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damant:筆誤,我認為你的立場是前者 210.67.131.82 08/09
※ 引述《adamant ()》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我的意思是我們會有司法獨立的原則,必有其理由
: : 某些人因為其工作的屬性特殊,
: : 為了達成一些法體制上的目的,這些人需要有身份的保障
: : 目前憲法有明文規定的是「法官」
: : 既然大法官都提到司法獨立原則了
: : 我們直接把大法官的特性列出來
: : 檢視一下大法官需不需要一種身份保障以達成司法獨立的目的就好了
: : 就像在操作構成要件一樣
: : 何必拐個彎去淌大法官是不是法官的渾水?
: 其餘述刪,希望沒有斷章取義。
: 用簡單的方法收斂來談:
: 為了A保護貫徹原則,我們訂出B法律
: 現在發生了個案C的適用問題
: 我們是要先討論C是不是適用A?還是要先討論C是不是適用B?
: 顯然你的立場是後者,但這個邏輯恐怕問一百個法律人都無法接受
: 如果這個邏輯可以成立的話
: 那就不需要定一大堆法律了,民法也只要定幾個帝王條款
: 其他的大家用『原則』來適用就可以了。
你的立場正好是我的立場
如果你有從開始看這串討論
您可以發現
我就是主張直接討論 C 是不是適用 B 就好了
﹙只是我的結論是:不適用。見4962篇﹚
問題是
大法官不是這樣做
大法官發現 C 是否適用 B 大家有疑慮
於是把 A 搬了出來
依照大法官對 A 的理解﹙天曉得這個 A 怎麼來的﹚
質疑了一下 B 的妥當性、並且增加字面上所無的要素﹙卸任﹚
最後告訴我們
因為有 A ,B 非得配合 A 修正一下意思不可
在此結論的前提之下
我才會批評
既然都搬出 A 了,
如果能儘量不要去質疑 B ﹙憲增五﹚、增加 B 的要素
而又能達成一樣的結論
不是更單純、更好嗎
直接把 A 當作構成要件操作的說法
這是退而求其次
來龍去脈是這樣
: 可以用法律本身解釋的,必須儘可能抓進該法律文字的射程裡面
: 否則將造成法律適用的紊亂
為什麼?
就當作不適用有何紊亂?
增加文字的射程似乎更亂
: 因此,或許你的方法『看起來』簡單而不會有爭議
或許您有點弄錯我的意思囉
: 但卻後患無窮,只會被後人批得更慘。
: 大法官不只有一個,不會剛好每一個都愚昧
: 所採取的方法論一定有他千錘百鍊的理由
: 或許,我們應該給這些著作等身的學者、給這個經過不斷實驗、改進的制度
: 多一點專業信任。
我可沒有說大法官愚昧
我是說也可以加入別的考量
至於信任
我看就免了
我覺得我們已經太寵大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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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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