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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gistrate (忘記)》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所以他們沒有這麼做, : : 而且如果他們這麼做了,還會有訴外裁判的問題。當然究竟有沒有這種問題也有爭議。 : : 但是我認為你的質疑是以辭害義, : : 本來「大法官是不是法官」這個問題, : : 要解決的就是「大法官應不應該比照法官的保障」這回事, : : 如果大法官做的事情在憲法上應該被解讀為跟法官一樣或是類似, : : 那就應該跟法官有一樣的保障,這跟說大法官是法官到底有什麼實質上的差異? : : 是法官與否,又不是本質的問題,我不認為這有什麼好區別爭議的。 : : 憲增的明文就不能否定嗎?釋字499早就做過否定憲法條文的事情了, : : 當然這個也吵得很兇,不過目前我不想在這裡扯這些,太多了。 : : 最後,即使照你說的,難道跟憲增五就不矛盾? : : 憲增五可是明示大法官不適用法官的保障的,不管你怎樣閃, : : 這個問題是不可能繞開的。 : 會嗎?在下不認為「憲增五可是明示大法官不適用法官的保障」。 :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的是: :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 : 之規定。 : 換言之,依照增修條文規定,由法官轉任的大法官, : 當然還是繼續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只有「非由法官轉任的大法官」,才有是否適用憲法八十一條的爭議。 : (至少立法院非依法律刪減「法官轉任」大法官的薪俸部份,就很明顯違憲啦!) : 這裡,釋字第601號解釋理由書裡特別提到: :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僅就非由法官轉任大法官者卸任後之身分保障 : 為排除規定,究其意旨,並非謂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 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之規定,不適用 : 於大法官,此乃基於司法獨立原則,對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應為之解釋,否則 : 豈非謂由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依憲法規定,非依法律不得懲戒、減俸;而對其餘大法 : 官仍可任意為之? : 因此,問題還應該是:「法官轉任」與「非法官轉任」的大法官到底有何實質上的差異? : 修憲者的原意,會是「非法官轉任的大法官」就可以「不依法律任意懲戒、減俸」嗎? : 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對大法官任期的規定,文字上仍然稱為「任期之保障」, : 難道修憲者真的精神錯亂,一邊規定大法官應享有「任期保障」來確保司法獨立, : 另一方面卻又認為「部分」大法官可以「不依法律任意懲戒、減俸」? : 再者,增修條文第五條中論及大法官「身分保障」問題的規定, : 除了有爭議的第一項後段之外,其他講的通通是大法官的「任期」問題, : 甚至第一項後段規定也是: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從憲法文本的體系脈絡來看,這裡所要排除適用的,都該是和「終身職」有關的規定。 : 也就是,只有「部分」大法官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的「終身職」規定, : 以及基於終身職所衍生的「終身職待遇」身分保障! : 這有什麼文義解釋上的難題嗎? : 只有不管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的前後文義及體系脈絡, : 不管「法官轉任」與「非法官轉任」的大法官有無身分保障上差別待遇的實質理由, : 也不管「任期保障」的精神和大法官可以「不依法律任意懲戒、減俸」的說法是否牴觸, : 才會掐頭去尾,斷章取義說:「大法官不適用憲法八十一條的身份保障」! : 幸好,我們的大法官不是不懂法學方法論,只懂文義解釋的中文老師, : 否則那才是台灣法治的一大悲哀。^^ 我們回頭看憲增五第一項的文字是什麼: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如果照你所說的,其實有問題的後段整個要講的就只剩下一個問題, 那就是非法官轉任者不適用法官轉任者的終身職待遇。 若是如此,「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這一段話就完全是多餘的具文, 雖然我們了解閣下與大法官為了避免直接宣稱憲增五系爭條文違憲而苦心做此等解釋, 但若是探求立法者真意時最後導致條文內文為具文, 此時所建構的說法除非要說成是立法者是阿呆或是立法者忘記了, 否則在法條文字俱應有其意義的原則下如何能自圓其說? 更何況,該條文義明示是不適用終身職待遇「及」憲法八十一條之規定, 而憲法八十一條本文為: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而終身職的部分已經另外寫在憲增五條文的最末, 那麼該條排除憲法八十一條的適用, 除了解釋成排除「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 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這一段文字的適用外,又能解釋成排除什麼的適用? 回到關鍵問題,沒錯,憲增五是以「是否由法官轉任」來做區分, 但這個區分打從一開始就是建立在錯誤的基礎上, 何以只有從法官轉任者才適用憲法八十一條? 又何以從法官轉任者就可以繼續適用終身職的規定? 這兩方面都是不合理的。 既然已經轉任大法官,難道在大法官任期期滿之後還無條件可以回過頭去當法官嗎? (就算可以,這制度也有問題。) 那就不叫轉任,叫調職,你不能一方面要在大法官跟法官之間做出區隔, 他方面又只因為他當過法官就非得永遠維持終身職不可, 要不要去當大法官是他的自由意志可以選擇的, 既然要接受提名去當大法官,就此失去終身職的保障也是合理的選擇。 回過頭來,既然已成為大法官,無論是否由法官轉任, 其任務並無二致,既然司法獨立的要求一致, 無論是由法律上的何種資格出身,在任期內其身份保障的需求當無亦無二致, 以此為基礎作為排除憲法八十一條適用的理由,原來就是說不通的。 法官的身份保障又不是一般公務人員的年資計算, 還要帶過來帶過去的,在其位則有保障,不在其位就沒有該特別待遇, 這原本應該是很清楚的事情。 最後,法官的終身職保障不能不說是一個歷史的錯誤, 我不知道各位對於法官沒有退休這回事,只有「停止分案」, 薪水是全額一直領到死為止這件事情的想法如何, 至少我個人是認為這個制度應該趕快改回正軌, 讓法官的身分保障回到正常合理的範圍內,讓該退的退, 而不是像憲增五一樣,不但溫存該制,甚至作為報仇的工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1.79
namfish:領全額!!! 210.85.46.175 08/01
suwilliam:其實也沒什麼錯誤~因為法官轉任的大法官~220.130.147.178 08/02
suwilliam:原本就受到憲法的身分保障~因此享有原本的加給220.130.147.178 08/02
suwilliam:而非法官轉任的大法官則不受保八十一條保障~220.130.147.178 08/02
Escarra:歡樂推文可以休矣。orz 218.166.31.20 08/02
suwilliam:法律的邏輯如果不能清楚易懂~那麼是法律有問題 218.166.101.49 08/02
suwilliam:如果只有少數人看得懂~那就不叫做民主政治了~ 218.166.101.49 08/02
suwilliam:如果要讓大法官等同法官領加給~那就修法吧~ 218.166.101.49 08/02
suwilliam:既然憲增條文都已註明非法官轉任大法官不適用 218.166.101.49 08/02
suwilliam:那也是一條憲法~如果解釋文中可以質疑不妥當性 218.166.101.49 08/02
suwilliam:那關於領土與國號大法官也可以加入自己的質疑~ 218.166.101.49 08/02
suwilliam:如此不就帶有政治立場了嗎?司法不是該中立嗎? 218.166.101.49 08/02
suwilliam:在下認為大法官在解釋時應就其合憲與否及效力 218.166.101.49 08/02
suwilliam:而不是去質疑其動機與~畢竟那是人民代表同意的 218.166.101.49 08/02
suwilliam:如果大法官不能尊重民主精神~那司法很容易成為 218.166.101.49 08/02
suwilliam:政府或權貴的政治工具~而不是站在人民這一邊~ 218.166.101.49 08/02
suwilliam:記住~政府是為人民服務~不是為政府與權貴服務 218.166.101.49 08/02
mstar:↑ ╮(′~‵〞)╭ 61.229.28.244 08/02
wdwd:看到推文 不知道該說些什麼(茶~).... 218.169.15.109 08/02
eslite12:看到某人的連推 我想很多人冷汗都積成小池塘了 59.117.6.74 08/02
TryToBe:法律的邏輯如果要每個人都能懂 律師都失業了220.134.226.147 08/03
TryToBe:大法官 還得尊重民主精神 我真的會吐血了220.134.226.147 08/03
suwilliam:記得~無論擔任什麼職位~你都是這個國家的人民220.130.147.178 08/03
suwilliam:若不尊重民主精神~那法律將只是奴役人民的工具220.130.147.178 08/03
TryToBe:先把大法官跟國大立委的區別搞清楚再談民主220.134.226.147 08/03
eslite12:也些人只會民主民主叫 什麼是民主就說不出來了 218.167.136.35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