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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推 TMWSTW:完全失控了,要不要問一下你覺得什麼是可靠的知識 140.112.214.136 08/07 : → TMWSTW:你一直在說「不行嗎?」 140.112.214.136 08/07 : → TMWSTW:但恐怕還是說一下「為什麼可以」吧 140.112.214.136 08/07 : 我做出的操作都會附理由 : 不管你認不認可我的說法 : 至少我有個說法 : 這就是「為什麼可以」 : 你們可以說我錯 : 但必須附理由 : 如果沒附理由隨便質疑、 : 或沒附理由僅僅提出自己另外的看法、 : 或附一個類似「這是不入流的 XX」的理由 : 諸如此類的作法都會令我疑惑 : 我說「不行嗎?」 : 就是請大家批評要附理由 : 不然我看不出來為什麼我不能這樣主張  其實我的想法在上一篇大概有說出來了,任何的體系都必須有某些原則將繁多  的事物串起來才能構成,而具有系統才能有起碼的可操作性,而雖然法律不是  處理真理對應的問題,但畢竟是處理實踐問題,因此體系是重要的,而一個法  學論理的「系統性」就是必要的,甚至可以說,沒有系統的文義根本不是法學  論理,基本上取消了法學。  所以啦,說這麼多我其實希望你做的事是,建立一個體系,從而必須說明體系  建構的原則,而以該原則說明大法官不受身份保障這件事(如果是認為大法官  受另一種身份保障,則有體系混淆的問題,這我上一篇也說過了)。基本上我  不認為這和一個「立憲國家」的構成是相容的,理由很簡單也很古老,其實解  釋理由書中也說的很清楚了(即便是許玉秀大法官的氣話也很明白),憲法的  行使不受保護,基本上就是對憲法做為構成政體(民主法治國政體)的實踐指  引功能的否定。  當然你也可以大方的主張你反對立憲國家,不然你或許可以試圖說你的想法和  立憲國家是相容的,但你的態度是一種很沒意義的態度,不去串連、構成某種  體系,而單單試圖以偶然的文義去主張,而又不主張正確(如果法學是一個實  踐的學科,所有的法學主張若要有意義,必然有「正當性宣稱」),結果是我  不知道你想幹嘛?有如在討論數學時不斷的說數字的形狀很漂亮,全形的1比  半形的1 有美學價值,或是「若是一加一等於三,也無不可,反正那也是人類 語言中能產生的句子。」或是看到一張紙上寫不清楚的1+1=3,就主張1  +1應當是3,因為紙上這樣寫(這和「我們應該這樣做,因為紙上好像這樣  寫。」有很大的類似性。)只要脫離一個學科中有意義的討論的範圍之外,就  有無限的自由,偏偏法學的性質沒辦法用公式來寫,就使得這種亂入「好像意  有所指」。但想想真的有意義嗎?  我要的只不過是希望你告訴我們,除了文義(更何況那並不是唯一的文義)之  外,你還有什麼理由,當然你可以說文義就是你的全部理由,那我只能說你對  於無意義的東西還真有堅持,堅持到可以放棄法治國原則、可以放棄權力分立  ,要注意這些原則並不只是理論的推導,還是「實踐的要求」,當你可以偶然  、任意、沒有系統的放棄了對大法官的身份保障,我不知道憲法解釋還有什麼  實踐意義,大家去當立委就好了。 : 推 Escarra:提出論證卻不認為自己比別人更對,那就乾脆別提 203.203.36.62 08/07 : 理由何在? : → Escarra:難道你不是以「我所主張的解法更應該被採取」為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前提發表你的論證與結論?這跟說「我的主張才是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對的」並沒有實質的差異。因為法學的正誤真假本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就不是對應式的真假。 203.203.36.62 08/07 : 我正好就不是這樣主張 : 我什麼時候說過我希望我覺得我的解法更應該被採取? : 你說的很好 : 法學的正誤真假本來就不是對應式的真假 : 我很清楚無論我做任何的主張不過就是一種說法罷了 : 以我十年的法學訓練 : 要高興的話,我完全可以站在不一樣的觀點看這個問題 : 法學的正誤不是對應式的真假 : 不正是警惕法律人要保持一顆開放的心嗎? : 讓一個問題可以充分的加以討論有什麼不好? : 我相信我提出簡化體系的觀點 : 各位(甚至包括大法官)在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 : 可能根本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 : 請注意, : 考慮過後捨棄這種說法,和壓根想都沒想過是不一樣的 : 沒想到過又怎知道自己是否覺得這重要? : 思考一下不一樣的觀點,這就是我發表此主張的前提 : 有這麼嚴重非得要別人也採用同樣的說法不可嗎? : 說得極端一點 : 如果一個法律人沒有多元觀點的訓練、沒能力將各種說法都設想得牢不可破 : 他根本是「被迫」信仰某一種說法 : 而非真正有去衡量法律的價值  如果實踐問題沒有好壞,就可以「保持開放的心」,法律要在有限的時間、論理  下「做成最適的決斷」,法律人是要「負責任」的,永遠開放當然是沒錯,但眼  前的個案,就是必須要判斷出最適的安排。  更何況如果沒有系統性的想法與信念,只隨機的從字中蹦出說法而不多加說明,  那種東西恐怕不能叫「心」,也沒有開放可言,或說,那是動物的開放,魚的開  放、微生物的開放。  當然,你只要否定了實踐問題的好壞,就可以說是否定了法學,這可以是法律的  最低信仰,沒有這個,法律其實沒什麼意義。 : → Escarra:在個別宣稱的層次上,本來就是採取惟一正解的態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度才正常。至於究竟是不是對的,裁判公開且需附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理由,大家都可以進入法律論證的過程中去檢驗,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這比躲在條文背後用所謂「民主」的意志決定取代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理性論證要來得透明得多。至少此時大法官自己背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負把話講清楚的責任且受到理性的檢驗。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除了條文之外的論據都不能用,只是把法律意志化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而使法律離理性思辯越來越遠。如果我們追求的是 203.203.36.62 08/07 : → Escarra:事件的合理解決,該往那個方向走應該很明顯。 203.203.36.62 08/07 : 裁判公開、附理由、大家去檢驗,很好 : 問題是,之後咧? : 他判得不好,你也搓不圓他、捏不扁他 : 他判得好,你也阻止不了別人對此裁判無情的批評 : 這跟法律意志化有何差別? : 我倆的結論差異僅在於:我講得比較難聽、你說得比較好聽 : 到頭來意思是一樣的 : 我不是指理性思辯的法律「不對」或「不好」 : (也就是說,我並不是主張「法律應禁止理性思辯」) : 我只是說把法律說成是「理性思辯的法律」只是我們的習慣 : 或許可以藉此維持大家對於法律的信任感 : 有其集體心理上的需求 : 但事實上,法律有或沒有經過理性思辯、或理性思辯有沒有成為判決的主要形成基礎 : 不會影響法律之為法律的效果 : 更何況 : 事情是否能得到合理解決 : 這點似乎不是法律的目的 : 法律頂多只能讓它得到合法的解決  呃?  先不提你合理或合法的區分吧。全然沒有串連的東西究竟如何產生「合法」的 判斷實在是個奇怪的問題,在你質疑之後我還是要問你「不理性思辯的法律怎  麼辦?」以及「什麼是不理性下的『合法』判斷?」很抱歉,我全然搞不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36
x11:推140.109.191.180 08/08
Escarra:我的質疑與此文略同。 218.166.41.208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