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mesSoong (殺人滅口死無對證)》之銘言:
: 但王建瑄當年就是因為要徵土交稅 被財團一狀告到李登輝那
: 最後下台 所以後來也就不了了之 沒人敢再提
您好,
在此就您所說的
"王建?前部長下台的原因"
提出一點說明
尚祈指教。
就我印象所及
王建?前部長是因為主張
土地增值稅之計算基礎
不應為公告現值
而應改以市價為基礎
因此受到抨擊
最後下臺
至於您所提到的土地交易所得稅
是否有可能是您所獲得的新聞來源
該作者有所誤解
致使用錯誤的名稱所致?
http://tinyurl.com/3m2ry
如同這篇文章的作者
在同一段文章中
先後提到王建?前部長
"在任內因為推動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按市價課徵,而非公告現值"
以及
"立委王金平、王令麟等人,都曾先後發言反對土地增值稅按市價徵收"
似乎是將出售土地所得與土地增值搞混了。
出售土地所得係以市價為計算基礎
土地增值則是以購入土地時的公告現值
以及出售土地時的公告現值
兩者的價差為計算基礎
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
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左列各項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
一 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
經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
二 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
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
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您由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中
即可看出漲價總數的計算
係以本次移轉之土地現值 與 前次購入之土地現值或地價
其差額為計算基礎
當時爭議的所在即為 公告現值遠低於地價。
所以出售土地所得與土地增值兩者是有差異的。
此為其一。
其二,沒有目前沒有稅的名稱叫做 土地交易所得稅。
王建?前部長的下台原因
並非要開徵這種新的稅制
而應為要以市價計算土地增值稅
前已敘明
即便要以市價計算
該稅制之名稱
仍然是土地增值稅 而非土地交易所得稅。
前所述者
即便是財稅系同學
在剛接觸土地稅法時
也會發生混淆
所以我大膽猜測
您的資訊來源之作者可能也有誤解
如為誤解
自不宜再使用"土地交易所得稅"名稱
或有再誤導他人之嫌?
在此提供一點意見
初次po文 尚祈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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