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ti (賽提)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妖言惑眾...這種辭都用上了
時間Wed Nov 9 21:25:13 2005
※ 引述《vino00007 (00007)》之銘言:
: ※ 引述《theseer (the seer)》之銘言:
: : 姚文智強調,新聞局一向依法行政,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處分T台是依衛廣
: : 法第三十八條,依比例原則處罰,完全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
: : 他說,部分政治人物以打壓新聞自由為名,甚至到海外告洋狀,都是以言論自
: : 由為名,迴避其意識形態、政治立場與[妖言惑眾]。
: : ====================================================
: : 連[妖言惑眾]這種字眼也出現了..這是古代的專制政府嗎?
: 簡單一句話,姚文智「依法行政」,「依」的是「姚文智所解釋的法」
: 因為審判權在姚文智手上,所以怎麼說也是姚文智贏!謝長廷贏!
: 也就是有權力的人贏啦~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八 章 罰則
第 63 條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
規則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者,由交通部為之;違反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
用及權利保護各章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為之。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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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依法行政的法源..行政機關首長權力真的蠻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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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
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
經營者。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
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
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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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的解釋"外國人間接持有"算合理呀.
外國法人買的叫直接持有
外國法人轉投資國內公司再持有叫間接持有.
不然間接持有該如何解釋????
沒辦法,依規定姚文智最大,要比姚文智大,只能行政訴訟找法官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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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0.48
推 Cobraswin:TVBS是無線電視,不適用有線電視的規定 218.167.152.12 11/09 21:30
推 sati:你真的確定不裝第四台看得到TVBS???? 61.216.0.48 11/09 21:34
推 lawchen:TVBS不是無線電視,也不是有線電視 192.192.154.41 11/09 22:05
→ lawchen:他適用的是衛星電視法不是嗎? 192.192.154.41 11/09 22:06
推 zatti:適用哪個法他說了算 打壓新聞自由 59.114.13.147 11/09 22:07
推 advr:其實不要忘了還有訴願程序。 61.230.91.27 11/09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