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但依我在法學方法方面的訓練
: 我認為不管是從體系、歷史、目的的觀點
: 所得到的通通都是文義(只是「不同觀點的文義」)
: 並沒有哪一種方法得到的文義比較有說服力
: 體系解釋不見得會比文義、論理解釋有說服力
: 就只是不同而已
: 要比較優劣,一定要引進額外的標準
: 簡單的說,我不認為有純粹的法學
由這個看法可以知道你有兩個誤會:
第一,說所有解釋得到的都是文義,這句話本身沒太大意義。這就像是
說規範語言最終都是語言一樣。就算你引進額外的標準,那還是語言,還是
文義。沒有切進具有根本性的地方。用你的話來說,再找什麼額外的標準都
只是不同而已。然而,很不幸的是所謂法學方法、特別是評價法學一流的困
局也在於自我指涉。因為引進額外標準,等於說要引進非法律的標準來做法
律的判斷。則根本地否定了規範的拘束力。但是自我指涉,其實也就等於他
沒有辦法在自身以外找出外在的第三者擔保說服力的標準。實際上那也是一
條有問題的方向。
第二,套你的話來說好了,「純粹法學存在是絕對的錯誤」?扯到純粹
法學、或「純粹的法學」(姑且不論這是什麼)好像沒什麼特別的說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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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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