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哦,
: : 所以你認為可以挑戰合憲性,但不能質疑妥當性?
: : 我真不知道你在講什麼……
: : 不能質疑實質的妥當性又怎麼挑戰形式的合憲性?
: 你誤會了
: 我是說
: 大法官沒有質疑其「合憲性」沒錯
: 但大法官有質疑其「妥當性」
: 而其質疑
: 我認為是多餘的
: 而且為長久以來法律人不尊重法律之現象的延續
哦,原來連大法官在論理的時候都不可以質疑條文的妥當性,
如果從實質面立論就是超越大法官的職權範圍,
那違憲審查的功能在那裡?
我的確是沒想到你是Scalia那一派的,失敬失敬。
: : 我當然知道你的意思,但我認為這完全沒有意義。
: : 法官的身分保障與其說是什麼子原則,不如說是為求司法獨立必要的制度設計,
: : 事實上憲法八十一條的法官的文義本來就不能只解釋成只限於法院組織法裡講的法官,
: : 不然檢察官的身份保障難道就可以任意排除嗎?
: 憲法八十一條是規定了法官的身份保障
: 他寫的很清楚
: 我看的也很清楚
: 就是只有提到法官
: 關於職務身份保障的範圍你要加入檢察官也可以
: 我反對的只是「你要引憲八十一來當作直接依據」這件事
: 你要拿什麼實質憲法、憲法的抽象原則...來賦予其他種類的身份保障以依據
: 我都不反對
: 但你要以憲八十一「直接」作為依據我就反對
: 因為你過份擴張了條文的文義
嗯,很好,其實這一點就是最關鍵點,
我們意見分歧,其實其他的也不必多說。
: : 憲增五明文說不適用法官保障,
: : 而即使用你的辦法,講到最後大法官究竟適不適用法官保障?
: 不適用
: 如果是我解釋
: 到這裡就結束了
: 大法官不獨立
: 哈,悲劇一個
: 請修憲
: 循民主機制解決
嗯。這也是一種講法,不過我是不同意什麼事情都丟回去給民主的。
: : 還有,這個問題本來就要在司法獨立的層面上去談,
: : 因為身份保障不是自為目的的制度,其目的就是司法獨立,
: : 談身份保障就是談司法獨立,這兩者之間沒有什麼降格不降格的問題。
: 如果你八十一條的法官都可以把文義擴張這麼多
: 為什麼要那麼堅持身份保障就只有「法官」一種呢?
: 只要性質上應維持其司法獨立性的
: 不都可以有身份保障嗎?
我的意思是,只要「性質上應維持其司法獨立性」的,
在憲法上就是其所定義的「法官」,
而不是先把憲法八十一條的法官做限縮的理解之後,
再以沒有條文依據的方式去「創設」其他的身份保障,
何必如此?司法獨立跟身份保障既有難以分離的連帶關係,
當司法獨立的要求出現時,身份保障的需要也同時出現,
把這件事情用(憲法上的)法官身份一併處理不是比較簡易嗎?
法學概要裡就已經教過我們,分類要有區別實益,
在一個沒有區別實益的地方硬是要做分類實是有害無利。
結論是,我還是不認為你的說法是尊重條文,
你尊重了莫明奇妙的憲增五,卻沒有尊重基本制度的條文。
(其實也很難講,人家立法時擺明了就是要排除身份保障,
結果你繞了一圈之後將憲增五的實際效果架空,
口頭上說不破壞形式,結果把實質都取代掉,
這就是你捍衛不已的「尊重條文」?我是覺得沒有意義。)
: : 承前所述,否定憲增五在維持原有結論的情形下是必然的過程,
: : 因此除非你要主張大法官不該適用身份保障,
: : 否則即使是用你的辦法,「突破法律的直接性文義」是無可避免的事情。
: 承前所述
: 不會有你所說的疑慮
: 不過
: 我的確是主張大法官不適用法官身份保障
嗯,所以你贊同立法院用砍預算的方式來迫使大法官往後必須做有利他們的解釋,
你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合憲合理的嗎?
或許你的立場仍然是:不合憲,但大法官不得解釋,只能修憲解決。
不過我實在看不出來立法院有什麼可能會修憲解決這件對他們有利的事情,
也看不出來大法官作為違憲審查機關何以不得如此解釋,
大法官或許在別的案件上創設了他們不該創設的東西,
(像釋字五三○我就認為他們有訴外裁判兼侵奪立法權之嫌)
但我反對本號解釋有超越其權限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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