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unfunchen:推一下這篇:) 解釋理由書說的夠清楚了~~ 218.164.195.30 07/31
※ 引述《shyh (牛羚一族)》之銘言:
: 但是說理不夠充分
: 既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 已經明文否定大法官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 為何釋字第601號還可以一直援引憲法第八十一條
: 有關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
: 而且論述的依據還是 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
: 照理說 法律違反憲法 應該是無效
: 再說 就算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
: 也無法得到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沒有」 排除憲法第八十一條
: 有關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 這樣的結論
:
: 這很明顯是先有結論再找理由
: 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得很清楚
: 除非宣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違憲
: 否則大法官的理由真的很牽強
問題不是這樣看的,
如果我們解釋法律都只是單純文義套來套去,那誰都可以當法官,
但實際上憲增第五條排除憲法本文八十一條適用這種規定本身就有問題,
大法官在在解釋文及理由書裡一再強調的:「大法官當然是法官!」
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
若自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憲法價值推演,
必須承認大法官的法官性質的話,那麼憲增第五條的規定違反此一精神,
否定大法官的法官身份,而可能致使司法獨立的憲法價值遭受危害時,
應該否定的是憲增第五條的文字,而不是順著該條文義去否定大法官的法官身份。
當然,你要反對大法官是法官也可以,不過希望你能提出這方面的具體論據,
而不是拿本身就是系爭問題條文的憲增第五條當惟一論據,
至於大法官為什麼是法官,本號解釋及理由書、協同意見書論述已詳,不再多說。
什麼?你說大法官為什麼不宣告憲增第五條違憲?
那應該不是本件申請的標的吧?
: : Nr.499 說到的「利益迴避」問題,係第三屆國大添加原未規定、立即適用地
: : 延長自己這屆的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之條文,請不要自行擴大解釋
: : 大法官只援引行政訴訟法?請看清楚好嗎!
: : Nr.601 解釋理由書中清楚告訴你「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條規定,
: :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 怎麼漏掉這段了?
: ~~~~~~~~~~~~~~~~~~~~~~~~~
: : 以及後面四大段關於利益迴避的說明,怎麼都當作沒看到了?
: : 你有仔細看解釋理由書嗎?
: 這就是問題所在了
: 釋字499號宣示利益迴避原則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 照大法官的說法 是憲法的基本價值
: 甚至修憲都不能違反
: 為何在判斷是否有利益迴避原則的時候
: 要根據「大法官職權行使法」這部法律
: 在判斷國大是否有利益迴避原則的時候
: 就沒有根據任何法律
: 「利益迴避原則」與「大法官審理案件的迴避」
: 根本是兩回事
: 大法官雖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所規定自行迴避事由
: 不用自行迴避
: 加上大法官解釋憲法 沒有對立的相對人
: 所以 也沒有聲請迴避的問題
: 這些都是程序上(法律層面)的問題
:
: 只說能說沒有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的問題
:
: 但是憲法基本價值層次上有無違反「利益迴避原則」是另一回事
: 否則釋字499號 國大行使職權
: 根本沒有任何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規定
: 法律層面完全合法
: 又怎麼會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
:
: 至於後面那幾個理由
: 迴避會造成沒有機關可以解決問題
: 了不起就是修憲解決問題
: 用來推翻「利益迴避原則」這個比憲法還要高的規範
: 有點牽強
: 變成以後只要牽涉大法官自己利益的
: 大法官都可以球員兼裁判
:
: 要是有人提出大法官是否可以加薪十億 可不可以變終身職
: 大法官也可以 自己受理 自己解釋沒有利益迴避的問題
:
: 太扯了
你的說法才是太扯了吧?
在解釋理由書裡就有這一段:
迴避制度之設計原僅為避免執行職務之個別公職或公務人員,與
其職務間之利益衝突。倘機關之任務無論由何人擔任,均可能與擔任
職務之公職或公務人員之利害相關,則無迴避必要,亦無迴避可能,
蓋除非對機關職權之行使別有安排,否則無從解決反射性之利害關聯
問題。例如行政院釐定公務員年度調薪方案,縱行使此項職權之人員
亦受其利,仍無迴避之必要。又如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自包
含立法院之預算在內,要無使立法院迴避審議此部分預算之理。
照你的邏輯,行政院也該迴避,立法院也該迴避,
立法院球員兼裁判,年年自肥,你怎麼不跳出來喊一喊?
如果立法院不能審自己的預算,難道是要另外成立專門審議立法院預算的機關?
還是要交給監察院去審?
(天幸我國還有監察院這個機關,如果只有三權分立,豈不是要交給最高法院去審?XD)
天下寧有是理?
又什麼叫做修憲解決問題?
自己亂解釋一通之後製造一個實際上不存在的問題出來,
還要叫人家修憲去配合你?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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