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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 :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 第 八 條  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 : 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 : 之方式為之。其違反者,以廢票論。 : 第 九 條  國民大會代表對於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 ,應為全案複決,並不得再為修正之動議。 : 第 十 條  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 : 應即行使複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 者,該憲法修正案即為通過。 : 領土變更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 : 應即行使複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 ,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該領土變更案即為通 : 過。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 : 經討論,應即行使表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 : 上之同意者,該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即為通過。 我當初po在4701篇文章就有討論過這些問題 現在我們就可以靜待時間的推移來看後續的變化吧 至於複決的問題,從憲法本文到增修條文都沒有提到修憲案複決門檻的規定 我想立法院可能是參考領土變更案的複決方式吧 可是當今修憲案的提出本身就是以特別多數的方式來提案成立 是否還有必要以特別多數來複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38.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