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uotung:我絕對不相信你在操作時曾思考過我提出的標準 218.166.37.252 08/04
→ juotung:現在使用複雜的技術解釋法律 218.166.37.252 08/04
→ juotung:毋寧是「正常」的狀態 218.166.37.252 08/04
推 Androgyne:那你對601的批評實際上就無所附麗啦 219.91.88.76 08/04
→ Androgyne:反而是你的評論繞了一大圈啊 219.91.88.76 08/04
推 Androgyne:我並不認為繞這一圈在方法論上有太大意義可言 219.91.88.76 08/04
避免質疑法條的正當性、避免使用複雜的法學解釋
、避免詞彙混雜的使用增加理解的困難
這些意義夠不夠?
法律會變得這麼複雜
有很大一部份是出於法律人用體系、用大原則硬套在其實相互間充滿矛盾的條文上
立法的良窳
儘量讓人民去負責才是正辦
推 Androgyne:因為你這個解法又間接,又不敢解構到底 219.91.88.76 08/04
→ Androgyne:文字多義性跟可能有艱難案例這都不是新鮮事 219.91.88.76 08/04
→ Androgyne:更何況法官、評事、推事、大法官有那麼難嗎? 219.91.88.76 08/04
推 juotung:所以你認為大法官不是法官這個說法,絕對的錯? 218.166.37.252 08/04
我不知道你指的間接、未解構到底是指哪一個部分
不過,即使你指責的全對
我還是不清楚我為什麼非要解構到底不可?
我們是為了法學而法學的嗎?
推 Androgyne:那所以評事跟推事長期以來都是靠類推的?拜託 219.91.88.76 08/04
我有這麼說嗎?
我是說,現行法中大法官與法官之間的關係,要建立起來的話
也是以類推的方式比較妥當
我沒有說評事與推事「長期以來都是靠類推」
這是事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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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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