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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提出幾個方法 供二院來解決核四停建爭議 可簡單用下圖表示 政院為停止執行重大政策預算 向立院報告並接受質詢後 ↑ ->(1)立院多數決同意 =>立院同意 ↑ ↑ ->若立院多數決反對或其他決議 適當途徑為: ↑ ↑ -->(2)行政院接受立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 =>立院同意 ↑ ↑ -->(3)行政院與立法院協商達成解決方案 ↑ (既是協商達成 表示二院皆同意) =>立院同意 ↑ ↑ -->若二院無法達成解決方案 ↑ ↑ --->(4)行政院長自行請辭 ↑ (總統提名新行政院長 還是得面對這個問題)↓ ↑←←←←←←←←←←←←←←←←←←←←←←←←←←←←←←←←← ↑ --->(5)或立院投不信任案 ->行政院長下台或立院解散 ↑ (新行政院長或解散後重組的立院 還是面對這個問題)↑ 大法官理由書中 提出種種適當途徑 雖然方法好幾種 但政院欲停止執行重大政策預算 可行的路祇有一條 立院同意 (包含立院解散後 重組的新國會) 也就是說 立院不同意 政院想停止執行 不行
mstar:最後一行,大法官並未如此說 61.229.25.215 10/16 12:37
引你在上一篇文中第一段 和最後一段 所謂「行政機關執行與否有自由形成之空間」,是指行政機關對重大政策變更, 應讓立法院有參與表達意見的機會、不是行政院單獨做了就算 如同行政程序法中 規定,機關做成行政處分前要有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 這就是大法官後面強調的程序重要性 解釋文與理由書中沒說「應立即執行預算」「未得立法院同意即不得停止執行預算」 也沒明說「行政院仍有權繼續不執行預算」,而是「行政應補正報告與接受質詢程序」 因此我引用了幾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來補充說明,還有從預算法理與行政法理看, 認為行政院可繼續不執行 -- 解釋文和理由書 一字一句背後都有法律涵意 談法理時 自然要計較 我說 "立院不同意 政院想停止執行 不行" 你說"因此我引用了幾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來補充說明,還有從預算法理與行政法 理看,認為行政院可繼續不執行" 其實我倆說的都是個人意見 不屬於解釋文和理由書上的用辭 敘述一件事 用不同詞句 訊息接收者若不清楚由來 依訊息直接做推論 產生的法律意涵就不同 比如周育文 原文中用"核四係屬重大政策,非經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獲立法 院同意,行政院無權停止執行法定預算" 依周這句話可推出許多不同於大法官釋憲的法律意涵(如你第一篇所駁斥) 我以為520號釋憲案可用一句話代表 政院欲停止執行重大政策預算 可行的路祇有一條 立院同意 我想這個說法 同時尊重政院行政權 和立院的立法權 迴避了二院誰在誰之上的問題 你以為如何? -- 因為每個人的意見不同,才有賽馬遊戲。 ~ 馬克吐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114.9
chouhen:?! 140.112.214.11 10/16 23:39
mstar:看來我們對此號解釋的認定不同 61.229.25.215 10/17 23:56
mstar:但你的說法確實是讓政治穩定的方法 61.229.25.215 10/17 23:57
mstar:有時大法官就是過潔身自愛(或說不想惹麻煩) 61.229.25.215 10/17 23:57
mstar:對於涉於政治性的議題做出解釋時講不夠清楚 61.229.25.215 10/17 23:58
lovetoday:同意 218.165.110.52 10/18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