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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您一再重複司法權與法官是一體的兩面 : 請問,為什麼? : 是您的信仰嗎? : 還是根據憲法哪一條? : 您當然可以說這是憲法的原則 : 是實質的憲法原理所得出的結論 : 我完全可以接受這種說法 : 只是我同時也認為這是間接的、複雜的說法 : 我看憲法看不見,只從法律人的論述中間才可以窺見一二 : 我現在只是主張 : 這樣間接的、複雜的說法的使用 : 應受限制 很抱歉,從說理的角度來看, 你的主張才是增加複雜度,才是間接。 你從頭到尾都在逃避的問題是,司法獨立的要求與法官身份保障之間的關聯性, 你的說法把司法獨立的要求與法官身份保障一刀兩斷, 然後另外創造非法官身份保障的身份保障, 然而,無論是那種身份保障,到最後其實都是回到司法獨立的要求去建構, 因此你雖然讓憲法裡法官一詞的意義跟法院組織法一致, 看起來是簡化了對「法官」一詞的概念內容, 但卻讓身份保障的體系變得複雜, 然而系爭問題從頭到尾說理上必須說明的就是身份保障的適用問題, 你的說法並沒有讓主要問題變的更「直觀」或「單純」, 反而是增加說明身份保障適用與否的複雜程度。 以上是針對你的第一種結論,即在維持大法官原有結論的情形下你所建議的解釋方法。 而你的第二種結論,就是「如果讓你來做解釋的話」的情形, 你選擇維持憲增五的內容,亦即大法官本身並不適用身份保障, 這就退的更多了,不單單是對法官一詞的理解問題而已, 這種結論,雖然是遵照條文文義的意旨來理解憲法增修條文, 但卻讓憲法裡司法獨立的實質要求無法貫徹,造成憲法內部的自相矛盾, 這在憲法解釋上不能不說是一種失敗的理解。 (當然,你要說大法官沒有司法獨立的要求,那我就真的沒話說了, 不過我不認為講到這一步你能說服多少人。) 你一方面指責他人不從條文出發而使用架空條文的憲法原則, 但本來對條文的理解就一定是從某種原則出發這一點也是你自己講過的, 換句話說,並不是你自己宣稱你的說法比較「直觀」就真的跟條文更貼近, 因為你也同樣是從你自己認定的憲法原則出發做出對條文意義的解讀。 為什麼我之前說你是Scalia的同路人? 那並不是給你貼標籤,因為你的主張就是跟他的想法一致, 講好聽點是尊重憲法條文,尊重立法者,尊重民主機制, 實際上是放棄憲法解讀,放棄違憲審查制度所賦予的法律論證義務, 只要能躲在條文背後就儘量閃躲, 只有當「絕對必要」的時候才突然跳出來行使違憲審查, 然而什麼是「絕對必要」,又是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如果連司法獨立的原則能否維繫都稱不上是絕對必要, 那究竟什麼情況才是必要,恐怕除了上天之外就只有你自己知道了。 若是如此,那麼大法官認為必要而你不認為必要, 似乎也頂多只能說成是你的想法跟他們恰好不同, 要說大家竉大法官,也未必說的上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1.93
aprendes:推..所謂文義解釋也是法律人訓練下的文義解釋 220.139.58.79 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