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star:最後一行,大法官並未如此說 61.229.25.215 10/16 12:37
引你在上一篇文中第一段 和最後一段
所謂「行政機關執行與否有自由形成之空間」,是指行政機關對重大政策變更,
應讓立法院有參與表達意見的機會、不是行政院單獨做了就算
如同行政程序法中 規定,機關做成行政處分前要有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
這就是大法官後面強調的程序重要性
解釋文與理由書中沒說「應立即執行預算」「未得立法院同意即不得停止執行預算」
也沒明說「行政院仍有權繼續不執行預算」,而是「行政應補正報告與接受質詢程序」
因此我引用了幾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來補充說明,還有從預算法理與行政法理看,
認為行政院可繼續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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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和理由書 一字一句背後都有法律涵意 談法理時 自然要計較
我說 "立院不同意 政院想停止執行 不行"
你說"因此我引用了幾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來補充說明,還有從預算法理與行政法
理看,認為行政院可繼續不執行"
其實我倆說的都是個人意見 不屬於解釋文和理由書上的用辭
敘述一件事 用不同詞句 訊息接收者若不清楚由來 依訊息直接做推論
產生的法律意涵就不同
比如周育文 原文中用"核四係屬重大政策,非經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獲立法
院同意,行政院無權停止執行法定預算"
依周這句話可推出許多不同於大法官釋憲的法律意涵(如你第一篇所駁斥)
我以為520號釋憲案可用一句話代表
政院欲停止執行重大政策預算 可行的路祇有一條 立院同意
我想這個說法 同時尊重政院行政權 和立院的立法權 迴避了二院誰在誰之上的問題
你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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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每個人的意見不同,才有賽馬遊戲。
~ 馬克吐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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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5.114.9
推 chouhen:?! 140.112.214.11 10/16 23:39
推 mstar:看來我們對此號解釋的認定不同 61.229.25.215 10/17 23:56
→ mstar:但你的說法確實是讓政治穩定的方法 61.229.25.215 10/17 23:57
→ mstar:有時大法官就是過潔身自愛(或說不想惹麻煩) 61.229.25.215 10/17 23:57
→ mstar:對於涉於政治性的議題做出解釋時講不夠清楚 61.229.25.215 10/17 23:58
推 lovetoday:同意 218.165.110.52 10/18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