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star:請你回去把 Nr.499 看清楚一點再來吧 61.229.24.151 08/09
: 你的說法才是太扯了吧?
: 在解釋理由書裡就有這一段:
: 迴避制度之設計原僅為避免執行職務之個別公職或公務人員,與
: 其職務間之利益衝突。倘機關之任務無論由何人擔任,均可能與擔任
: 職務之公職或公務人員之利害相關,則無迴避必要,亦無迴避可能,
: 蓋除非對機關職權之行使別有安排,否則無從解決反射性之利害關聯
: 問題。例如行政院釐定公務員年度調薪方案,縱行使此項職權之人員
: 亦受其利,仍無迴避之必要。又如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自包
: 含立法院之預算在內,要無使立法院迴避審議此部分預算之理。
: 照你的邏輯,行政院也該迴避,立法院也該迴避,
: 立法院球員兼裁判,年年自肥,你怎麼不跳出來喊一喊?
: 如果立法院不能審自己的預算,難道是要另外成立專門審議立法院預算的機關?
: 還是要交給監察院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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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的邏輯 (也算是大法官的邏輯)
那請解釋釋字499號是哪裡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國代的任期 由國代修憲審議 不然還有那個機關可以決定
: (天幸我國還有監察院這個機關,如果只有三權分立,豈不是要交給最高法院去審?XD)
: 天下寧有是理?
: 又什麼叫做修憲解決問題?
: 自己亂解釋一通之後製造一個實際上不存在的問題出來,
: 還要叫人家修憲去配合你? orz
我不過是質疑「公正性」而已
大法官花納稅人的錢 隨便講幾個專有名詞就了事
最後是誰買單
還不是全國納稅人
提到利益迴避原則
完全沒有提到半句「執行職務有無偏頗之虞」和「自身的利害關係」
講到利害關係 提個「反射利益」和「公益」 就了事
(領專業加給和公益扯上關係 真偉大)
完全沒有提到大法官的利害關係遠遠勝過釋憲聲請人和所有機關
把訴訟法上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事由等同於憲法上的利益迴避原則
再對照釋字499號完全不附理由就一口咬定國大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根本就是雙重標準
整篇解釋都選對他有利的部分大書特書
對他不利的部分就當沒看到
這篇解釋 看起來
大法官的角色比較像辯護律師
不像是公正的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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