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出版品分級制度即將開罰 公聽會砲聲隆隆
時間Tue May 31 19:57:02 2005
: 要不要說這是掩耳盜鈴呢?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後面我在關於「一般成
: 年人」的部分再說明。但想像一個單幫客,他想從香港引進雄風雜誌。如果
: 他身上只有一本,入境時被海關發現,海關問他:「這是你自己要看的嗎?
: 」「對。」這時候因為沒有意圖散佈,不符合刑法第235條第2項。但如果他
: 答:「對,不過我開咖啡廳,看完擺在架上給客人自己拿,廢物利用。」這
: 時候他就變成意圖散佈而持有,就可以處罰。
: 關於刑法上一切有「意圖怎樣」的問題我想已經跑太遠了,在這裡沒必
: 要專門當一個題目來說。不過絕對不可能是打開某人的腦袋看看裡面有沒有
: 散佈意圖。必定是要等某一些令人懷疑他即將要散佈的行為已經出現,光是
: 借給他三叔公的五表弟並不會輕易地構成那個狀態。
: 小結一下:正是因為出版品的性質依賴於外在於它的管道,而要不要阻
: 斷這個管道是依賴於依照領土原則組織的現代主權國家,所以你挑戰的例子
: 是有道理的,我們會看到同一個物在世界上不同地方是或不是出版品。
其實我所在意的並不是掩耳盜鈴的問題,而是概念上的矛盾的問題。
今天這個單幫客在通過海關的檢查後把雜誌帶回家果真只有一個人看
而且沒有任何意圖散佈的嫌疑時,難道他所看的雜誌就不是出版品?
: 第二是關於社會局可不可以處罰猥褻。現實上什麼凸槌的狀況暫時不考
: 慮,彷彿猥褻又彷彿不猥褻的出版品,只有可能得不到分級專業團體具體的
: 建議,然後由出版發行者傷透腦筋而已。但他傷腦筋的是要不要發行,至於
: 分級問題,只要貼上限制級就對了。在這辦法之後,出版者是不至於笨到沒
: 到沒標明分級就舖貨上架。社會局也只能針對沒標明加以處罰。至於分級不
: 當,只有該限制而標為普通級的輪到社會局管。至於「根本不該發行」的,
: 社會局反而不能罰,因為依照兒少福利法第56條第3項主管機關僅能處理「
: 讓兒童少年看到限制級」,而不能處理「讓成人看到限制級」。這時候是要
: 找警察,進入刑事訴追程序的。
所以在分級辦法裡寫入「限制級」的下限是必要的,但寫入上限則沒有用處,
因為事實上限制級是沒有上限的。那麼在分級辦法裡寫入這段文字的目的或意
義何在?
: 最後就是「一般成年人」的問題。或許IS君已經發現了我一開始就是一
: 語帶過,把問題歸結成基於內容所為的言論管制。一方面,這方面的問題國
: 內真的講很多了,其實沒什麼好講的。另一方面,「猥褻」很像是結構主義
: 人類學裡面說到mana或圖騰一樣,其實我們就是講不出他是什麼。它是一個
: 相當空洞的惡,雖然沒有「仰之彌高,鑽之彌堅」,但「瞻之在前,忽焉在
: 後」。這種講不出的東西,可能是一個實踐、沒辦法為概念所掌握(有點像
: 什麼是「有禮貌」一樣);但猥褻不是一個實踐,我們只是不知道為什麼它
: 惡,但仍然認為這是個惡。所以當規範語言要指稱這個東西的時候,必然會
: 產生我們所看到的一切困擾狀況。這不是台灣人太弱,而是一個普世的困難
: 。美國的猥褻性言論判決裡面,最戲劇性的莫過於1964年Potter Stewart聯
: 邦最高法院法官那句"I know it when I see it"(JACOBELLIS v. OHIO,
: 378 US 184)。
: 所以回到這是不是掩耳盜鈴的問題。其實任何一個人類群體都存在這種
: 說不出來為什麼的惡。再怎麼解釋都沒辦法充分。「一般成年人」也只是諸
: 多不充分解釋中的其中一個,而且是「注定要這麼不充分」的。我們只能確
: 定不可能擺脫一個近乎無內容的「猥褻」,跟它正面交鋒就像是吉訶德先生
: 打風車一樣-有正當性但注定失敗。但如果今天出現一個制度性的管道,讓
: 人可以包圍風車,慢慢地挖它牆角的話,可預見的是風車雖然不會倒下來,
: 但有一天會千瘡百孔。我同意分級辦法中說的仍然像一般俗話說「有解釋空
: 間」,但那就是進入個案拉鋸,有時候多一根稻草、有時候少一根稻草,讓
: 猥褻那頭駱駝雖然沒被壓死,但也趴在地上剩半條命。規範語言最多就是做
: 到那樣,事實上人類語言最多也就是只能說到那樣。我們要的只是事前訂出
: 規則,因為內容怎麼講都是挂一漏萬、永遠有極限類型的。這是一個千古不
: 變的問題,只是倒楣的主題從「猥褻」換成「叛國」、「反革命」、「瀆神
: 」、「不敬」(在中東常見的是「與以色列通謀」)而已。
我想這可能又是另一個問題。是不是「惡」都必須被法律約束?法律除了
保障每個國民的權利和規定因權利而來的義務之外,是否有權力教育人民
應有的道德觀念?「不孝」是惡,但法律能不能處罰不孝子?
「道德」和「善/惡」和「法律」這些概念彼此的差異和關係當然有必要
討論,不過我想這暫時不是這次的焦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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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97.139
推 mstar:因為兒少法、刑法處罰的是「散佈、提供」 61.229.24.186 05/31
→ mstar:雖是出版品,但不是被此兩法中的處罰標的 61.229.24.186 05/31
推 mstar:法律是道德的下限,超過一定程度的惡才會動用法律 61.229.24.186 05/31
推 Androgyne:也有人說法律是道德的上限,可以沒品但不能違 193.52.24.125 05/31
→ Androgyne:法啊。因刑法第235條沒收的東西,跟廢紙無異。 193.52.24.125 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