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scarra:再講下去只是同義反復而已,就這樣吧。 218.166.31.79 08/01
推 Escarra:我們的認知差異就在於對法官保障與司法獨立之間 218.166.31.79 08/01
→ Escarra:的關係理解不同。對我來說,有司法獨立適用的部 218.166.31.79 08/01
→ Escarra:份就同時有法官身分保障的問題。至於你對法官的 218.166.31.79 08/01
→ Escarra:一詞的理解是不是限縮,本來法律名詞在不同法律 218.166.31.79 08/01
→ Escarra:的層次就可能有不同的指涉範圍。「公務員」或是 218.166.31.79 08/01
→ Escarra:「處分行為」都是非常好的例子。沒有道理「法官 218.166.31.79 08/01
→ Escarra:」就變得非得一定要從法院組織法去想。以上。 218.166.31.79 08/01
如果要更深入的話
我們的爭點應該會落在對於憲八十的「審判」一詞的定義
顯然你的憲八十的「審判」,意涵比較廣
其實我們對於一個詞的理解不同
這只是小事
問題在於我們處理法條的方式有很大的差異
你覺得性質相近的東西,就會把它塞在同一個名詞裡
而我則會把它當作欠缺規定,而訴諸上位的法律原則來解決(如果有的話)
推 Androgyne:「大法官屬於法官」認為是類推,有一點多餘 219.91.89.173 08/01
→ Androgyne:會變成一開始就把司法院獨立於審判系統之外 219.91.89.173 08/01
→ Androgyne:這其實就回到老問題上:司法院究竟負責審判或 219.91.89.173 08/01
→ Androgyne:只負責司法行政?相較於增修條文與本文,這個 219.91.89.173 08/01
→ Androgyne:其實是更根本的立場選擇。 219.91.89.173 08/01
→ Androgyne:1990年代初期現在當大法官的人就此寫過文章了 219.91.89.173 08/01
→ Androgyne:體制面上則一直是有點微妙,看不清楚。 219.91.89.173 08/01
這倒不一定
類推,僅僅是對「大法官」與「法官」兩概念間的關係做出判斷
至於法官概念本身是否窮盡了審判系統的概念
則並無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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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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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uotung 來自: 203.204.89.235 (08/03 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