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MWSTW (Irrenhaus)》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其一
: : 司法獨立與法官身份保障
: : 既然沒有明文要求非得全等不可
: : 則我把司法獨立當作上位概念、法官身份保障當作子概念有何不可?
: : 為什麼設定成這樣就叫做逃避問題?
: : 明明形成是包含關係,又怎麼說是一刀兩斷?
: : (你們也請別再逃避了,能否快告訴我二者非得全等的依據為何?)
: : 其二
: : 身份保障體系變得複雜?
: : 這又從何說起?
: : 您覺得是同一個詞在不同的地方出現完全不同的意義比較複雜
: : (同一個體系的上下位概念出現相同的詞語)
: : 還是每個詞各安其位,各有各的意義來形成體系比較複雜?
: System不就只是一個架構?每一個外在於體系的東西被化為體系中的值的過
: 程本來就和體系的複雜無關,像是殺人進入刑法體系中,殺的是男人、女人、
: 老人、小孩,結果進入體系後都是殺人,而一旦進入體系之中,同樣的結果
: 就會產生,一個簡單的體系原則上會儘量將有同樣屬性的東西簡單歸類而同
: 樣的處理,有同樣屬性的東西被不同的歸類處理的話,就會發生本來應該相
: 同處理但結果卻不同處理的結果,因此體系的操作原則上是希望若無必要,
: 儘量不分化的。數學體系中不會區分1和1 ,因為符號的樣子並不是重點,
: 但美學體系可能會,因為「大小」是重要的區分,一個說1+1和1+1都等於
: 2或2 ,但堅持區分1和1 與2和2 的東西,當然是莫名其妙。
你說形成體系中的值的過程本與體系的複雜無關
這我同意
但我的意思顯然不是指「形成(某個特定的)體系中的值的過程」
而是「我們需要一個標準在「眾多」看來都沒問題的體系中做出挑選」
: 類比的說,今天你就有點像是因為看到有人用1、2來寫算式,有人用1、2
: 來寫算式,然後就說,因為有人這樣寫嘛!!所以1、2和1、2當然是不一樣
: 的!!而12與12的區分給予不同大小的符號各安其位,是體系的簡化!!
: 但很明白的,這樣一分其實會出現那1+1的話,是要等於2還是2的問題,然
: 後為了操作下去是不是又要出現一個中型的2 XD,這就是體系複雜的問題。
你把問題的焦點放在「法官」、「大法官」的不同上面
但其實我們的主要的爭議之處是「(憲八十一)法官」與「(法組)法官」是否不同
今天某人主張憲八十一的法官不等於法組的法官
以你的例子來看
應該是要說 "1" 和 "1" 在同一個體系中要出現不同的意思
你類比的時候說這是"1"、"1"的問題
我無法同意
因為憲法八十一條與法組的法官長得可是完全一樣的
這樣一來
不但1、1可能出現不同的理解
連1、1也可能會有截然不同的意思
1、1的意思應該要一樣
這是我的原意
這才是我所謂的體系簡化
: 法律的解釋要能接近一個能操作的體系本來就是很困難的事,今天好不容易學
: 說以司法獨立原則串起了如何理解法官,以及法官需要排除其他干預的方式,
: 也就是身份保障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若法官,則身分保障」的解讀方式,而
: 當然前提是,若行使司法權,為法官,當然你可以永遠的質疑文義中法官和大
: 法官是不同的云云,正如我們永遠可以爭議紙上寫的那個一公分的1和半公分的
: 1是不是同樣的東西一樣,但那對法學的發展好像沒什麼意義,正如爭論1的寫法
: 是一公分或是半公分對於數學的發展沒什麼意義一樣。
從我的角度來看
你去爭論「法官」、「法官」應有不同的解讀
反而才是去爭論一公分與半公分的小事
: 所以我們看區分永遠是看「有意義的區分」,這也就是為什麼大法官會這樣去解
: 釋憲增五的規定,而限制了憲增五中的排除範圍,因為不這樣說,就會產生大法
: 官和法官為什麼不同的問題,而這是無法自圓其說的,反而是憲增五的解釋中,
: 將排除限制在「任期」比較能自圓其說,因為任期的確是一個重要的區分點。
: 你可以一直質疑下去,不過如果不提出新的體系構成,而只是任意的看到字就像
: 堆積木一樣堆來堆去而說「為什麼不可以」,那你做的事其實就是在「摧毀」好
: 不容易得來的法律體系,法律將成為一個一個積木般的東西,任何人都可以搬來
: 搬去,從而失去了任何限制行動的功能。(其實政治人物的法律解釋永遠是這樣
: ,而如果只有這種法律解釋的話,什麼是法治國也是可疑的。)
: 當然你一定會覺得我這樣的說法對你不公平,只是重要的是,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 ,而單靠文字的寫法是不夠的,你必須讓我們看到你的區分有什麼意義。
: 後面的問題類似,恕刪。
我的理解是
因為你預設了「大法官」與「法官」本就應該相同
所以當你論證碰到有「大法官」與「法官」不一樣的結論時
你會認為這樣的說法無法自圓其說
在您的心中,大法官與法官是否相同,不是一個開放性的問題
你問我「這有什麼意義」
但同樣的問題我也可以問你
因為我一樣可以從法院組織法中的法官定義
去否定憲法八十一條的法官包含大法官這一點
既然法官不包含大法官,
則原則上大法官不因其大法官的身份而取得法官的身份保障
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完全不需要預設任何的結論
我不懂為什麼這樣叫無法自圓其說
你問我這樣區分有什麼意義?
其實我說過了
意義就在於它是比較簡單的說法
如果你這麼厲害
都可以透過複雜的體系操作
去增加憲增五條文本無的概念要素
上述相對來說簡單的說法(四句話就解決了)
為什麼會看不懂?
法律是不是積木?
這點毋須我多言:
請問我們目前的法治國是因為全民都對法律體系都有著一致的認知
所以才在實踐中被維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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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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