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KOU:他大概還是不知道 ~~因為他看不懂 218.167.43.218 11/03 23:24
※ 引述《aeneaswu (aeneas)》之銘言:
推 aeneaswu:見鬼了~香港資金和香港主權不能混為一談 211.74.163.69 11/03 13:56
→ aeneaswu:才是泛政治化的言論哦~~ 211.74.163.69 11/03 13:57
香港主權:1997回歸之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領土之一部分
香港資金:
1.香港本地資金
參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
。
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
民國領土;所稱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
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
很顯然立法機關明確區隔了中國大陸與香港澳門兩地。再關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三條前二項
本條例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
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
所謂『依其所據』對於香港而言,便是依照香港的法律,也就是應將其國籍訂
為中國。但以目前立法機關所訂定的法律而言,縱香港屬於中國之一部分,但
是在我國法下對於香港的『定義』已經與中國切割,視為兩個不同的地方,故
其資金視為香港的資金。
此部分於法條上或有爭義,但以目前法條之文意解釋以及回顧立法歷程以及歷
年來行政機關函示,皆認定香港資金與中國資金是切割的,若a大有不同法律解
釋方法或是不同法律觀點,期待您能提出,幫大家將這一個概念解釋的更清楚
,謝謝。
2.中國投資香港資金
參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修訂沿革終於92.10.29修訂第四十一條之內容
修正前條文
香港或澳門之公司組織,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
前項公司組織,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其資本達百分
之二十以上或參與達實質控制之程度者,得不予認許。經認許者,得撤銷之。
修正後條文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
及結匯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華
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已建立陸資來臺投資之許可制,並授權訂定許可辦
法,以資規範。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香港、澳門投資之公
司,應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規範,本條第二
項之限制規定,已不合時宜,爰配合刪除。
配合上述條文,以及兩岸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依前項規定投資之事業依公司法設立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一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
第一項所定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業別項目與限額、
投資比率、結匯、審定、轉投資、申報事項與程序、申請書格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之事業,應依前項所定辦法規定或主管機關命令申報財務報
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之資料;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投資事業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依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對於中國投資香港的資金,其實立法機關並非未有
注意,並且早於香港回歸前便以做下規範(20%),並且在之後的修法中,將其
另行規範,將其納入兩岸關係條例的規定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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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妳應該知道你要戰的東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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