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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一 條  本法依憲法第三十四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集會以 一個月為限。其集會首日由當選國民大會代表所屬之各政 黨、選舉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協商決定之。 第 三 條  國民大會秘書處應於國民大會集會前,將立法院所提之憲 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印送全體 代表。 立法院應於國民大會集會時,派員至國民大會集會地點, 向全體代表說明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案要旨。 第 四 條  國民大會於開議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代表宣誓。 開議日之預備會議主席,由當選名額最多之政黨、聯盟, 其推薦名單排列次序列於首位者擔任之。 第 五 條  國民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十一人,負責主持會議。 第 六 條  議事日程之排定,由主席團主席共同決定之。 第 七 條  國民大會集會非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 得開議。 第 八 條  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 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 之方式為之。其違反者,以廢票論。 第 九 條  國民大會代表對於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應為全案複決,並不得再為修正之動議。 第 十 條  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 應即行使複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者,該憲法修正案即為通過。 領土變更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 應即行使複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該領土變更案即為通 過。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 經討論,應即行使表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者,該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即為通過。 第十一條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複決結果確定後,三日內由國民 大會咨請總統公布。 第十二條   會議主席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通過時,被彈劾人之解 職即行生效。 第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議決結果確定後,三日內由國民大會 公告之,並通知立法院及被彈劾人。 第十四條   國民大會審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被彈劾人辭職或死 亡,即終止審議。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9.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