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引述《TMWSTW (Irrenhaus)》之銘言:
: : System不就只是一個架構?每一個外在於體系的東西被化為體系中的值的過
: : 程本來就和體系的複雜無關,像是殺人進入刑法體系中,殺的是男人、女人、
: : 老人、小孩,結果進入體系後都是殺人,而一旦進入體系之中,同樣的結果
: : 就會產生,一個簡單的體系原則上會儘量將有同樣屬性的東西簡單歸類而同
: : 樣的處理,有同樣屬性的東西被不同的歸類處理的話,就會發生本來應該相
: : 同處理但結果卻不同處理的結果,因此體系的操作原則上是希望若無必要,
: : 儘量不分化的。數學體系中不會區分1和1 ,因為符號的樣子並不是重點,
: : 但美學體系可能會,因為「大小」是重要的區分,一個說1+1和1+1都等於
: : 2或2 ,但堅持區分1和1 與2和2 的東西,當然是莫名其妙。
: 你說形成體系中的值的過程本與體系的複雜無關
: 這我同意
: 但我的意思顯然不是指「形成(某個特定的)體系中的值的過程」
: 而是「我們需要一個標準在「眾多」看來都沒問題的體系中做出挑選」
這件事情的前提是,「有其他體系」,但最大的質疑是,依靠對文義偶然的解
讀根本沒有體系可言,你的主張是非系統性的,你叫人怎麼在體系和「非體系
的混亂」間做有意義的挑選?
: : 類比的說,今天你就有點像是因為看到有人用1、2來寫算式,有人用1、2
: : 來寫算式,然後就說,因為有人這樣寫嘛!!所以1、2和1、2當然是不一樣
: : 的!!而12與12的區分給予不同大小的符號各安其位,是體系的簡化!!
: : 但很明白的,這樣一分其實會出現那1+1的話,是要等於2還是2的問題,然
: : 後為了操作下去是不是又要出現一個中型的2 XD,這就是體系複雜的問題。
: 你把問題的焦點放在「法官」、「大法官」的不同上面
: 但其實我們的主要的爭議之處是「(憲八十一)法官」與「(法組)法官」是否不同
: 今天某人主張憲八十一的法官不等於法組的法官
: 以你的例子來看
: 應該是要說 "1" 和 "1" 在同一個體系中要出現不同的意思
: 你類比的時候說這是"1"、"1"的問題
: 我無法同意
: 因為憲法八十一條與法組的法官長得可是完全一樣的
: 這樣一來
: 不但1、1可能出現不同的理解
: 連1、1也可能會有截然不同的意思
: 1、1的意思應該要一樣
: 這是我的原意
: 這才是我所謂的體系簡化
類比果然是不好的,不過我其實有說過這只是要說明問題是什麼樣子,看來我還得
重新說明一次。
你說「法官」長的完全一樣真是令人無言。我要指的是,一個體系的形成是用某種
「原則性」的東西,將複雜的世界整理起來,因此其實體系的形成就已經排除了很
多偶然的狀況。沒有形成原則是沒有體系可言的。
因此,文義也只能在形成原則之下被理解,而今天是有一套形成原則簡單的說就是
立憲民主法治國的構成藍圖,而在這個藍圖之下,不管名字叫什麼,行使司法權的
原則上就有同樣的身份保障要求,如果同樣性質的機關卻沒有相同的要求,則體系
必須要說明有什麼不同,而我不認為這種不同是可以自圓其說的。
到這裡問題應該清楚了,我要說的只是,如果單單看符號偶然的做出解釋(老實說
你說的文義上的直覺算不算得上解釋都是問題),根本沒有系統可言,而這種質疑
能做的就只有破壞性的東西,而且是沒什麼意義的破壞。
: : 法律的解釋要能接近一個能操作的體系本來就是很困難的事,今天好不容易學
: : 說以司法獨立原則串起了如何理解法官,以及法官需要排除其他干預的方式,
: : 也就是身份保障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若法官,則身分保障」的解讀方式,而
: : 當然前提是,若行使司法權,為法官,當然你可以永遠的質疑文義中法官和大
: : 法官是不同的云云,正如我們永遠可以爭議紙上寫的那個一公分的1和半公分的
: : 1是不是同樣的東西一樣,但那對法學的發展好像沒什麼意義,正如爭論1的寫法
: : 是一公分或是半公分對於數學的發展沒什麼意義一樣。
: 從我的角度來看
: 你去爭論「法官」、「法官」應有不同的解讀
: 反而才是去爭論一公分與半公分的小事
上面已經說明了,我的質疑是「你有角度可言嗎?」我要說的只是符號的偶然性,
但體系本來就不能限於偶然的符號,今天法律的規定也只能在原則下才有系統性的
了解,我不知道如何和沒有系統的人溝通。
: : 所以我們看區分永遠是看「有意義的區分」,這也就是為什麼大法官會這樣去解
: : 釋憲增五的規定,而限制了憲增五中的排除範圍,因為不這樣說,就會產生大法
: : 官和法官為什麼不同的問題,而這是無法自圓其說的,反而是憲增五的解釋中,
: : 將排除限制在「任期」比較能自圓其說,因為任期的確是一個重要的區分點。
: : 你可以一直質疑下去,不過如果不提出新的體系構成,而只是任意的看到字就像
: : 堆積木一樣堆來堆去而說「為什麼不可以」,那你做的事其實就是在「摧毀」好
: : 不容易得來的法律體系,法律將成為一個一個積木般的東西,任何人都可以搬來
: : 搬去,從而失去了任何限制行動的功能。(其實政治人物的法律解釋永遠是這樣
: : ,而如果只有這種法律解釋的話,什麼是法治國也是可疑的。)
: : 當然你一定會覺得我這樣的說法對你不公平,只是重要的是,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 : ,而單靠文字的寫法是不夠的,你必須讓我們看到你的區分有什麼意義。
: : 後面的問題類似,恕刪。
: 我的理解是
: 因為你預設了「大法官」與「法官」本就應該相同
: 所以當你論證碰到有「大法官」與「法官」不一樣的結論時
: 你會認為這樣的說法無法自圓其說
: 在您的心中,大法官與法官是否相同,不是一個開放性的問題
: 你問我「這有什麼意義」
: 但同樣的問題我也可以問你
: 因為我一樣可以從法院組織法中的法官定義
: 去否定憲法八十一條的法官包含大法官這一點
: 既然法官不包含大法官,
: 則原則上大法官不因其大法官的身份而取得法官的身份保障
: 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 完全不需要預設任何的結論
: 我不懂為什麼這樣叫無法自圓其說
: 你問我這樣區分有什麼意義?
: 其實我說過了
: 意義就在於它是比較簡單的說法
: 如果你這麼厲害
: 都可以透過複雜的體系操作
: 去增加憲增五條文本無的概念要素
: 上述相對來說簡單的說法(四句話就解決了)
: 為什麼會看不懂?
: 法律是不是積木?
: 這點毋須我多言:
: 請問我們目前的法治國是因為全民都對法律體系都有著一致的認知
: 所以才在實踐中被維持的嗎?
搬積木當然誰都看得懂,但你必須回應一下一些實踐問題,你必須要說「為什麼
我們要這樣的體制」,為什麼你要單憑某一種文義,而否定整個立憲國家?法律
是實踐之學,上一篇我其實說了很多了,這根本沒什麼厲害可言,憲法某方面其
是就是構成國家的藍圖(不管是英文或德文都有構成之意),而真要像你那樣解
釋的話,我還真不知道怎麼和憲法第一條之「民主共和國」相容呢!甚至和憲法
必定預設的前提-以法治國(不然憲法是拿來幹嘛的)-不相容。你這種解釋會
造成的解釋問題奇大,根本是明顯至極的事。
你真要說什麼的話,可以從回應許玉秀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出發(那是最最最好
懂的,類似氣話的東西了,不過至少有內容),沒有其他體系支持的單純的文義
什麼都不是。
行使司法權者原則上有同樣的身份保障的預設並不是只有這句話而已,而是背後
有司法權本身由於沒有實力,因此需要保障免於其他權力的干涉,如此才能夠「
以法治國」,而不是由偶然的恣意治國。這種話其實已經是老生常談,而你可能
會覺得是什麼信仰之類的東西,但它至少有一套內容,而且在這套內容之下,憲
法八十條可以被理解(不然什麼是「獨立審判」,叫法官只用一隻腳金雞獨立來
判案,還是說法庭上法官只能有一個人獨自站立,因此合議庭違反憲法八十條XD)
司法獨立這個概念目前的理解就是在這個體系下被理解的,甚至這個詞就誕生於
這個體系。
那你說的那四句話,就真的只有那四句話而已了,背後沒有任何系統,而你之前說
的「司法獨立原則」,我根本看不出來有什麼原則,那根本不是原則,除非你能說
明出一套和民主法治國的形成不同的整套體系出來,不然你嘴上說是原則,實際上
是不折不扣恣意的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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