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
: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 第 八 條 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
: 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
: 之方式為之。其違反者,以廢票論。
: 第 九 條 國民大會代表對於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 ,應為全案複決,並不得再為修正之動議。
: 第 十 條 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
: 應即行使複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 者,該憲法修正案即為通過。
: 領土變更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
: 應即行使複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 ,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該領土變更案即為通
: 過。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
: 經討論,應即行使表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
: 上之同意者,該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即為通過。
我當初po在4701篇文章就有討論過這些問題
現在我們就可以靜待時間的推移來看後續的變化吧
至於複決的問題,從憲法本文到增修條文都沒有提到修憲案複決門檻的規定
我想立法院可能是參考領土變更案的複決方式吧
可是當今修憲案的提出本身就是以特別多數的方式來提案成立
是否還有必要以特別多數來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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