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MWSTW (Irrenhaus)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大法官會議釋字 601 號 (大法官司法加給案)
時間Mon Aug 8 18:36:40 2005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推 TMWSTW:完全失控了,要不要問一下你覺得什麼是可靠的知識 140.112.214.136 08/07
: → TMWSTW:你一直在說「不行嗎?」 140.112.214.136 08/07
: → TMWSTW:但恐怕還是說一下「為什麼可以」吧 140.112.214.136 08/07
: 我做出的操作都會附理由
: 不管你認不認可我的說法
: 至少我有個說法
: 這就是「為什麼可以」
: 你們可以說我錯
: 但必須附理由
: 如果沒附理由隨便質疑、
: 或沒附理由僅僅提出自己另外的看法、
: 或附一個類似「這是不入流的 XX」的理由
: 諸如此類的作法都會令我疑惑
: 我說「不行嗎?」
: 就是請大家批評要附理由
: 不然我看不出來為什麼我不能這樣主張
其實我的想法在上一篇大概有說出來了,任何的體系都必須有某些原則將繁多
的事物串起來才能構成,而具有系統才能有起碼的可操作性,而雖然法律不是
處理真理對應的問題,但畢竟是處理實踐問題,因此體系是重要的,而一個法
學論理的「系統性」就是必要的,甚至可以說,沒有系統的文義根本不是法學
論理,基本上取消了法學。
所以啦,說這麼多我其實希望你做的事是,建立一個體系,從而必須說明體系
建構的原則,而以該原則說明大法官不受身份保障這件事(如果是認為大法官
受另一種身份保障,則有體系混淆的問題,這我上一篇也說過了)。基本上我
不認為這和一個「立憲國家」的構成是相容的,理由很簡單也很古老,其實解
釋理由書中也說的很清楚了(即便是許玉秀大法官的氣話也很明白),憲法的
行使不受保護,基本上就是對憲法做為構成政體(民主法治國政體)的實踐指
引功能的否定。
當然你也可以大方的主張你反對立憲國家,不然你或許可以試圖說你的想法和
立憲國家是相容的,但你的態度是一種很沒意義的態度,不去串連、構成某種
體系,而單單試圖以偶然的文義去主張,而又不主張正確(如果法學是一個實
踐的學科,所有的法學主張若要有意義,必然有「正當性宣稱」),結果是我
不知道你想幹嘛?有如在討論數學時不斷的說數字的形狀很漂亮,全形的1比
半形的1 有美學價值,或是「若是一加一等於三,也無不可,反正那也是人類
語言中能產生的句子。」或是看到一張紙上寫不清楚的1+1=3,就主張1
+1應當是3,因為紙上這樣寫(這和「我們應該這樣做,因為紙上好像這樣
寫。」有很大的類似性。)只要脫離一個學科中有意義的討論的範圍之外,就
有無限的自由,偏偏法學的性質沒辦法用公式來寫,就使得這種亂入「好像意
有所指」。但想想真的有意義嗎?
我要的只不過是希望你告訴我們,除了文義(更何況那並不是唯一的文義)之
外,你還有什麼理由,當然你可以說文義就是你的全部理由,那我只能說你對
於無意義的東西還真有堅持,堅持到可以放棄法治國原則、可以放棄權力分立
,要注意這些原則並不只是理論的推導,還是「實踐的要求」,當你可以偶然
、任意、沒有系統的放棄了對大法官的身份保障,我不知道憲法解釋還有什麼
實踐意義,大家去當立委就好了。
: 推 Escarra:提出論證卻不認為自己比別人更對,那就乾脆別提 203.203.36.62 08/07
: 理由何在?
: → Escarra:難道你不是以「我所主張的解法更應該被採取」為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前提發表你的論證與結論?這跟說「我的主張才是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對的」並沒有實質的差異。因為法學的正誤真假本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就不是對應式的真假。 203.203.36.62 08/07
: 我正好就不是這樣主張
: 我什麼時候說過我希望我覺得我的解法更應該被採取?
: 你說的很好
: 法學的正誤真假本來就不是對應式的真假
: 我很清楚無論我做任何的主張不過就是一種說法罷了
: 以我十年的法學訓練
: 要高興的話,我完全可以站在不一樣的觀點看這個問題
: 法學的正誤不是對應式的真假
: 不正是警惕法律人要保持一顆開放的心嗎?
: 讓一個問題可以充分的加以討論有什麼不好?
: 我相信我提出簡化體系的觀點
: 各位(甚至包括大法官)在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
: 可能根本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
: 請注意,
: 考慮過後捨棄這種說法,和壓根想都沒想過是不一樣的
: 沒想到過又怎知道自己是否覺得這重要?
: 思考一下不一樣的觀點,這就是我發表此主張的前提
: 有這麼嚴重非得要別人也採用同樣的說法不可嗎?
: 說得極端一點
: 如果一個法律人沒有多元觀點的訓練、沒能力將各種說法都設想得牢不可破
: 他根本是「被迫」信仰某一種說法
: 而非真正有去衡量法律的價值
如果實踐問題沒有好壞,就可以「保持開放的心」,法律要在有限的時間、論理
下「做成最適的決斷」,法律人是要「負責任」的,永遠開放當然是沒錯,但眼
前的個案,就是必須要判斷出最適的安排。
更何況如果沒有系統性的想法與信念,只隨機的從字中蹦出說法而不多加說明,
那種東西恐怕不能叫「心」,也沒有開放可言,或說,那是動物的開放,魚的開
放、微生物的開放。
當然,你只要否定了實踐問題的好壞,就可以說是否定了法學,這可以是法律的
最低信仰,沒有這個,法律其實沒什麼意義。
: → Escarra:在個別宣稱的層次上,本來就是採取惟一正解的態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度才正常。至於究竟是不是對的,裁判公開且需附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理由,大家都可以進入法律論證的過程中去檢驗,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這比躲在條文背後用所謂「民主」的意志決定取代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理性論證要來得透明得多。至少此時大法官自己背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負把話講清楚的責任且受到理性的檢驗。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除了條文之外的論據都不能用,只是把法律意志化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而使法律離理性思辯越來越遠。如果我們追求的是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事件的合理解決,該往那個方向走應該很明顯。 203.203.36.62 08/07
: 裁判公開、附理由、大家去檢驗,很好
: 問題是,之後咧?
: 他判得不好,你也搓不圓他、捏不扁他
: 他判得好,你也阻止不了別人對此裁判無情的批評
: 這跟法律意志化有何差別?
: 我倆的結論差異僅在於:我講得比較難聽、你說得比較好聽
: 到頭來意思是一樣的
: 我不是指理性思辯的法律「不對」或「不好」
: (也就是說,我並不是主張「法律應禁止理性思辯」)
: 我只是說把法律說成是「理性思辯的法律」只是我們的習慣
: 或許可以藉此維持大家對於法律的信任感
: 有其集體心理上的需求
: 但事實上,法律有或沒有經過理性思辯、或理性思辯有沒有成為判決的主要形成基礎
: 不會影響法律之為法律的效果
: 更何況
: 事情是否能得到合理解決
: 這點似乎不是法律的目的
: 法律頂多只能讓它得到合法的解決
呃?
先不提你合理或合法的區分吧。全然沒有串連的東西究竟如何產生「合法」的
判斷實在是個奇怪的問題,在你質疑之後我還是要問你「不理性思辯的法律怎
麼辦?」以及「什麼是不理性下的『合法』判斷?」很抱歉,我全然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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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136
推 x11:推140.109.191.180 08/08
推 Escarra:我的質疑與此文略同。 218.166.41.208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