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ion (我只是輛小tC)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溫水煮青蛙
時間Tue Mar 8 19:27:11 2005
※ 引述《river32 (river)》之銘言:
: ※ 引述《Scion (我只是輛小tC)》之銘言:
: : 該民間版報告的全文google不到
: : 請賜教
: : 三行
: http://www.youngkmt.org.tw/Content/HTML/WhatNew/Comment/20040630_10_7238.html
: http://www.the319.org.tw/
: http://www.ettoday.com/2004/06/24/91-1648666.htm
: http://www.appledaily.com.tw/
: 頻果日報 熱門專欄--->陳文茜欄---->第三頁---->三發子彈
摘錄"研判分析"部份內容...
(一)跟(二)是在敘述乳膠這個東西,不知道為什麼要擺在"研判分析"裡
充字數的廢話就不貼了,有興趣自己看
(三)
1. 依據美軍技術手冊TM9-1907記載,子彈動能達到58呎-磅(78.6焦耳)以上時就
具有殺傷力或造成失去戰鬥力。
2. 本組測試子彈「最終衝擊」速度為532.4呎秒(160公尺/秒),動能37.78呎-
磅,51焦耳,應不具致命性。
刑事警察局所測得180公尺/秒(槍口速)(合理換算應為62焦耳),但警局
第一次公布動能卻為123焦耳,而引用20焦耳為殺傷力標準,得出結論該土造
彈具「殺傷力」。侯局長卻據此引申為兇手「一人一槍二彈」,且由於「具
有殺傷力」,所以他排除槍擊案為綠營自導自演之嫌疑。這種論述太過牽強。
3. 據刑警局第二次解釋,123焦耳是以8公厘彈頭單位面積(πγ2)做計算標準,
本組認為亦有其依據。
4. 其實本組與刑警局測得數據相似,唯對致命性標準猶有不同依據及意見,但
均不能用「有殺傷力」來排除自導自演的論述或武斷槍擊現場是「一人一槍
二彈」的結論。
(四)經多次射擊測試,發現子彈速度低於530呎/秒時,手槍不能退殼及連續擊發
,因此現場兇手為「一人一槍二彈」的假設就不成立,現場亦將無兩枚彈殼
,亦因此國人普遍懷疑有兩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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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的部份擺明了是在搞笑
一開始根本沒讀懂人家的報告,放了一堆炮(2.)
後來人家教他怎麼讀,搞懂了,說幾句場面話帶過(3.跟4.)
第(四)點
子彈能不能退殼/連續擊發,跟槍支本身的構造也有關係
請注意兇槍為改造手槍並非制式手槍,該小組根本無從得知兇槍的構造
對彈道彈殼的鑑定也包含在李昌鈺博士的調查內容之中
如果真有這種堪稱"入門級"的發現,譽滿全球的李博士不可能會遺漏
其他部分..沒有評論的價值
只是在堆砌文字,讓它看起來好像很專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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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7.66.201.3
推 ittt:推! (不過這種"專業"報告...需要仔細看嗎 XD) 61.231.194.114 03/08
推 Scion:有些人就把這個報告看得很高啊 67.66.201.3 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