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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這種做法是不可行的, : 請原po先搞清楚羈押這個制度的目的以及目前的條文, : 其實在現行制度下個別被告到底有沒有逃亡之虞完全是交由法官個案判斷, : 社會要責備也是責備這些法官的判斷錯誤,而不是修這種法律出來, : 一般性的把某種犯罪「嫌疑人」全面排除交保的適用, : 在說理上是絕對通不過合目的性的檢驗的。 : 就算修法成功,被宣告違憲無效大概也是指日可待。 : (釋字588號關於同樣是拘束人身自由之管收的先例可以參考。) 嗯. 個人覺得比較重要的是經濟及詐欺等智慧犯的量刑. 這類罪犯所犯之罪, 多半受害者極多. 且造成社會不安, 道德崩潰, 人民不信. 從另一個觀點來看, 這和製造內亂沒有二樣. 為了社會祥和, 這種罪犯都應從重量刑.(起碼 10 年以上) 尤其是累犯者, 更應終生監禁, 不得假釋. 以維護社會間人與人之間的信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1.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