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star:最後一行,大法官並未如此說 61.229.25.215 10/16 12:37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
條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基於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自
可貫徹其政策之實施。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
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
決議有間,應視其決議內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
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定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於
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如:
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
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
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不信任案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
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諸民意,此亦為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
習見之途徑);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
而制定之條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究
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俎代庖予以解釋之事
項。然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秩序為念,始克回復憲
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
這是理由書最後一段
這裡提出幾個方法 供二院來解決核四停建爭議
可簡單用下圖表示
政院為停止執行重大政策預算 向立院報告並接受質詢後
↑ ->(1)立院多數決同意 =>立院同意
↑
↑ ->若立院多數決反對或其他決議 適當途徑為:
↑
↑ -->(2)行政院接受立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 =>立院同意
↑
↑ -->(3)行政院與立法院協商達成解決方案
↑ (既是協商達成 表示二院皆同意) =>立院同意
↑
↑ -->若二院無法達成解決方案
↑
↑ --->(4)行政院長自行請辭
↑ (總統提名新行政院長 還是得面對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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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或立院投不信任案 ->行政院長下台或立院解散 ↑
(新行政院長或解散後重組的立院 還是面對這個問題)↑
大法官理由書中 提出種種適當途徑
雖然方法好幾種
但政院欲停止執行重大政策預算 可行的路祇有一條 立院同意
(包含立院解散後 重組的新國會)
也就是說 立院不同意 政院想停止執行 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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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每個人的意見不同,才有賽馬遊戲。
~ 馬克吐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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