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其一
: 司法獨立與法官身份保障
: 既然沒有明文要求非得全等不可
: 則我把司法獨立當作上位概念、法官身份保障當作子概念有何不可?
: 為什麼設定成這樣就叫做逃避問題?
: 明明形成是包含關係,又怎麼說是一刀兩斷?
: (你們也請別再逃避了,能否快告訴我二者非得全等的依據為何?)
: 其二
: 身份保障體系變得複雜?
: 這又從何說起?
: 您覺得是同一個詞在不同的地方出現完全不同的意義比較複雜
: (同一個體系的上下位概念出現相同的詞語)
: 還是每個詞各安其位,各有各的意義來形成體系比較複雜?
System不就只是一個架構?每一個外在於體系的東西被化為體系中的值的過
程本來就和體系的複雜無關,像是殺人進入刑法體系中,殺的是男人、女人、
老人、小孩,結果進入體系後都是殺人,而一旦進入體系之中,同樣的結果
就會產生,一個簡單的體系原則上會儘量將有同樣屬性的東西簡單歸類而同
樣的處理,有同樣屬性的東西被不同的歸類處理的話,就會發生本來應該相
同處理但結果卻不同處理的結果,因此體系的操作原則上是希望若無必要,
儘量不分化的。數學體系中不會區分1和1 ,因為符號的樣子並不是重點,
但美學體系可能會,因為「大小」是重要的區分,一個說1+1和1+1都等於
2或2 ,但堅持區分1和1 與2和2 的東西,當然是莫名其妙。
類比的說,今天你就有點像是因為看到有人用1、2來寫算式,有人用1、2
來寫算式,然後就說,因為有人這樣寫嘛!!所以1、2和1、2當然是不一樣
的!!而12與12的區分給予不同大小的符號各安其位,是體系的簡化!!
但很明白的,這樣一分其實會出現那1+1的話,是要等於2還是2的問題,然
後為了操作下去是不是又要出現一個中型的2 XD,這就是體系複雜的問題。
法律的解釋要能接近一個能操作的體系本來就是很困難的事,今天好不容易學
說以司法獨立原則串起了如何理解法官,以及法官需要排除其他干預的方式,
也就是身份保障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若法官,則身分保障」的解讀方式,而
當然前提是,若行使司法權,為法官,當然你可以永遠的質疑文義中法官和大
法官是不同的云云,正如我們永遠可以爭議紙上寫的那個一公分的1和半公分的
1是不是同樣的東西一樣,但那對法學的發展好像沒什麼意義,正如爭論1的寫法
是一公分或是半公分對於數學的發展沒什麼意義一樣。
所以我們看區分永遠是看「有意義的區分」,這也就是為什麼大法官會這樣去解
釋憲增五的規定,而限制了憲增五中的排除範圍,因為不這樣說,就會產生大法
官和法官為什麼不同的問題,而這是無法自圓其說的,反而是憲增五的解釋中,
將排除限制在「任期」比較能自圓其說,因為任期的確是一個重要的區分點。
你可以一直質疑下去,不過如果不提出新的體系構成,而只是任意的看到字就像
堆積木一樣堆來堆去而說「為什麼不可以」,那你做的事其實就是在「摧毀」好
不容易得來的法律體系,法律將成為一個一個積木般的東西,任何人都可以搬來
搬去,從而失去了任何限制行動的功能。(其實政治人物的法律解釋永遠是這樣
,而如果只有這種法律解釋的話,什麼是法治國也是可疑的。)
當然你一定會覺得我這樣的說法對你不公平,只是重要的是,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而單靠文字的寫法是不夠的,你必須讓我們看到你的區分有什麼意義。
後面的問題類似,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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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其實這是很簡化的說法。
還有,我的類比當然不是直接拿來類比釋601,而是說明問題是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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