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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如果大法官都已經把討論的高度提到「司法獨立的憲法價值」了 : : 那何必多此一舉去否定憲增五(無論是否定文義還是什麼)? : : 直接說因為這個憲法價值,所以大法官不管是不是法官 : : 都應該比照法官的保障不就得了? : : 這樣不就既尊重憲法的明文、又達到維護司法獨立的目的? : : 何必在解釋文中去質疑憲增五的妥當性呢? : 所以他們沒有這麼做, : 而且如果他們這麼做了,還會有訴外裁判的問題。當然究竟有沒有這種問題也有爭議。 : 但是我認為你的質疑是以辭害義, : 本來「大法官是不是法官」這個問題, : 要解決的就是「大法官應不應該比照法官的保障」這回事, : 如果大法官做的事情在憲法上應該被解讀為跟法官一樣或是類似, : 那就應該跟法官有一樣的保障,這跟說大法官是法官到底有什麼實質上的差異? : 是法官與否,又不是本質的問題,我不認為這有什麼好區別爭議的。 : 憲增的明文就不能否定嗎?釋字499早就做過否定憲法條文的事情了, : 當然這個也吵得很兇,不過目前我不想在這裡扯這些,太多了。 : 最後,即使照你說的,難道跟憲增五就不矛盾? : 憲增五可是明示大法官不適用法官的保障的,不管你怎樣閃, : 這個問題是不可能繞開的。 會嗎?在下不認為「憲增五可是明示大法官不適用法官的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的是: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 之規定。 換言之,依照增修條文規定,由法官轉任的大法官, 當然還是繼續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只有「非由法官轉任的大法官」,才有是否適用憲法八十一條的爭議。 (至少立法院非依法律刪減「法官轉任」大法官的薪俸部份,就很明顯違憲啦!) 這裡,釋字第601號解釋理由書裡特別提到: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僅就非由法官轉任大法官者卸任後之身分保障 為排除規定,究其意旨,並非謂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之規定,不適用 於大法官,此乃基於司法獨立原則,對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應為之解釋,否則 豈非謂由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依憲法規定,非依法律不得懲戒、減俸;而對其餘大法 官仍可任意為之? 因此,問題還應該是:「法官轉任」與「非法官轉任」的大法官到底有何實質上的差異? 修憲者的原意,會是「非法官轉任的大法官」就可以「不依法律任意懲戒、減俸」嗎? 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對大法官任期的規定,文字上仍然稱為「任期之保障」, 難道修憲者真的精神錯亂,一邊規定大法官應享有「任期保障」來確保司法獨立, 另一方面卻又認為「部分」大法官可以「不依法律任意懲戒、減俸」? 再者,增修條文第五條中論及大法官「身分保障」問題的規定, 除了有爭議的第一項後段之外,其他講的通通是大法官的「任期」問題, 甚至第一項後段規定也是: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從憲法文本的體系脈絡來看,這裡所要排除適用的,都該是和「終身職」有關的規定。 也就是,只有「部分」大法官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的「終身職」規定, 以及基於終身職所衍生的「終身職待遇」身分保障! 這有什麼文義解釋上的難題嗎? 只有不管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的前後文義及體系脈絡, 不管「法官轉任」與「非法官轉任」的大法官有無身分保障上差別待遇的實質理由, 也不管「任期保障」的精神和大法官可以「不依法律任意懲戒、減俸」的說法是否牴觸, 才會掐頭去尾,斷章取義說:「大法官不適用憲法八十一條的身份保障」! 幸好,我們的大法官不是不懂法學方法論,只懂文義解釋的中文老師, 否則那才是台灣法治的一大悲哀。^^ : : 這可是憲法哎,還是憲法的明文 : : 所以 : : 問題的核心應該在於大法官的憲政屬性、以及因該屬性而應有的憲政保障為何 : : 根本跟「大法官是不是法官」不應該扯上關係 : : 這樣不但多此一舉 : : 而且實為非必要卻過度的偏離明文的文義 : : 對憲政的未來,有害而無利 : 你只看到偏離明文文義的問題,卻沒有想到, : 當這個明文文義從實質論理上就是錯誤的時候, : 放著這個明文不管往後繼續造成誤導會帶來的害處, : 這個害處的明證不遠前面就有一位。 : 把一個錯誤的條文留在憲法裡讓他維持有效的狀態難道對憲政的未來就是好事? : 法安定性當然是重要的,但既然問題已經擺在眼前, : 與其用「大法官雖然不是法官但應該跟法官享有一樣的待遇」 : 這種對一般人來說聽起來就像是在硬拗的說法, : 何不一開始就把話講清楚讓大家知道那個條文是有問題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162.154 ※ 編輯: magistrate 來自: 203.70.51.62 (08/01 20:26)
suwilliam:那請問立法院是全數刪除還是非法官轉任的部分?218.166.118.114 08/01
Androgyne:請愛用http://www.ly.gov.tw並參見解釋文附件 219.91.89.173 08/01
mstar:推!這篇把 Nr.601 解釋文又再說明得更清楚了 61.229.30.168 08/01
mstar:如果有人還是不懂其義而扯東扯西,那.... 61.229.30.168 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