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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today (海賊)》之銘言: : 周育仁原文 : "根據五二○號解釋文,雖然大法官未明確主張行政院擅自停建核四違法或違憲, : 惟就解釋理由書內容深入分析的結果,不難獲得行政院違法違憲的結論。" : 周承認核四停建 大法官會議釋憲未明確說違法或違憲 這點應無爭議 : 至於周深入分析 提出一些理由 認定"違憲" 那是他的認知 : 對大法官釋憲文 個人有不同的認知 應該算正常吧 : 整篇文章 m兄駁斥的 不就是周認知的部份嗎? 而非解釋文本身吧 : (以上是個人對周育仁文章的看法) 是的,我認為就算是解釋文、理由書中只有要求行政院補正程序 與說兩院應循憲法途徑解決爭議,並未說行政院停建作法違憲 但周先生卻認為違憲,而我從解釋文與理由書和意見書中看來卻不是如此 而周先生還擅加擴張解釋大法官並未言及的論點、斷章取義引文造成相異意思 意圖藉以引導讀者相信其主張,此為個人最反感的地方 : 我的疑問在這 : m兄在駁斥周育仁文章中 好幾處引用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 在查詢協同意見書是否有憲法解釋效力時 找到呂啟元這篇文章 :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CL-C-090-027.htm : "所謂的「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在性質上,都是「不被解釋文草案所採 : 之少數、個人意見」!否則,這些「協同意見」或「不同意見」,早已成為「釋釋文 : 本文的一部分」,不必另以「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的方式呈現" : 我想問的是 憲法解釋文所附的 協同意見書 與解釋文是否有同等效力? 意見書僅表現各大法官對多數意見的不同思路,或是與多數意見相異的方向 確實不像解釋文與理由書一樣有約束力,但可藉以看出該號解釋的組成 甚至意見書還是各大法官趁機抒發感想、教訓與教育行政者立法者之用 (參楊仁壽、王和雄、許玉秀大法官在 Nr.601 的協同意見書) 但不一定意見書裏面就是不被解釋文、理由書所接受的意見, 如本號解釋中,幾位大法官意見書的部分見解均有列於理由書中 個人原文評周先生文章時,係以解釋文與理由書為主、意見書為輔 意見書係加強之用,相信並不影響對其批評的論證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6 香港~中國(廣州~北京)~蒙古~莫斯科~聖彼得堡 ~柏林~瑞士~巴黎~倫敦 歐亞大陸鐵路橫貫之旅 籌備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9.110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29.110 (10/15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