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一 條 本法依憲法第三十四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集會以
一個月為限。其集會首日由當選國民大會代表所屬之各政
黨、選舉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協商決定之。
第 三 條 國民大會秘書處應於國民大會集會前,將立法院所提之憲
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印送全體
代表。
立法院應於國民大會集會時,派員至國民大會集會地點,
向全體代表說明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案要旨。
第 四 條 國民大會於開議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代表宣誓。
開議日之預備會議主席,由當選名額最多之政黨、聯盟,
其推薦名單排列次序列於首位者擔任之。
第 五 條 國民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十一人,負責主持會議。
第 六 條 議事日程之排定,由主席團主席共同決定之。
第 七 條 國民大會集會非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
得開議。
第 八 條 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
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
之方式為之。其違反者,以廢票論。
第 九 條 國民大會代表對於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應為全案複決,並不得再為修正之動議。
第 十 條 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
應即行使複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者,該憲法修正案即為通過。
領土變更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
應即行使複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該領土變更案即為通
過。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
經討論,應即行使表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者,該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即為通過。
第十一條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複決結果確定後,三日內由國民
大會咨請總統公布。
第十二條 會議主席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通過時,被彈劾人之解
職即行生效。
第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議決結果確定後,三日內由國民大會
公告之,並通知立法院及被彈劾人。
第十四條 國民大會審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被彈劾人辭職或死
亡,即終止審議。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9.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