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引述《shyh (牛羚一族)》之銘言:
: : 但是說理不夠充分
: : 既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 : 已經明文否定大法官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 : 為何釋字第601號還可以一直援引憲法第八十一條
: : 有關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
: : 而且論述的依據還是 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
: : 照理說 法律違反憲法 應該是無效
: : 再說 就算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
: : 也無法得到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沒有」 排除憲法第八十一條
: : 有關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 這樣的結論
: :
: : 這很明顯是先有結論再找理由
: : 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得很清楚
: : 除非宣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違憲
: : 否則大法官的理由真的很牽強
: 問題不是這樣看的,
: 如果我們解釋法律都只是單純文義套來套去,那誰都可以當法官,
: 但實際上憲增第五條排除憲法本文八十一條適用這種規定本身就有問題,
: 大法官在在解釋文及理由書裡一再強調的:「大法官當然是法官!」
: 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
我覺得不能這麼說
「大法官當然是法官」這個答案
去肯定它的確可以解決本案大法官薪事
但整體來看
這反而是很要不得的作法
: 若自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憲法價值推演,
: 必須承認大法官的法官性質的話,那麼憲增第五條的規定違反此一精神,
: 否定大法官的法官身份,而可能致使司法獨立的憲法價值遭受危害時,
: 應該否定的是憲增第五條的文字,而不是順著該條文義去否定大法官的法官身份。
: 當然,你要反對大法官是法官也可以,不過希望你能提出這方面的具體論據,
: 而不是拿本身就是系爭問題條文的憲增第五條當惟一論據,
如果大法官都已經把討論的高度提到「司法獨立的憲法價值」了
那何必多此一舉去否定憲增五(無論是否定文義還是什麼)?
直接說因為這個憲法價值,所以大法官不管是不是法官
都應該比照法官的保障不就得了?
這樣不就既尊重憲法的明文、又達到維護司法獨立的目的?
何必在解釋文中去質疑憲增五的妥當性呢?
這可是憲法哎,還是憲法的明文
所以
問題的核心應該在於大法官的憲政屬性、以及因該屬性而應有的憲政保障為何
根本跟「大法官是不是法官」不應該扯上關係
這樣不但多此一舉
而且實為非必要卻過度的偏離明文的文義
對憲政的未來,有害而無利
: 至於大法官為什麼是法官,本號解釋及理由書、協同意見書論述已詳,不再多說。
: 什麼?你說大法官為什麼不宣告憲增第五條違憲?
: 那應該不是本件申請的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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