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ydlitz (背腹受敵)》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先占原則對邱來說是一個備位聲明,是補充性的論據,
: : 不過老實講,比開羅會議說要來得有力許多,
: : 因為單純從構成要件上來說,要找到可以反駁的地方是比較少。
: : 主要會面臨的問題是,當日本拋棄台灣的領土主權時,
: : 所謂「中華民國政府」是否仍能代表「中國」這個國家行使先占?
: : 鑑於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已經失去對中國的有效控制,
: : 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經成立,
: 這樣說不太對
: 中華民國政府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控制
: 但仍然在聯合國合法代表中國
: 直到西元1971年
但這中間各國處理問題越來越傾向兩個中國
特別是兩個德國兩個韓國已經並行不悖的時候
: : 除了那些把國際承認的效力當作絕對必要要件的極少數說之外,
: : 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無權代表中國的,
: :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在多次外交聲明中表示這一點,
: : (三段論大家應該是耳熟能詳)
: : 既然如此,即使中華民國政府行使先占,台灣的領土主權也不會歸於中國,
: : 這是從構成要件上來說。
: : 不過,如果把1949年當作「中華民國」在台灣重新成立一個新國家的始點,
: : 那麼中華民國政府代表該新國家行使先占,則至少從構成要件上是找不到瑕疪反對的,
: : 只不過後面這種說法其實也是只有獨派才能接受。
: : 至於,邱一直主張的中華民國自1912年起萬世一系一直為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的說法,
: : 甚至主張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兩個國家只是領土重疊,
: : 在當代的國際法學界要找到知音恐怕有些困難。
: : 但是,先占原則的最大問題是,那被批評是帝國主義列強用來強占土地的自圓其說之辭,
: : 什麼叫做無主地?發現新大陸時美洲大陸一度被看作是無主地,
: : 但是在上面的原住民呢?他們已經在那裡生活了那麼久,難道他們不是人?
: 這問題我也想過
: 不過想來想去
: 國際法這東西似乎真的就是"強權即公理"
錯
國際法的效力低落
是在於沒有中央政府能強制執行
但也不完全代表國際法沒用
基本上很多問題處理還是要遵循一定原則
不過一般人都愛看熱鬧只看到聯合國安理會跟大會的問題
對於國際法涉入的層面沒什麼興趣
導致於誤解
基本上學點國際法就知道並不是國際法都一無是處
: : 尤其當二十世紀住民自決(請注意不是民族自決)的概念興起後,
: : 先占原則能適用的的範圍就縮小了很多,
: : 上面有住人的原則上都應該不能適用先占原則。
: : 尤其是,台灣的領土主權問題是戰爭結束後國際秩序如何恢復與重建的一環,
: : 屬於因戰爭而起之領土變動,性質上應該要以外交談判的方式來解決,
: : 在戰後的和約中處理。雖然因為歷史的因素而導致在和約中沒有處理,
: : 但這不表示台灣的領土主權就可以用先占這種古老而無視住民權利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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