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飛)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大法官會議釋字 601 號 (大法官司法加給案)
時間Sun Jul 31 22:00:08 2005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如果大法官都已經把討論的高度提到「司法獨立的憲法價值」了
: : 那何必多此一舉去否定憲增五(無論是否定文義還是什麼)?
: : 直接說因為這個憲法價值,所以大法官不管是不是法官
: : 都應該比照法官的保障不就得了?
: : 這樣不就既尊重憲法的明文、又達到維護司法獨立的目的?
: : 何必在解釋文中去質疑憲增五的妥當性呢?
: 所以他們沒有這麼做,
不,其實是有的:
「其未設合理之替代規定,雖有未合」
而且底下的:
「惟此一規定,係以大法官亦為憲法上之法官為前提,
否則即無設此排除規定之必要,自無執此而否定大法
官為法官之理由。因此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
之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大法官任期
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
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即以大法
官與一般法院法官所行使職權之本質並無不同為基礎。」
也很奇怪
誰說一定要法官才能被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
: 而且如果他們這麼做了,還會有訴外裁判的問題。當然究竟有沒有這種問題也有爭議。
請您注意我說的是大法官在解釋文中質疑憲增五的「妥當性」
而非其「合憲性」
: 但是我認為你的質疑是以辭害義,
: 本來「大法官是不是法官」這個問題,
: 要解決的就是「大法官應不應該比照法官的保障」這回事,
: 如果大法官做的事情在憲法上應該被解讀為跟法官一樣或是類似,
: 那就應該跟法官有一樣的保障,這跟說大法官是法官到底有什麼實質上的差異?
: 是法官與否,又不是本質的問題,我不認為這有什麼好區別爭議的。
你可能沒弄清楚我的爭執點
司法獨立是大原則
法官保障是底下的子原則
所以只要他是法官,就受有法官身份的保障
但這並不代表只要不是法官
就不受司法獨立原則的限制
可受司法獨立原則保障的,並不僅限於法官
大法官就算不是法官,他也能受到司法獨立原則的保障
甚至依其性質比照法官的保障,也無可厚非啊
因為你把司法獨立原則限縮到僅僅是法官的身份保障
所以你才會搞不清楚我的意思
: 憲增的明文就不能否定嗎?釋字499早就做過否定憲法條文的事情了,
: 當然這個也吵得很兇,不過目前我不想在這裡扯這些,太多了。
: 最後,即使照你說的,難道跟憲增五就不矛盾?
: 憲增五可是明示大法官不適用法官的保障的,不管你怎樣閃,
: 這個問題是不可能繞開的。
怎麼不能繞開?
憲增五是指大法官「不適用法官保障」
它哪裡說了大法官「不受司法獨立原則的限制」?
我的意思就在說
既然大法官論理高度都已經提升到「司法獨立性」這個層次了
何必又降格,在法官保障的問題上打轉呢?
還有
我並不反對否定憲法條文
請看清楚
我反對的是「在非必要的情況下」任意的否定憲法條文
(例如用我的論證方法就可以達到保持憲增五的直接性解釋,
又達到保障司法獨立的目的)
: : 這可是憲法哎,還是憲法的明文
: : 所以
: : 問題的核心應該在於大法官的憲政屬性、以及因該屬性而應有的憲政保障為何
: : 根本跟「大法官是不是法官」不應該扯上關係
: : 這樣不但多此一舉
: : 而且實為非必要卻過度的偏離明文的文義
: : 對憲政的未來,有害而無利
: 你只看到偏離明文文義的問題,卻沒有想到,
: 當這個明文文義從實質論理上就是錯誤的時候,
: 放著這個明文不管往後繼續造成誤導會帶來的害處,
: 這個害處的明證不遠前面就有一位。
: 把一個錯誤的條文留在憲法裡讓他維持有效的狀態難道對憲政的未來就是好事?
: 法安定性當然是重要的,但既然問題已經擺在眼前,
: 與其用「大法官雖然不是法官但應該跟法官享有一樣的待遇」
: 這種對一般人來說聽起來就像是在硬拗的說法,
: 何不一開始就把話講清楚讓大家知道那個條文是有問題的?
承前所述
明文文義實質上會「錯誤」
有一部份是解釋憲法的人功力不足
另一部份則是不把法律放在眼裡所致
我們已經太寵大法官了
訴諸「實質」的法律或憲法來否定「形式」的法律或憲法
這應該是窮一切努力而不可求其合法之下才不得已而為
但現在我們操作這樣的東西
根本是家常便飯
隨隨便便就可以突破法律的直接性文義
以我的認知而言
這並非正辦
對法秩序的安定,只有壞處沒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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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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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8.252
※ 編輯: juotung 來自: 220.136.18.252 (07/31 22:06)
推 suwilliam:寫的真好~用力推~鑽條文的人很多~卻忘記了精神218.166.118.114 07/31
→ suwilliam:這裡是政治板~應該由政治角度去切入這個事件~218.166.118.114 07/31
推 Escarra:J兄抱歉,不過看到樓上的推文實在讓人有喜劇的 218.166.31.79 07/31
→ Escarra:感覺。另外再說一件事情,我們當然都了解司法獨 218.166.31.79 07/31
→ Escarra:立的原則所要講的事情比身份保障要多很多,因此 218.166.31.79 07/31
→ suwilliam:大法官解釋這案或許合法~卻違背了道德的原則~218.166.118.114 07/31
→ Escarra:當然不是同一件事,不過我認為在本案中這兩者的 218.166.31.79 07/31
→ Escarra:討論是不可分的。我們的差別可能只在於究竟是不 218.166.31.79 07/31
→ Escarra:是在名目上要承認大法官是法官。我認為基於憲法 218.166.31.79 07/31
→ Escarra:81條承認會是比較直接的,而且實際也沒有什麼理 218.166.31.79 07/31
→ Escarra:由反對。不然以後若是設了專業法官或素人法官, 218.166.31.79 07/31
→ Escarra:難道他們就因為沒有考過特考所以不具法官身份嗎ꄠ 218.166.31.79 07/31
推 suwilliam:憲增條文不否認大法官的法官身分~但不適用加給218.166.118.114 08/01
→ suwilliam:由於大法官地位特殊所以不適用憲法八十一條~218.166.118.114 08/01
→ suwilliam:這樣說會不會比較清楚點?218.166.118.114 08/01
→ suwilliam:大法官只能解釋該增修條文是違反憲法~其妥當與218.166.118.114 08/01
→ suwilliam:否~不該以解釋文形式列舉~而需訴諸人民來決斷218.166.118.114 08/01
推 ric104:s兄你看不出來J大和E大的結論相同而和你的對立嗎?218.163.170.124 08/01
推 elsvent:該專業的時候要專業吧= =... 59.105.107.62 08/01
→ elsvent:討論事情要就事論事阿 59.105.107.62 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