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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天天在發展,故將每日之可能發生相關法律問題之進度依次補上。 v1.1a 修正 1.新增爭點2.1 有關『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之立法院公報資料。 本來沒有要發這一版,不過因這一段資料非常具有參考價值,故額外發一篇提供參考。 2.補充爭點1.2 關於港資與中資之區分之引用法條,以及相關立法資料。 -- v1.1 修正: 1.將各引用法條之網址修正(原引用網址可能發生無法連結問題) 2.緣起之部分日期補齊。 3.修正1.2 港資≠外資 修正為 港資≠中資。 4.修改爭點回答 2.1 之部分內容,新增香港TVB持有TVBS股份意識圖。 5.新增爭點 3. 6.因應新增爭點3.,修改小結 ─────────────────────────────────────── 近日來對於TVBS一事的爭議不斷,各方說法紛起,小弟在此就所知範圍作一整理。 首先表明本人並無特定政治傾向,故將盡量避開過渡泛政治化之言論之討論,若有缺失 或錯誤之處,尚請指教,謝謝。 一、緣起 TVBS節目之一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某位立委報料了一張雙陳(陳哲男、陳敏賢)位 於同一張賭桌上賭博之照片,時為10╱26。10╱28新聞局長姚文智表示TVBS資金結構有 問題,要求TVBS於期限內(本週)說明(故期限至今日尚未屆至);而有某些立委亦於 立院質詢時提出TVBS為100%之中資(或稱陸資)或港資,而無論港資或中資均為外資 ,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應撤銷其執照。因上緣由,各方討論紛陳,於是乎造成了今天我 們只要張開眼睛就會看到TVBS新聞的局面。 註:TVBS執照審查問題實可追溯至本年度行政院新聞局六年一度對於所有電視台重新 審查換照一事開始,但其並非目前問題之主要爭議,故不予詳述,有興趣者可自行查閱 本年度新聞局審查電視台換照一事中有關TVBS的部分,包括①TVBS第一次審查不符合而 予以三個月的觀察期,而後三個月屆至,於10╱27日合核准TVBS在內等18間接受複審之 電視頻道;以及②在複審觀察期間,行政院新聞局發現TVBS未向新聞局報備而逕行變更 董事名單,因此開出20萬元之罰鍰並請TVBS補上呈報資料。 二、爭點:TVBS是否為100%外資? 1.何謂外資、何謂中資(或謂陸資)以及何謂港資? 2.外資於廣播衛星電視法第十條之規範中之『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之差異? 3.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國公司之資本結構是否有任何關於外國股東持股之法律規範? 1.1 何謂外資? 近日之討論中,沸沸揚揚之話題即為『外資』,究竟何謂外資,首先需界定『外國 人』之定義,參照《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三條第一項可得到答案。而外資在此事件中 所言之為外國人之投資,所謂投資,參照同法第三條第二項以及第四條,有明確定義。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3&lsid=FL011158&firstNo =1&lastNo=20&EXEC=%ACd++%B8%DF 1.2 何謂中資以及何謂港資? 首先探討何謂中資。同上論述,需界定何謂中國人,此部分應參照《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般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之用詞定義以及第七十三 條關於投資之規定。次之,何謂港資則需參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條之定義以及 第三十一、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之一之規範。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2%2C73&lsid=FL016528&fi rstNo=1&lastNo=96&EXEC=%ACd++%B8%DF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2%2C31%2C41%2C41.1&lsid =FL016531&firstNo=1&lastNo=62&EXEC=%ACd++%B8%DF 看過上述兩部法律規範,我們可以做出以下結論: a.港資=外資 b.中資=外資 c.港資≠中資 (11╱03新增)關於港資與中資之區別問題,尚可見下列兩項; a.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較近修訂史:此條例曾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修正第四十條 以及增定第四十條之一,觀其立法理由,可明顯知立法者於法條本身便欲劃分 中國資金與香港資金,使其分別適用不同法律規範。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04:1804289383:f:NO%3DE01839*%20OR %20NO%3DB01839$$11$$$PD%2BNO (立法理由) b.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整體修訂史:觀乎整體立法過程以及兩次法條修訂,香港 澳門與台灣的關係即因港澳回歸中國統治所產生之法律定位問題,不斷的在各 項討論中出現,而最後的決議仍認為香港澳門之投資資金(中國資金持有一定 比例以下),仍應適用外國人投資之規定;而中國資金則適用兩岸關係條例第 七十三條之規範。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04:1804289383:f:NO%3DB01839*%20AN D%20NO%3DA2%24%246 (立法院於本法之立法記錄) c.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範: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 本條例所稱澳門,係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 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 部分。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2&lsid=FL016531&firs tNo=1&lastNo=62&EXEC=%ACd++%B8%DF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 領土;所稱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 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2&lsid=FL016532&firs tNo=1&lastNo=37&EXEC=%ACd++%B8%DF 前述法令之最後修訂日期於香港澳門回歸之後,而立法機關在修訂時並未針對 香港澳門之定義加以改變,故膺任為立法機關仍欲區分香港澳門與中國之法規 範適用區別。 2.『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 相信這幾日有看新聞及政論節目的人大約都有個印象,民進黨徐國勇委員認為TVBS 之資金構成為100%的外資,違反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的規定。 註:《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 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10&lsid=FL016440&firstNo =1&lastNo=46&EXEC=%ACd++%B8%DF 2.1 在論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差異前,需先檢視TVBS之資金構成,表如下 a.英屬百幕達公司:持股47% b.東方彩視;持股53% 英屬百幕達公司乃是香港TVB成立投資聯易公司(也就是TVBS)的公司,依據公司法 第四條的規定,百幕達公司屬於外國公司。而東方彩視,登記於台北市的一間公司,法 律上屬於我國公司。據坊間及新聞局等各方所提出之資料,可知東方彩視為香港TVB轉投 資之公司,故簡化前述為一句話: 香港TVB『直接持有47%』以及『間接持有53%』共100%TVBS的股份。 (引自ulycess版大於『Re: 到底是誰的問題?』之回應內容,並酌修正部分內容) 港資 子公司 在台成立 投資53% 百慕達-------------→東方彩視-------------→ TVBS | ↑ | | |--------------------------------------------| 投資47% 目前的爭議為:廣衛法第十條所規範之直接持有股份限制,於同一公司利用轉投資 方式達成100%持有該投資公司之意圖,是否有規範(意即衛廣法之涵攝範圍)? 以法律解釋中單純的文意解釋而言,廣衛法既僅規範『直接持有不得超過50%』, 則表示對於間接投資並無限制。為何下此論斷?參考《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範: 『‧‧‧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 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參考此規範,可見立法機關在立法時,針對特定法 令對於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之規範,已做考量。故宜認為在廣衛法第十條所規範下,對 於間接持有的規定方面,既立法機關於立法時並未設下限制,故在實務上是沒有做限制 的(法律解釋之反面解釋)。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12&lsid=FL012763&firstNo =1&lastNo=72&EXEC=%ACd++%B8%DF (11╱02新增)其他關於『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的法條規範,酌引MullerLin 版大於『Re: 到底是誰的問題?』一文回應中曾提及之一段話: 直接或間接 在商業目與證券目的法規裡面 是一個相當明確的定義用語 公司法167條和企併法第4條可以當例子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167&lsid=FL011292&firstNo =1&lastNo=449&EXEC=%ACd++%B8%DF 企業併購法第四條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4&lsid=FL006634&firstNo =1&lastNo=50&EXEC=%ACd++%B8%DF (11╱03新增)有關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的議題爭論上,尚可參考以下兩份立法院 公報: a.立法院公報88卷6期3006號三冊 1108~1187頁。衛廣法草案逐條討論,請見第 1128頁。(請安裝PDF軟體)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880603;1108;1187 此份文件內容之重點在第1128頁下方柯建銘委員之提案部分,其指出為何設定在 50%是考量了『促進本國衛星工業之發展』、『增加我國在外交及貿易上的籌碼 』以及『防止外人壟斷我國市場』,並參酌『華僑暨外國人投資條例』而設定其 為50%之直接持有限制。 b.轉載自ptt版IBIZA版大所提供之內容,並新增我多節錄的一部份: 立法院公報88卷2期3002號 93~104頁。委員會審查時,立法委員洪秀柱以及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亞太營運協調服務中心副主任林桓之對話。(節錄所在為 第9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880200;0093;0104 (林桓)若我們比照有線電視法中外資直接投資上限20%, 直接與間接投資併 計為50%規定的話, 外資勢必將移轉至新加坡、香港、菲律賓等國投資, 屆時 我們什麼也得不到。我們應考慮的是: 既然我們已經開放境外可設立分公司直 播,那麼我們討論外資還有何意義? (林桓)中共資金介入的問題,基本上而言應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做整體考 量,例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第七十三條明白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 可成為社員。依法務部的解釋,『社員』包括股東在內;因公司法第一條已規 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所以股東亦可解釋為社員,依此規定,任 何人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不能成為股東。何況若外國公司擁有中共資金超 過20%,即不能在台灣從事任何經營,所以有關中共資金介入一事,除非他以 非法律途徑申請,否則在目前情況下,是無法以合法方是進入的。 2.2 在上述法規範之下,我們可得到下述結論: TVBS之資金構成為47%之百幕達公司,以及53%之東方彩是公司持有。而東方彩視 依我國公司法成立(登記於台北市,於北市府網站可查詢),視為我國公司,而就單純 形式上而言,TVBS之本國公司持有資本超越50%(53%),外國公司持有資本低於50% (47%),TVBS並未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外資不得直接持有50%以上股份 之規定。 註:在這兩點爭議方面,尚可延伸出許多問題,包含: 1.香港澳門皆已回歸中國,為何港澳關係條例為對其做相映規範?目前立法機關 未制訂或修改法律(港澳條例與兩岸關係條例皆曾於民國92年10月29日修訂) ,故雖然其為爭議之一,但仍應依現行法規範處理。 2.對於香港TVB所使用之直接投資+轉投資方式掌控TVBS之方法是否適合?這一個 問題我引前幾天有人提到新聞局出版之《新聞法規彙編》一書,在前面的文章 已有版大提出,下引述其內容;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編印 "新聞法規彙編" 下冊 第585頁~586頁 特別指出來 也是就是說東方彩視即使股份百分之百都是港資的話 它還是本國人,因為這種本國法人的董監事或者股東"不是人", 而是一種工具,股資是融通物,並不是那拿界定本國人或外國人的基礎 就此,新聞局所為之意見,並未針對特定案例或公司而言,而在本件事件之情 形上,膺任唯有此解釋之適用。(這份文件之原件我尚未見到,希望u大能夠 PO出來,否則就要等我期中考試之後才能影印PO出來給各位看了) 3.對與某些立委指出香港TVB之董事為中國政府官員(政協常委)以及長久以來 認為媒體之龍頭人物之意見會左右該媒體之報導傾向一事:這一件事情我認為 其為高度政治化議題,並且我國並未有相關法規規範此一情形,故於此不論。 4.東方彩視公司以100萬之資本額擁有四億多TVBS之股份,是否有疑義?關我國 公司法等相關規定,並未有資本額與持股數之相關規定,而若在法規範沒有規 範或沒有限制之下,我個人不對此問題討論。而就其不當持有等觀點,我認為 目前之討論為高度政治傾向,不予論述。 5.TVBS之股東:東方彩視變更董事而未呈報新聞局備查一事,是否不法?針對此 事件,行政院新聞局已對TVBS違反衛廣法而處罰20萬之罰鍰,並且TVBS已經補 件(請見11╱1晚間新聞局長姚文智之記者會中有提及)。並且TVBS於10╱27 之複審通過審查,應認為已無法律上之問題。(否則複審不應通過) 3.(11╱02新增)本爭點於這兩天始進入爭議核心(請見行政院長謝長廷以及新聞局 長姚文智於這兩天接受媒體報導的發言內容)。根據前面兩個爭點的釐清,我們可以知 道,外國公司來台灣投資,受到外國人投資條例、公司法、以及相關行業(視其投資項 目、內容)之法規規範,而在本件案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主要受到外國人投資條例、 公司法、衛星廣播電視條例之規範。而本件爭議中之核心問題為東方彩視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東方彩視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則就東方彩視之資本結構,應視 其股東名簿(目前未被公開)。而東方彩視之受質疑之最大爭議在於其股東結構為100% 之外資,而據此應認定其為外資而非本國公司。 究係若本國公司之持股100%為外國資本持有,即認定其應為外資而非本國公司? 關於此問題,參照《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之內容規範,檢視其相關內容規 定,並沒有對於股東之資格有任何限制。並,如若認定外資100%持有我國公司,則將 我國公司視為外國公司,則該公司已然變更其公司性質,由本國公司轉為外國公司,其 適用法規範將與本國公司不同。而就目前現行法令之規範(尚未查詢相關函示,希望有 更多資料的版大能補充)之下,並未有此規定,並且東方彩視公司之成立於88年07月20 日以及於94年04月08日曾為異動皆未受通過相關主管機關之審查。故,在東方彩視無任 何違法(偽造文書.etc)等情形之前提下。宜認為其公司組成或公司性質符合法令規範 ,視為本國公司,亦即不論東方彩視之資本結構如何,其仍視為公司法上之本國公司。 註:本節之理論基礎應有前述爭點2.之註解第二點中提及之『新聞法規彙編』補充 ,但因我尚未見到其原件,故暫不將其至於本文中論述,帶補充原件之後,使置於本文 中堅實該段論述。 三、小結:TVBS是否違法? 參就目前之法令規範以及相關行政機關函示,並參照本年度TVBS換照審查過程,在主 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於10╱27複查時予以通過,單就TVBS之資金結構等換照審查之必要 文件方面,應認為無違法之處(參照衛廣法第六、七條),並且有關所謂東方彩視之資 本結構問題,在上述爭點3.之論述之下,亦不認為其違反相關法規。而若言及TVBS各節 目之發言人之言論容是否涉及毀謗等問題,乃為發言人與發言對象之法律問題以及政治 問題,在此不予論述。 註:關於陳總統今天(11╱1)提到的任內不關閉媒體等言論,我認 為涉及太多政治語言,故於此亦不討論。 -- 以上為原PO內容。我相信版上應該有更多比我法學常識更豐富的人,能夠幫我釐清更為 明確的法律關係,但是我貼本文的原意僅在於釐清雙方間的法律關係,而關於其是否涉 及政治攻防或是其他政治因素,我覺得應另開標題;雖然說法政界限很模糊,但我仍希 望在討論一件事情的法律關係時,能盡量單純化,回歸法律面。有較乾淨的事實呈現, 才能期望起碼我們各位在『戰』的時候所『站』的事實基礎上是有一定共識的,也可以 避免許多諸如『先去查完資料再來戰!』這種不必要而且容易導致不理性談話的廢文出 現,非常感謝大家看完我的廢文...來睡了,期待你們的砲轟 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69.88
Laguna:原來如此。謝謝解說! 160.39.37.227 11/03 09:29
Laguna:法律的東西真的不能只從字的表義上來看。 160.39.37.227 11/03 09:37
※ 編輯: sylvanstyx 來自: 203.73.69.88 (11/03 10:11) ※ 編輯: sylvanstyx 來自: 203.73.69.88 (11/03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