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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drogyne ()》之銘言: : 這樣講好了:考慮法院組織法修訂以前的狀況,憲法說法官怎樣怎樣, : 但從制憲之前到之後從來沒有過叫「法官」的公職。普通法院叫推事,行政 : 法院叫評事。那這時候我們要不要說「推事與評事是憲法所稱之法官」這個 : 命題,是一個類推?而且說這個是類推究竟有什麼意義? : 話說回來,憲法上所稱的法官,跟後來法院組織法修正後出現的「法官 : 」,是不是全等?你之前說「法官等於法官」聽起來是有這個味道。但其實 : 這好像是吃了中文法學語彙的豆腐。憲法意義的法官跟法院組織法意義的法 : 官,並不會因為都叫「法官」就必然全等。之前已經有很多例子啦。 現在的情況就是 要認為法官等於法官,或法官不等於法官 我們都可以找到一些理由來支持它 我並沒有主張法官等於法官是唯一正解 (我已經說過很多次了...) 而只是主張當正解有很多的時候 我們必須要有一些標準來做出取捨 依照所學, 我以「如非絕對必要,不要使用複雜的、間接的方法來理解法律」作為標準 我不知道為什麼法律人可以把龐雜的理論運用的爐火純青 卻反而看不懂最簡單的理論 複雜、艱澀的理論是法律人的武器 作為法律人我當然希望法律人能獨佔法律的論述權 但這對國家的法治環境的長遠考量而言,不一定是好事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7.252 ※ 編輯: juotung 來自: 218.166.37.252 (08/04 09:34)
Escarra:你對「絕對必要」的判斷標準跟其他人有段差距。 218.166.31.20 08/04
juotung:我絕對不相信你在操作時曾思考過我提出的標準 218.166.37.252 08/04
juotung:現在使用複雜的技術解釋法律 218.166.37.252 08/04
juotung:毋寧是「正常」的狀態 218.166.37.252 08/04
Androgyne:那你對601的批評實際上就無所附麗啦 219.91.88.76 08/04
Androgyne:反而是你的評論繞了一大圈啊 219.91.88.76 08/04
Androgyne:我並不認為繞這一圈在方法論上有太大意義可言 219.91.88.76 08/04
Androgyne:因為你這個解法又間接,又不敢解構到底 219.91.88.76 08/04
Androgyne:文字多義性跟可能有艱難案例這都不是新鮮事 219.91.88.76 08/04
Androgyne:更何況法官、評事、推事、大法官有那麼難嗎? 219.91.88.76 08/04
juotung:所以你認為大法官不是法官這個說法,絕對的錯? 218.166.37.252 08/04
Androgyne:那所以評事跟推事長期以來都是靠類推的?拜託 219.91.88.76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