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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引述《shyh (牛羚一族)》之銘言: : : 問題是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 : 已經明文排除大法官不適用憲法第八十ㄧ條 : ^^ : : 大法官硬ㄠ成沒有排除 : ^^ 我承認用詞不妥 得罪之處請包涵 : : 還舉 司法院組織法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這類法律位階的規定 : : 去否定憲法位階的規定 : : 這種解釋 合理嗎 : 當然合理。 : 憲法、法律皆是以文字規定現實現象,因此難免有疏漏不足之處, : 或是因人而有不同解釋。所以設大法官會議來解釋憲法與法律 (憲§78) : 而憲法只是做出基本規定,細節當然要由法律與行政法規依憲法條文來增強 : 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 (司法院組織法等) 都同意此條文內涵意旨而據以立法了, : 那麼,還有何不合理之處? 但是說理不夠充分 既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已經明文否定大法官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為何釋字第601號還可以一直援引憲法第八十一條 有關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 而且論述的依據還是 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 照理說 法律違反憲法 應該是無效 再說 就算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 也無法得到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沒有」 排除憲法第八十一條 有關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 這樣的結論           這很明顯是先有結論再找理由 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得很清楚      除非宣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違憲      否則大法官的理由真的很牽強 : : 再說利益迴避的解釋也是避重就輕 : : 釋字499號已經明文承認利益迴避是民主憲政基本價值 : : 國大代表修憲時要遵守 否則憲法無效 : Nr.499 說到的「利益迴避」問題,係第三屆國大添加原未規定、立即適用地 : 延長自己這屆的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之條文,請不要自行擴大解釋 : : 大法官解釋憲法只援引行政訴訟法 : : 認為大法官不是釋憲當事人 而沒有自行迴避的適用 : : 也太牽強 : : 就算他不是釋憲當事人 也是利害關係人 : : 而且對其執行職務絕對有偏頗之虞 : : 而大法官解釋既然沒有相對人可以聲請迴避 : : 這一點應如何處理 完全沒有交待 : : 就算大法官迴避會造成沒有機關可以解釋 : : 那應該修法 修憲 尋求解決途徑 : : 總比讓大法官自己解釋自己更合理吧 : 大法官只援引行政訴訟法?請看清楚好嗎! : Nr.601 解釋理由書中清楚告訴你「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條規定, :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 怎麼漏掉這段了? ~~~~~~~~~~~~~~~~~~~~~~~~~       : 以及後面四大段關於利益迴避的說明,怎麼都當作沒看到了? : 你有仔細看解釋理由書嗎?       這就是問題所在了       釋字499號宣示利益迴避原則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照大法官的說法 是憲法的基本價值        甚至修憲都不能違反       為何在判斷是否有利益迴避原則的時候       要根據「大法官職權行使法」這部法律       在判斷國大是否有利益迴避原則的時候       就沒有根據任何法律       「利益迴避原則」與「大法官審理案件的迴避」        根本是兩回事       大法官雖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所規定自行迴避事由       不用自行迴避       加上大法官解釋憲法 沒有對立的相對人       所以 也沒有聲請迴避的問題       這些都是程序上(法律層面)的問題           只說能說沒有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的問題              但是憲法基本價值層次上有無違反「利益迴避原則」是另一回事       否則釋字499號 國大行使職權        根本沒有任何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規定       法律層面完全合法       又怎麼會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至於後面那幾個理由          迴避會造成沒有機關可以解決問題       了不起就是修憲解決問題       用來推翻「利益迴避原則」這個比憲法還要高的規範       有點牽強             變成以後只要牽涉大法官自己利益的        大法官都可以球員兼裁判              要是有人提出大法官是否可以加薪十億 可不可以變終身職       大法官也可以 自己受理 自己解釋沒有利益迴避的問題              太扯了          : : 否則釋字499號又是如何導出國大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 再說一次, Nr.499 違憲的主因不是違反利益迴避 : : 總而言之 大法官有問題的解釋太多太多了 : : 有在研究法學期刊的人就知道 : : 幾乎每一號解釋都被批評 : 法學期刊如此之多,法界的不同看法也何其之多 : 不然那些 甲說 乙說 丙說 肯定說 否定說 折衷說 實務見解 是怎麼來的? : 社會科學就是這樣,同一件事情有人肯定、有人否定,各項政策亦如此 : 另外,既然說有問題的解釋很多,可否提出幾個來教育板友? : : 大家除了罵之外 也完全沒辦法 : : 大法官也是人 也會犯錯 也會無知 也會傲慢 : : 和立法委員沒有兩樣 : : 但是 : : 今天如果大法官作了一個完全違憲的解釋 : : 沒有任何制衡的可能 : : 有人會說 大法官受限於不告不理 可以制衡 : : 但是 受不受理釋憲案 也是大法官自己決定 : 大法官不受理是直接退回嗎?大法官解釋是僅給違憲兩個字嗎? : 當然都有敘明理由,有不同意見的大法官還可寫意見書闡明 : 從解釋文、理由書、不受理決議書就可知道其思考方向與依據, : 一般人(指思考正常、立場不偏頗者)就可從而判斷大法官的判斷是否合法合理 : 至於你說「如果大法官作了一個完全違憲的解釋」云云,目前還沒發生過 : 「大多數」法律人都是很愛惜羽毛的,更別說擔任大法官者皆為有一定資歷者 : 不要把過去時代印象或對少數特定人的觀感套過來。 : 如果真怕發生此狀況,請儘速向貴選區立法委員陳情要求修法 : : 用預算 修憲來制衡大法官 : : 用意上也許可議 : : 但是這也代表大法官漸漸不為人所信任 : 要用預算「修理」(或許該說是「報復」) 大法官? 可以,但不該是憲法保障的薪俸 : 要動薪俸,請立法、修法 : : 現在就等著看這號解釋怎麼被學術界修理吧 : ╮(╯_╰)╭ 學術界也是有分派系地      一切的問題 都是利益迴避      只要大法官解釋自己       就會朝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釋      完全失去中立第三人的角色      這是司法最忌諱的問題所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83.221
advr:你還是搞不懂什麼是"實質憲法"什麼是"形式憲法"嘛! 61.230.77.74 07/31
suwilliam:形式=程或體制序正義~是這個意思嗎?218.166.118.114 07/31
suwilliam:上面沒打好~形式=程序或體制組織的正義嗎?218.166.118.114 07/31
advr:自己去翻董保城的憲法教科書,要不要我告訴您頁碼? 61.230.90.52 07/31
shyh:講不過別人就亂套專有名詞 可憐 210.192.247.74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