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ver32 (river)》之銘言:
: 所以才要求檢方公佈所有證據阿
: 呂秀蓮女士也有公開呼籲喔
: 結果連偵訊的筆錄跟錄影帶都不敢公佈
: 倒是若如你所說檢方保留了一些重要的證據到需要時才拿出來用
: 那我倒想問問
: 那個重要證據為什麼重大進展說明會不公佈
: 如果重要到可以破案
: 那當天就可以開破案說明會了
: 難道故意留一手
: 等被批評他們違反偵查不公開踐踏人權時
: 再拿出來用
: 如果如此
: 那更可惡
: 竟然為了這種目的踐踏人權
: 證明他們心中根本不把人權當一回事
下面這些話是誰講的
"陳家為什麼需要保護
還不是檢方搞的
證據不足就說人家是槍手
把偵查不公開跟無罪推論丟一邊
把老百姓人權踩在腳下"
一面要求公開所有證據一面要求偵查不公開, 是精神分裂還是怎樣?
保留證據當然是上了法庭再拿出來用, 這麼簡單的事情還有什麼好懷疑的?
當初如果沒有先對外宣稱陳義雄不是嫌疑犯, 恐怕連電話都沒辦法監聽到,
這樣才真的會變成懸案. 如果特定家屬真的有湮滅證據的行為並且留下了
足夠的證據, 應該受到"要真相的人"的唾棄才對.
後面的東西就不用看了, 自相矛盾的你到底想要表達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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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irdy590 來自: 203.204.206.9 (03/12 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