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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zzwhat (冷)》之銘言: : 資料一 http://tw.news.yahoo.com/051027/15/2gnll.html : 節錄 曾金順168號船長曾詠璋的弟媳徐麗琴說,曾詠璋前天下午約4時打電話回 : 家說他航行經過東經144度59分、北緯30度26分,離父島150多浬時,被日本巡防 : 艇追趕,他弟弟透過話機叫他快跑,別停下來,否則會被扣押,曾詠璋即加足 : 馬力往東急駛。 : 曾詠璋來電說,當天航經父島海域時,機械運轉不順,不是故意入侵日本 : 經濟海域, : 資料二 http://photo.xuite.net/jazzwhat/268544/2.jpg附上所TMWSTW提供之海圖
: 資料三http://tw.news.yahoo.com/051027/19/2go0u.html : 節錄 曾金順漁船引擎噴油管口出狀況,正由友船攜帶零件趕去更換, : 繼續加足油門往關島「尋求緊急避難」。...曾船長回答,並未越界作業, : 所以拒絕接受檢查,2天多來的追逐,已引來日船十分火力ꄊ: 資料一提供 我漁船進入到日方經濟海域,以及當天為機械運轉不順,資料三提出 :      該船引擎噴油管口出狀況,正由友船攜帶零件趕去更換, :      由資料一所提供的經緯度,而在資料二所標明的位置, :      似乎離日方海域相當接近,由於無法精確標出 :      經緯度,所以研判該船應當已經闖入日方經濟海域範圍內,但是 :      :      資料四指出(http://tw.news.yahoo.com//051028/19/2gqs9.html:     :      的位置,是否闖入,還有待調查. : 問題點 1. 我方漁船再進入日方經濟海域時,當時正在做什麼,要去哪裡? :       是捕魚,還是航行(等待救援)? :       如果沒有捕魚的行動,根據海洋法,應享有無害通過制度 :     2.日方認定我方漁船越界作業,而海巡署獲報的位置似乎並未 :     :       進入(http://tw.news.yahoo.com//051028/19/2gqs9.html), :       我漁船在資料一提供的位置,也和海巡有所出入,在情況不 :       明朗之前,我方(包含國人)是否應當先相信我漁民是無罪, :       而非相信日方.  這裡有一個重要的觀念,基本上在日本的專屬經濟區中,適用的法律是日本法律,  而執行方也是日本方,這有點像人家跑到外國去之後,抗拒外國警方的檢查,這裡  說實在話我們外交方面沒有太多可主張的餘地,否則無異干涉日本的司法權,這並  不是小事。  所以啦,在國際法上我們是可以主張對方不當的登臨,但是沒有主張對方適用該國  法律錯誤的餘地…(當然這個是可以私下整體來談,但就單一事件作要求有點失大  體),你不能說中華民國政府否定日本適用自己的法律,然後再主張無害通過…這  樣太誇張了一些,視他國管轄權為無物啊!!而且一開始我方外交機關就主張漁民無  罪,這不是中華民國在干涉日本司法嗎?同樣的換一下角色你會不會覺得對方欺人  太甚?  當然,就我個人來說我是高度懷疑這些漁民啦,不過就外交上來說,目前的政府也  是站在漁民這邊的,就算漁民我們相信是無辜的,從緊追權的發動開始,我們實際 上也不能做太多事情,頂多在進入日方司法程序後全力協助保障漁民。(不過漁民  最後好像是花錢交保、息事寧人,然後再罵罵日方搶錢…)更何況,今天就算要為  漁民說話,在證據上目前看來對我方就是很不利,主張登臨權不當行使的問題可能  已經是最有利的一個局面了。因為登臨權一來要件比較嚴格,二來登臨處無爭議的  是公海(而非緊追權發動前證據看來,恐怕比較偏向在日本的專屬經濟區),因此  這種主張比較沒有問題。 :     3.政府是否亡羊補牢,一直以來,我方漁船遭日方驅逐甚至扣押 :      ,屢見不鮮,不管是合理,或是不合理,然而, 從釣魚台海域爭議 :       開始,我方對主權的宣示及展現,不曾看見,當對方已派出軍艦之際 :       ,我方仍只在海巡層級,這次的事件發生,雖然只是日本水產廳的船, :       而我方也的確在獲報之後有所行動,可是總是在事後才交涉, :       是否是由於長久以來台灣政府的沉默,而使得日方的態度鴨爸, :       在法院還沒有宣判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而國人卻早已定他們的罪, :       甚至認為是警察抓小偷?  人家不是軍艦,編制上是海上保安廳的人,也就是相當於我們的保警…其實他們鴨霸  也是我們講的,在群島國中比日本來得激烈的可多了,基本上群島國對自己的海域是  很敏感的,那可是他們的命脈。  當然我自己懷疑他們是我的認知,可是就算認為他們無罪,在這裡也不可能去干涉他  國行使自己的法律,更何況這件事態雖然有爭議空間,可是證據上看來就是我方不利  ,而其實一開始的緊追權行使也並不是等於警察抓小偷,而是擋下可疑份子啊。只要  事情的確是在日本的專屬經濟區發生,那就是日本去認定執行他們的經濟法規,更何  況一切狀況不明,今天在不利時一口咬定對方適用自己國家的法律錯誤,會不會土匪  了點。  不然你說說看要是你會做什麼嘛?  我們就算要保警幫忙也不可能幫到那裡去啊。 :     4.新加坡的例子,就事情而言, 我國等於美國,日本等於新加坡 :       ,但是第一,麥可以遭法院宣判,而漁船之事只有日方片面認定有罪 :       ,第二就這事情來說,我在之前提出我國,應該像新加坡學習,指的是 :       在面對強國之際,仍能堅持我方立場,展現我國主權,學的是氣度, :       而非如果我方真有錯誤要強勢不認.  :         別講氣度啦,重點在於事情怎麼處理嘛。今天日本的狀況也不是認為我們有罪,而只  是犯罪偵察的前階段,真要判罪當然也是要到法庭啊(只是臺灣人往往交保就跑了)  當警察要檢查可疑人士時,人家看到就跑當然會追上去啊,甚至還會開槍,不這樣怎  麼辦事?  就算不認為漁民有罪,在這個事態上,我們沒什麼理由可以去要求人家「不要偵防」  啊,又,這和新加坡的狀況很不一樣的是,今天新加坡是自己的司法權行使拒絕外國  干涉,但我們是「去干涉對方的警察權行使」,今天要類比的話,你不是在要求我們  學新加坡,而是去學美國啊。而連美國對新加坡都會碰釘子了,你以為臺灣對日本做  這種主張會有用啊?真的這樣「宣示主權」下去,根本是做球給人殺,人家大可高高  興興的「嚴正宣示其主權」,然後罵我們這些干涉他們的人野蠻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10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1.110 (10/28 15:04)
eyou: 218.187.108.43 10/29 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