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uekun:法條魔人 61.228.106.135 07/12
我們來看看集會遊行法第九條到底寫了些什麼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 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 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 預定參加人數。
五 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那麼我們就一個一個來看看
1.六日前的規定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日期計算的規定我就不再贅述
但是這「六日」是強制規定還是例示規定?
六日條款是拘束負責人還是主管機關?
負責人或主管機關違反六日條款之法律效果為何?
2.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
事故發生之後可否主張不可預見?何謂重大?何謂緊急?
3.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
任何人都知道解決事情的手段有很多,但所謂「集會」、「遊行」
在集會遊行法都有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
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之集體行進。
那麼舉行會議、演說、聚眾活動、集團行進可以達到什麼目的呢?
同樣的記者會、專訪、上call in節目一樣可以形成類似的效果
比例原則的適當性不只是拘束行政機關,人民也一樣可以做適當性的考量
那我們在回顧一下去年320之後的特急件核准
1.六日前的規定
完全適用但書條款加以排除
國民黨送件,凌晨一點可以快速核准
2.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
319槍擊案不知道能不能算是重大緊急事故
國親所宣稱選舉舞弊不知道能不能算是重大緊急事故
就算都是重大緊急事故好了
過了一個禮拜後應該也不能說前一個禮拜的事情是「不可預見」吧?
3.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
三月大遊行的目的就是要拼公道、要真相、選舉無效、當選無效......
我不知道集會遊行可不可以拼得到公道
但是要真相應該是檢調機關的職責和方法,集會遊行應該不太可能達到目的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的訴訟應該是在法院進行
而不是在凱達格蘭大道來集會遊行
我們再來看看王金平陣容申請集會遊行許可
1.六日前的規定
禮拜五下午4:20分送件
對不起五點下班
不適用但書條款
沒辦法凌晨一點來看公文
2.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
國民黨選舉日期早已確定,不可謂不可預見
且國民黨內部之重大已難以認定,又可預見豈能再謂緊急?
3.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
王金平的目的就是要選上黨主席
如果舉行就選得上,不舉行就選不上的話
競爭對手馬英九當然不能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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