大眾之處
不想你們犯「第三類型的謬誤」,花了一大堆功夫結果達不到成果罷了
如果不能接受別人的建議,那就繼續去緊抱你們錯誤訴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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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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