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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gistrate (忘記)》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你可能把中文老師想得簡單了 : : 你用體系解釋 : : 把其他的條文當論證的手段、起點,憲增五當論證的客體、終點 : : 中文老師也用體系解釋 : : 只是人家把憲增五當手段、起點,其他的條文當客體、終點 : : 你覺得哪一個比較對? : : 先有體系、還是先有憲增五? : : 先有雞還是先有蛋? : 語言本來就有多義性,而法律解釋正是一種語言「理解」的活動。 如果您有提到詮釋的循環 則法律解釋怎麼只是「語言理解」的問題呢? 應是「意義創造的過程」吧? 反過來說 如果法律只是理解語言 詮釋的循環就不該發生,甚至應該被避免 : 就算單從文義及邏輯下手,光憑「大法官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這句話, : 也無法得出「大法官不適用一般法官身分保障」這樣的唯一解釋。 這我同意 我從來沒說過這是唯一解釋 : 因為, : 「即使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大法官亦不得免職」、 : 「即使依法律,大法官亦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把大法官的身分保障從一般法官的法律保留事項,提升至憲法保留, : 同樣也是符合「大法官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的可能文義解釋之一! : 當多種可能的文義並存時,當然就要和體系、歷史與目的等解釋方法一併斟酌。 : 另外,借用詮釋學裡「詮釋學循環」的觀點, : 「理解」的過程是一個「從部分到整體,從整體到部份」往返循環的現象, : 既然是循環,也就無所謂起點或終點囉! 這裡我的理解和你的有一點點不一樣 你認為多種文義並存時 光從體系、歷史、目的就可以斟酌出「較佳」的理解方式 但依我在法學方法方面的訓練 我認為不管是從體系、歷史、目的的觀點 所得到的通通都是文義(只是「不同觀點的文義」) 並沒有哪一種方法得到的文義比較有說服力 體系解釋不見得會比文義、論理解釋有說服力 就只是不同而已 要比較優劣,一定要引進額外的標準 簡單的說,我不認為有純粹的法學 : : 我們總是得從一個確信為真的前提開始推論 : : (例如本號解釋之於一個抽象既定的司法獨立原則) : : 只是你選擇相信對於憲增五以外的條文與一個高遠的體系的直觀 : : 中文老師選擇相信對於憲增五的直觀 : : 說得絕一點 : : 不管你會的法學方法再多 : : 會的都只是文義解釋 : : 並沒有比較多一點 : : 說到斷章取義 : : 實在是有點言重了 : : 不過也有點精闢之處 : : 因為大家多多少少都得斷章取義一下 : 本來不想回文,但若要推文,三言兩語也無法一下子講完, : 法釋義學的方法論問題若再討論下去,恐怕就會偏離政治版的主旨了, : 因此,若您還有其他寶貴意見,麻煩請回文到我信箱裡,謝謝。 這個問題就交給BM傷腦筋吧 他怎麼認定,我沒異議就是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7.252
magistrate:語言「意義」的理解,有問題嗎?詮釋學循環是 60.248.162.154 08/04
magistrate:意義「創造」的過程?體系、歷史、目的解釋通 60.248.162.154 08/04
magistrate:通都是「文義」,所以法律解釋不就是語言的理 60.248.162.154 08/04
magistrate:解?頗懷疑你是否知道自己在說什麼。還有,回 60.248.162.154 08/04
magistrate:去翻文,「憲增五是指大法官『不適用法官保障 60.248.162.154 08/04
magistrate:」不知是誰提出的解釋?XD 60.248.162.154 08/04
magistrate:沒有哪一種方法得到的文義比較有說服力,您不 60.248.162.154 08/04
magistrate:妨也看看自己的解釋如何? 60.248.162.154 08/04
magistrate:不想花時間在文字遊戲上,就恕不奉陪囉! 60.248.162.154 08/04
magistrate:補充一句,「法律解釋」(理解)不同於「法律 60.248.162.154 08/04
magistrate:續造」(創造),詮釋學循環是解釋而不是造法 60.248.162.154 08/04
magistrate:而不是造法的問題,看您在講什麼解釋起點終點 60.248.162.154 08/04
magistrate:的,您的釋義學方法論,念的頗有問題....^^" 60.248.162.154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