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scarra:推。其實從頭到尾就是這個問題。 218.166.31.20 08/05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引述《Androgyne ()》之銘言:
: 不是這樣的
: 我不是指「得出各種可以與法官相提並論的職務」
: 我的意思是我們會有司法獨立的原則,必有其理由
: 某些人因為其工作的屬性特殊,
: 為了達成一些法體制上的目的,這些人需要有身份的保障
: 目前憲法有明文規定的是「法官」
: 既然大法官都提到司法獨立原則了
: 我們直接把大法官的特性列出來
: 檢視一下大法官需不需要一種身份保障以達成司法獨立的目的就好了
: 就像在操作構成要件一樣
: 何必拐個彎去淌大法官是不是法官的渾水?
: 追根究底
: 我是說大法官直接用原則去解決個別條文的疑慮的作法「不太妥」
: 如果是我來解釋,我自然一開始就不會這樣做
: 但既然已經這樣做了、拿一個不成文的帝王原則來解決問題
: 直接依照這個帝王原則來操作就好了
: 何必多此一舉,把已經預設結論的東西硬套在條文上?
: 例如皇帝要殺一個人
: 大臣說此人依律似乎無罪
: 皇帝若真要殺他
: 身為最高統治者
: 直接下令殺了他也就是了
: 何必硬要說是法律也是這樣寫的?
你這裡的說法其實反而坐實了我之前說:這是為了方法論在方法論,而
給不出法律上結論、看不出實益的疑惑。你這個批評站不住腳的原因在於:
即使是你自己從司法獨立出發,還是去談「某些人」。那「這些人」就是憲
法所稱的「法官」。「這些人」的身分保障,就是法官的身分保障。把大法
官的「特性」列出來,豈不就是要判斷:「大法官是否做『這些人』在做的
事」?也就是要判斷:「大法官做的是不是憲法所稱之法官所做的工作」。
做司法權那些工作的人,憲法稱之為法官;則判斷某些人的工作,是不是司
法獨立所要保護的那個司法權底下的工作,不就等於是在判斷「那些人」是
否為憲法所稱的法官?
最簡單的東西在這裡。而你一開始就把這司法權跟法官切開,所以彷彿
留下了一塊「可以不提到法官這兩個字,而論證出大法官需要有類似法官的
身分保障」這個餘地,然後說「提了法官那兩個字,實在多餘」,這才是看
不懂最簡單的東西,自創一傷再來治療。差別只在於「說不說出法官那兩個
字」,而不在於「會不會碰觸到大法官是不是法官的問題」。至少在現狀下
司法獨立與法官的身分保障是不可能分開的。這是憲法的ABC 。因而你的妥
當性爭執在法學上沒有意義,甚至連修辭上的意義都沒有--至少我看不出
此時繞過大法官是否為憲法所稱之法官這個問題,對於解釋理由的風格有什
麼很顯著的影響。
至於大法官是不是預設結論,那就隨便你要怎麼想了。十五個大法官起
碼肚子裡要養十五條蛔蟲才知道結論是不是被預設吧。
: 我的想法剛好相反
: 我認為只有先確定法官的性質
: 司法院的職權才會被特定
: 「整體」的性質是抽象模糊而又渾沌曖昧的
: 否則光從「司法」二字
: 你要怎麼告訴我它的內涵?
: 當然還是得回到個別的職務去看
: 個別確定了
: 整體才會「一時的」被確定
恕我說感覺起來你記了很多理論書的警句但是沒有消化。前面關於你說
用類推的方式把大法官當成憲法上的法官時,我已經質疑過:那難道推事跟
評事也都是靠類推才屬於憲法所稱的法官、才享有憲法所定的身分保障?你
只說你沒那樣說。問題是光從「評事」跟「推事」兩字,我也看不出他的內
涵就是憲法所稱的法官。亦即你沒有面對問題、也沒有提出回答。如果「司
法」兩個字沒辦法讓你知道內涵,那我就好奇了:怎麼「法官」兩個字就能
讓你看出它奇妙的內涵?「司法」一章下面有六條來描述它的內涵,「法官
」只在其中兩條出現-加上「大法官」的話就三條。不說別的,光字數都是
描述司法的比描述法官的清楚了。這種明顯地如寫在額頭上一樣的東西,你
還要繞一圈整體的性質是如何如何、所以個別怎樣怎樣的大原則然後才能掌
握?不會吧!「法官」跟「司法」的差別,只在於是否指涉到擔任職務之人
而已。法官這個職務行使司法權,司法權就是法官這個職務在行使的職權。
只是法官這個職務可以有單數或複數,我們可以把整個法院系統的各審當作
一個法官的一個判斷,也可以當作多個法官的多個判斷。但「司法權」沒有
複數型。如此而已。「司法」是什麼不清楚的話,「法官」是做什麼的,也
不會清楚。當你「首尾一貫地」把司法權跟法官這一體兩面的東西錯誤地切
開了以後,只要一個搞不清楚,另一個就必然不清楚。也絕對支持不了你關
於個別與整體之關係的形上學宣稱。希望你不是先預設了這些形上學宣稱之
後再回來看法律論述--即使是,也得先知道憲法所稱之法官,和(評事-
推事-大法官)是不是有屬跟種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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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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