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money (嘉)》之銘言:
: 複決需要3分之2很合理
: 可是如果又像立法院一樣為了一些雞毛小事政黨協商一直破裂
: 那我們可不可以要求一個創制權
: 如果國民大會沒有結果
: 那各政黨要案比例支付國民大會的費用而不是國家支付
: 不要每次吵一吵都讓人民買單
: 看到就很賭濫
其實要說幾分之幾合理實在是太難了
就連當初立憲都沒講清楚
領土變更複決在增修裡是規定為四分之三,但卻沒規定修憲複決的門檻
我只能說這都要怪制憲和歷次修憲都沒解決這個問題
搞到現在要用一個「職權行使法」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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