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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但依我在法學方法方面的訓練 : 我認為不管是從體系、歷史、目的的觀點 : 所得到的通通都是文義(只是「不同觀點的文義」) : 並沒有哪一種方法得到的文義比較有說服力 : 體系解釋不見得會比文義、論理解釋有說服力 : 就只是不同而已 : 要比較優劣,一定要引進額外的標準 : 簡單的說,我不認為有純粹的法學 由這個看法可以知道你有兩個誤會: 第一,說所有解釋得到的都是文義,這句話本身沒太大意義。這就像是 說規範語言最終都是語言一樣。就算你引進額外的標準,那還是語言,還是 文義。沒有切進具有根本性的地方。用你的話來說,再找什麼額外的標準都 只是不同而已。然而,很不幸的是所謂法學方法、特別是評價法學一流的困 局也在於自我指涉。因為引進額外標準,等於說要引進非法律的標準來做法 律的判斷。則根本地否定了規範的拘束力。但是自我指涉,其實也就等於他 沒有辦法在自身以外找出外在的第三者擔保說服力的標準。實際上那也是一 條有問題的方向。 第二,套你的話來說好了,「純粹法學存在是絕對的錯誤」?扯到純粹 法學、或「純粹的法學」(姑且不論這是什麼)好像沒什麼特別的說明力。 -- 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8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