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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ver32 (river)》之銘言: : 所以才要求檢方公佈所有證據阿 : 呂秀蓮女士也有公開呼籲喔 : 結果連偵訊的筆錄跟錄影帶都不敢公佈 : 倒是若如你所說檢方保留了一些重要的證據到需要時才拿出來用 : 那我倒想問問 : 那個重要證據為什麼重大進展說明會不公佈 : 如果重要到可以破案 : 那當天就可以開破案說明會了 : 難道故意留一手 : 等被批評他們違反偵查不公開踐踏人權時 : 再拿出來用 : 如果如此 : 那更可惡 : 竟然為了這種目的踐踏人權 : 證明他們心中根本不把人權當一回事 下面這些話是誰講的 "陳家為什麼需要保護 還不是檢方搞的 證據不足就說人家是槍手 把偵查不公開跟無罪推論丟一邊 把老百姓人權踩在腳下" 一面要求公開所有證據一面要求偵查不公開, 是精神分裂還是怎樣? 保留證據當然是上了法庭再拿出來用, 這麼簡單的事情還有什麼好懷疑的? 當初如果沒有先對外宣稱陳義雄不是嫌疑犯, 恐怕連電話都沒辦法監聽到, 這樣才真的會變成懸案. 如果特定家屬真的有湮滅證據的行為並且留下了 足夠的證據, 應該受到"要真相的人"的唾棄才對. 後面的東西就不用看了, 自相矛盾的你到底想要表達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206.9 ※ 編輯: birdy590 來自: 203.204.206.9 (03/12 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