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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drogyne ()》之銘言: : 我說的如果你有覺得太難的地方跳過去就算了。花時間再解釋的話會離 : 題。圍繞著601號解釋來說: 難的東西我看得懂 只是我說這個難的東西用在這裡不太好 而簡單的東西 你好像反而看不懂^^ : 先前你提到:「司法獨立是大原則,法官保障是底下的子原則,所以只 : 要他是法官,就受有法官身份的保障。但這並不代表只要不是法官,就不受 : 司法獨立原則的限制。可受司法獨立原則保障的,並不僅限於法官。大法官 : 就算不是法官,他也能受到司法獨立原則的保障,甚至依其性質比照法官的 : 保障,也無可厚非啊」。 : 你似乎認為:在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文字下,「初步」看起來大法官 : 不是法官;然而可以不必檢討這個問題,僅就司法獨立保障的範圍來談就可 : 以得出各種可以與法官相提並論的職務,也似乎可以類推法官的保障。 不是這樣的 我不是指「得出各種可以與法官相提並論的職務」 我的意思是我們會有司法獨立的原則,必有其理由 某些人因為其工作的屬性特殊, 為了達成一些法體制上的目的,這些人需要有身份的保障 目前憲法有明文規定的是「法官」 既然大法官都提到司法獨立原則了 我們直接把大法官的特性列出來 檢視一下大法官需不需要一種身份保障以達成司法獨立的目的就好了 就像在操作構成要件一樣 何必拐個彎去淌大法官是不是法官的渾水? 追根究底 我是說大法官直接用原則去解決個別條文的疑慮的作法「不太妥」 如果是我來解釋,我自然一開始就不會這樣做 但既然已經這樣做了、拿一個不成文的帝王原則來解決問題 直接依照這個帝王原則來操作就好了 何必多此一舉,把已經預設結論的東西硬套在條文上? 例如皇帝要殺一個人 大臣說此人依律似乎無罪 皇帝若真要殺他 身為最高統治者 直接下令殺了他也就是了 何必硬要說是法律也是這樣寫的? : 繞了一圈,其實你還是在大法官是不是法官上面打轉。並不如你自己所 : 說毋庸「降格」去談這個問題。推事是憲法所稱的法官,評事是憲法所稱的 : 法官。我不明白對這些人適用憲法如何需要天馬行空地想像「法官」這個文 : 義有多少解釋可能。你要說公平會委員受不受法官的保障,這可能還有一點 : 解釋空間。 我沒那麼小鼻子小眼睛 大法官是不是法官,我根本不關心 我關心的是法律解釋離開條文直觀太遠的這個問題 : 至於司法院大法官,我前面已經說了,他是不是法官這個問題其 : 實真正涉及的是司法院這個憲法機關究竟具有哪些職權這個比較整體的問題 : 。後者的答案確定之後,前者的答案也就很明朗。因為大法官是構成司法院 : 這個機關的個別職務,其存在是為了讓機關可以行使法定職權。 我的想法剛好相反 我認為只有先確定法官的性質 司法院的職權才會被特定 「整體」的性質是抽象模糊而又渾沌曖昧的 否則光從「司法」二字 你要怎麼告訴我它的內涵? 當然還是得回到個別的職務去看 個別確定了 整體才會「一時的」被確定 : 請注意:法律並不是本來就活該有很多種解釋方式。解釋最終是為了能 : 讓文字被了解。換言之在不需要什麼、或者至多一兩句解釋就可以了解的情 : 形下,其他各種解釋方法都可以備而不用,他們只居於輔助地位而已。不要 : 太嚴苛地要求,至少中文書上講到的法學方法都會告訴我們這件事情。如果 : 要突顯本來就有很多文義、以及我們永遠也找不到哪個比較有說服力的文義 : 這樣子的觀察,其實大多數的法律實踐都進行不下去。這就好像說有人觀察 : 到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非常微妙,有許許多多不同場景,大家扮演不同角色, : 角色還可能會突然變換。這並不表示大多數人不知道怎麼互動。而且大多數 : 人不但知道,還非常自然而然。這時候觀察到人際互動的微妙,沒辦法提供 : 任何實踐的答案。話說回頭,觀察到文字有多義性(這恐怕是常識而非觀察 : ),也沒辦法提供實踐的答案;而且實際上這些有多義性的文字,運用上問 : 題並不多。大法官加給這件事情一直以來就沒什麼爭議。到底為什麼有這個 : 爭議,來龍去脈也很清楚。問題在法律以外,而不是法律內部的問題。無奈 : 的是即使沒爭議的問題,大法官也必須寫寫理由書。誤以為在裡面觀察出法 : 律問題,恐怕是需要讀一點純粹法學,以知道問題屬性的分際。 : 如果要在這裡註記一個意見的話,我會說:法學論證的問題最後都是在 : 法學論證這個層次上來解決。德國人說「法學方法論」的脈絡你可能完全不 : 知道,事實上這個法學方法論有一半的歷史在處理那些年代久遠又受到考古 : 影響的拉丁文文本,另一半的歷史才是面對法典。其他國家的人為什麼沒跟 : 德國人一起起舞,原因也很簡單:即使是方法上的理由最後也是為了提出法 : 律上的主張。假使不需要一套特定的理論語言,即輕易地達到一樣的結論時 : ,那套理論語言就可以丟掉了。 你對我的說法有些誤會 您說我「強調文字的多義性」 這點沒錯 但您又說強調文字的多義性會使法律實踐做不下去 這點我不同意 因為會發生實踐上困難的前提 是要法律的效力「事實上」係以說服力為根據 而我並不同意這一點 法律的效力跟法律解釋的說服力沒有關係 強調文字多義性 只是要請解釋法律的人多一點開放的態度 並對自己「決定」的意義負起責任 如果您要主張法律的效力與說理說服力之間有正相關 您或許可以舉一個實際的例子讓我知道 什麼時候曾經發生過法官的理由書寫得沒什麼說服力 而判決自動失去拘束力的 還有 你似乎以為我高舉法學方法的大旗來這裡討論的 這您也誤會了 我上面的每一篇討論 沒有說過大家非要遵守法學方法來解釋法律不可 只是說複雜的解釋方法盡量少用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8.203 ※ 編輯: juotung 來自: 218.166.28.203 (08/04 15:47) ※ 編輯: juotung 來自: 218.166.28.203 (08/04 15:48)
Androgyne:我想比較快弄清楚的辦法,是請你簡要三五行做 219.91.97.33 08/04
Androgyne:個示範,以你覺得最貼近條文直觀的方式來處理 219.91.97.33 08/04
Androgyne:司法獨立-法官-大法官這個問題,對比一下解 219.91.97.33 08/04
Androgyne:釋理由書,我想大家都會看得比較清楚。至於一 219.91.97.33 08/04
Androgyne:路下來你的回答,實在是都在閃躲,把你自己說 219.91.97.33 08/04
Androgyne:的都無益地複雜化之後,說那是最簡單的理由 219.91.97.33 08/04
Androgyne:恕我實在不曉得其方法論上的意義究竟在哪裡。 219.91.97.33 08/04
Escarra:沒記錯的話,他主張大法官不適用身份保障。orz 218.166.31.20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