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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x (It's up to you)》之銘言: : 最近胡洪九和葉素菲重大經濟犯罪嫌疑犯相繼交保, :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2684381.shtml : 我想請大家如果能夠寫信給政治官員請他們修法, : 重大經濟犯罪嫌疑犯羈押三五年內不得交保等建議。 : 否則一再出現棄保潛逃的情形。(曾正仁、陳由豪、伍澤元) : 以下是總統的信箱 : 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oopmail/mailform/mailform.php4 : 以下是行政院長的信箱 : http://www.ey.gov.tw/web92/mail.asp.htm : 以下是法務部長的信箱 : http://www.moj.gov.tw/chinese/c_chairman_mail.aspx 這種做法是不可行的, 請原po先搞清楚羈押這個制度的目的以及目前的條文, 其實在現行制度下個別被告到底有沒有逃亡之虞完全是交由法官個案判斷, 社會要責備也是責備這些法官的判斷錯誤,而不是修這種法律出來, 一般性的把某種犯罪「嫌疑人」全面排除交保的適用, 在說理上是絕對通不過合目的性的檢驗的。 就算修法成功,被宣告違憲無效大概也是指日可待。 (釋字588號關於同樣是拘束人身自由之管收的先例可以參考。) 另外,補充一下關於經濟犯罪的問題, 由於社會交易與生活型態的改變,經濟犯罪變成嚴重的問題, 立法上的解決之道最快能想到的就是針對經濟犯罪立特別法加重處罰, 甚至有主張因為因果關係與主觀故意證明不易, 所以主張在構成要件上採用危險犯與增列重大過失或輕率的方式增加打擊率的做法, 姑且不論這些究竟能不能通過合目的性的檢驗與構成要件明確性的要求等等問題, 這些做法頂多只能說是治標。 那,治本又該如何?有句話說的好,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會政策, 你要減少經濟犯罪的發生及其帶來的損害,就要從經濟犯罪的源頭下手, 經濟犯罪的高發生率,其實突顯的是交易制度的不健全, 政府在銀行制度、會計、證券與投資等金融市場的管理上存在太多漏洞, 而行為人犯案後脫產太過容易,也是造成犯罪誘因高的主因之一, 沒有從這些方面下手,單純只是想從事後重罰的角度去嚇阻犯罪行為的發生, 那是不可能會有好效果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7.122 ※ 編輯: Escarra 來自: 218.166.27.122 (05/19 23:09)
eslite12:PUSH! 218.160.62.241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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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anou:推 203.73.112.53 05/20
dos:嗯嗯(點頭)140.114.206.142 05/20
Bluecold:一知半解 不過好像有道理 210.85.146.21 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