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slite12:1.任內不受刑事追訴 2.刑事追訴與彈劾無關 192.192.35.238 05/20
→ Jacques:所以我說之前有人說錯了,誤以為彈劾是法律責任 210.85.138.222 05/20
推 Escarra:法律是只有刑法一種哦? 218.166.27.122 05/20
推 gamer:彈劾不是法律責任,難道是政治責任嗎?(笑) 211.74.92.199 05/20
→ gamer:難道彈劾總統的原因是因為反對黨對他不滿嗎? 211.74.92.199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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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ques (抱擁這分鐘)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李永萍到底是?
時間: Fri May 20 17:57:5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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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0.85.138.222
: 推 eslite12:1.任內不受刑事追訴 2.刑事追訴與彈劾無關 192.192.35.238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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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舉個簡單的例子
如果總統犯的是刑事案件,除內亂外患罪,那在任內不受追訴
如果是民事事件,也要看事件的性質
如果是行政責任,撇開行政罰不說
難道能對總統處以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六大法器嗎?
所以講到這裡,請問彈劾是針對哪一種法律責任?
此外依據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
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那總統算是公務人員嗎?
而且總統也很難說有失職
至於違法,也不能無限上綱
例如陳總統上次國代選舉的發言,或是在官邸附近未走在斑馬線穿越馬路
連違犯這些法規都符合「彈劾」所謂有「違法」嗎?
而第一百條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已被增修第四條第七項凍結)
或增修條文(上述條文),只提到了彈劾案的程序
卻沒有提到發動的事由(失職或違法?),就像罷免一樣
而且彈劾這個制度本身就很有問題
既然我們常喊要回歸法律面
那麼總統、副總統犯了什麼法,就按什麼法來辦
為何又多跑出來一個彈劾的制度
不只是本質上很有問題,現在又要丟給大法官來審理
那是否總統違犯刑法,原則上不被追訴
卻被例外的彈劾機關來加以彈劾,聲請大法官來審理
或是違犯行政法規或是民法,使得原有的審理法院審判權
被大法官來加以審理
此外發動機關是立法院,聲請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來加以審理
從先前的例子來看
有些熱心民眾,到法院按鈴控告陳總統
又是違反內亂外患、又是要告回復名譽......
那麼以後立法院只要湊滿人數,又可以聲請大法官來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彈劾案
以陳總統最近又是得罪黨內、又是得罪台聯、又是得罪泛藍的情況繼續下去
要湊滿人數應該不會太難
經過我這一翻分析,還會覺得「彈劾案」是在追究總統的法律責任?
還是政治責任?
如果是追究法律責任,為何要因此「特設」追訴程序
不是原告被告的關係,而是被彈劾人
因此彈劾在此追究不全然是法律責任,而帶有政治的色彩
那向來有政治潔癖的大法官們
為何又要被拖下水呢?
把一個政治的問題,交由大法官來審理
好處是,彈劾不會因為國會的多數少數,而影響彈劾的結果
壞處是,大法官也只會作法律審,而不會也不應作政治判斷(當然這還有很多爭議)
這不也是我們對大法官的期待嗎?
而且既然只是法律判斷、追究法律責任,就更不應該特設追訴制度
如果說今天總統犯了殺人罪,原本是在任內不被追訴
卻被彈劾來加以扭曲了任內不被追訴的原則
那誰能告訴我這個例外「絕對是」追究法律責任而不是政治責任呢?
如果彈劾真的只是追究法律責任的話
那這個制度其實就是司法制度的例外,甚至是不需要存在的例外
希望那些堅持彈劾是在追究法律責任的人,能思辯這個問題
我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
但我提出我一點點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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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138.222
推 mstar:對政務官只有撤職和申誡兩種懲處喔 61.229.29.171 05/20
推 wdwd:懲戒....非懲處.. 218.169.1.152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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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carra (還沒想到)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李永萍到底是?
時間: Fri May 20 23:00:52 2005
※ 引述《Jacques (抱擁這分鐘)》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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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 eslite12:1.任內不受刑事追訴 2.刑事追訴與彈劾無關 192.192.35.238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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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 Escarra:法律是只有刑法一種哦? 218.166.27.122 05/20
: : 推 gamer:彈劾不是法律責任,難道是政治責任嗎?(笑) 211.74.92.199 05/20
: : → gamer:難道彈劾總統的原因是因為反對黨對他不滿嗎? 211.74.92.199 05/20
: 喔
: 舉個簡單的例子
: 如果總統犯的是刑事案件,除內亂外患罪,那在任內不受追訴
: 如果是民事事件,也要看事件的性質
: 如果是行政責任,撇開行政罰不說
: 難道能對總統處以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六大法器嗎?
: 所以講到這裡,請問彈劾是針對哪一種法律責任?
: 此外依據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
: 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 那總統算是公務人員嗎?
: 而且總統也很難說有失職
: 至於違法,也不能無限上綱
: 例如陳總統上次國代選舉的發言,或是在官邸附近未走在斑馬線穿越馬路
: 連違犯這些法規都符合「彈劾」所謂有「違法」嗎?
: 而第一百條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已被增修第四條第七項凍結)
: 或增修條文(上述條文),只提到了彈劾案的程序
: 卻沒有提到發動的事由(失職或違法?),就像罷免一樣
: 而且彈劾這個制度本身就很有問題
: 既然我們常喊要回歸法律面
: 那麼總統、副總統犯了什麼法,就按什麼法來辦
: 為何又多跑出來一個彈劾的制度
: 不只是本質上很有問題,現在又要丟給大法官來審理
: 那是否總統違犯刑法,原則上不被追訴
: 卻被例外的彈劾機關來加以彈劾,聲請大法官來審理
: 或是違犯行政法規或是民法,使得原有的審理法院審判權
: 被大法官來加以審理
: 此外發動機關是立法院,聲請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來加以審理
: 從先前的例子來看
: 有些熱心民眾,到法院按鈴控告陳總統
: 又是違反內亂外患、又是要告回復名譽......
: 那麼以後立法院只要湊滿人數,又可以聲請大法官來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彈劾案
: 以陳總統最近又是得罪黨內、又是得罪台聯、又是得罪泛藍的情況繼續下去
: 要湊滿人數應該不會太難
: 經過我這一翻分析,還會覺得「彈劾案」是在追究總統的法律責任?
: 還是政治責任?
你根本不懂行政法,東拉西扯是在講什麼?
前面講一大堆,沒有一項是講到重點。
什麼是「彈劾」,請去看監察法第五條到第十八條,
再加上公懲會長期以來就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性質,
(簡單的說,就是等同於法院,
也因此其審查在正當法律程序上的要求被認為應該比照法院審判辦理。)
彈劾追究的當然是法律責任。這是所有公務人員都要面對的,
(總統當然是公務人員啊,為什麼對這一點會有疑義?!)
不是什麼「突然」跑出來,突然跑出來的是像你這種莫明奇妙的見解。
對總統的彈劾案在憲法上予以特別規定,就跟對總統的刑事責任予以特別規定一樣,
是基於總統身為國家元首的特殊性。誠如你所說,總統沒有上級單位,
所以對其彈劾的法律效果除了去職之外能做的選擇比較少,
但這完全不影響彈劾這個制度的本質是在追究「違法」或「失職」,
而不是「政治責任」。
一個制度的運作帶有高度政治性是一回事,
其運作的本質是法律責任還是政治責任又是另一回事,
例如像伍澤元案這種案子,因為當事人的特殊社會地位所以帶有高度政治性,
但難道我們會說這個案子是在追究政治責任嗎?
最後,有人很愛拿美國的彈劾案是由國會處理來說嘴,
不過他們可能都忘了,
同為海洋法系的英國的國會到現在在名義上都還是上訴審的最終審法院,
(當然加上了一堆限制而且實務上現在已經極少有交由國會處理的案子)
而且美國長年調查小柯的白水案準備彈劾他的是獨立「檢察官」,而不是共和黨。
這種東西要深入談的話牽涉到各國制度的歷史背景,
如果只是一知半解(像我這樣),就還是少開尊口,先找找資料,
聽聽別人怎麼說再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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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7.122
推 valepiy:J先生也不過是提出他的意見罷了 有必要這樣嗎? 220.133.8.191 05/20
推 Escarra:不是什麼事情說成是「意見」就可以沒有是非對錯 218.166.27.122 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