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淺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號解釋,並淺評周育仁先生幾年前的一篇文...
: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號解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520+&N2=520
: 解釋文
: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 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
: 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
: 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
: 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
: 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
: ,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
: 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
: 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
: 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
: 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
: 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
: 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
: 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
: 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
: 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
: 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
: 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 摘錄理由書最後一段。其他部分與各大法官的意見書請自行參閱
: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
: 行使法第十七條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基於
: 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自可貫徹其政策之實施。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
: 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
: 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應視其決議內
: 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
: 續執行法定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於不
: 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
: 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
: 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
: 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不信任案
: 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
: 諸民意,此亦為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 );立法院
: 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
: 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究
: 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俎代庖予
: 以解釋之事項。然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
: 秩序為念,始克回復憲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
: 核四釋憲證明行政院違法違憲 憲政法制組政策委員 周育仁
: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CL-C-090-010.htm
: 行政院未經立法院同意,擅自宣布停建核四,以致引爆朝野尖銳對立。停建核四
: 釋憲五二○號解釋文於昨天正式出爐,在解釋文中大法官雖未明白表示停建核四
: 「違憲」,惟主張核四係屬重大政策,非經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獲立法
: 院同意,行政院無權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職是之故,解釋文主張行政院應補行報
: 告,立法院亦有聽取之義務。
: ↑ 這段敘述了本號解釋主旨前段,但自己亂加東西,大法官並未說行政院無權停止
: 王澤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三點
(略)
: 根據五二○號解釋文,雖然大法官未明確主張行政院擅自停建核四違法或違憲,
: 惟就解釋理由書內容深入分析的結果,不難獲得行政院違法違憲的結論。對於本
: 項解釋文,個人有幾點看法:
: ↑ 大法官並未說違憲,而是指出應補正程序,向立法院報告與接受質詢
: 「違憲」是這位周先生自己「深入分析」後的認定,非大法官的看法
: 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略)
跑去扁板看了一下 才知道m兄 為何將520號解釋 與周育仁文章 放在一起討論
周育仁原文
"根據五二○號解釋文,雖然大法官未明確主張行政院擅自停建核四違法或違憲,
惟就解釋理由書內容深入分析的結果,不難獲得行政院違法違憲的結論。"
周承認核四停建 大法官會議釋憲未明確說違法或違憲 這點應無爭議
至於周深入分析 提出一些理由 認定"違憲" 那是他的認知
對大法官釋憲文 個人有不同的認知 應該算正常吧
整篇文章 m兄駁斥的 不就是周認知的部份嗎? 而非解釋文本身吧
(以上是個人對周育仁文章的看法)
我的疑問在這
m兄在駁斥周育仁文章中 好幾處引用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大法官贊成解釋文草案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對於解釋文草案之原則,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
不同意見書。
在查詢協同意見書是否有憲法解釋效力時 找到呂啟元這篇文章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CL-C-090-027.htm
"所謂的「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在性質上,都是「不被解釋文草案所採
之少數、個人意見」!否則,這些「協同意見」或「不同意見」,早已成為「釋釋文
本文的一部分」,不必另以「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的方式呈現"
我想問的是 憲法解釋文所附的 協同意見書 與解釋文是否有同等效力?
--
因為每個人的意見不同,才有賽馬遊戲。
~ 馬克吐溫
--
※ 編輯: lovetoday 來自: 218.165.117.164 (10/15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