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had (mayasvi)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陳水扁跟DPP說媒體節目爆料要有事實根據
時間Fri Nov 4 01:49:11 2005
※ 引述《IBIZA ( N  NN )》之銘言:
: ※ 引述《Ghad (mayasvi)》之銘言:
43...
: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都設了一個50%的門檻以防外國人了
: : 怎麼100%擁有股權反而可以了?
: : 可見根本是矛盾
: : 違背當初防止外國人壟斷的立法原意
43...
: 我想依照條文審查會的討論內容
: 這一條條文, 之所以只限制直接持股, 不限制間接持股的目的應該很清楚了
: 以間接持股方式, 持有超過衛星電視事業50%以上股份
: 這在衛星廣播電視法中本來就沒有禁止
: 在立法時已經明白討論過的東西
: 何來鑽來鑽去之說?
: 你連立法過程都沒先搞懂, 連間接持股是當初立法時故意網開一面都不知道
: 何以敢說自己「你我心裡都有數」?
沒搞清楚的是你吧
抑或是你刻意單面向呈現資訊來自圓其說
這種論述方式有誤導之嫌
當初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過程中
對於外國人持有股權一直有限制與解禁兩派 (regulation vs. deregulation)
限制論者主要著眼於保護本國電視產業與防制所謂的傳媒文化帝國主義
(其中也有國安因素考量)
故沿襲舊有的廣電媒體的管制思維而對外國人持股仍採限制
解禁論者就像你文中提及的認為無須限制外國人持股門檻
行政院當時在畫所謂亞太營運中心的唬濫
所以政院提出的版本就是如你前文引述的那一堆
重點是:
最後的立法結果仍是對外國人持股採取限制嘛 (第十條)
還明文設了一個50%的直接持股門檻
這50%的門檻是有其意義的
意味著該部衛星廣電法仍防範外國人直接掌控媒體
這種防制外國人直接掌控電視媒體的立法精神
若對照同屬"廣電三法"的有線廣電法中的相關規定
就更為明顯
如有線廣電法第二十三條:
對於有外國人投資之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
中央主管機關認該外國人投資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
得不經審議委員會之決議,予以駁回。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有前項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情形者,
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論衛星廣電法之立法精神有時要同時關照廣電法與有線廣電法
如此才能掌握當初的立法意旨
台灣的電視傳媒發展生態因為有線電視比直播衛星蓬勃
所以在電視產業供應鏈上兩者大抵形成上下游的關係
有線電視形同通路
衛星電視訊號下鏈後大多透過有線電視系統以達到家戶的電視機
因此在政策管制思維上 (關於外國人直接掌控電視傳媒方面)
當局認為只要通路方面(有線電視系統)管制嚴一點 <如前文列舉之有線法各條>
則上游的節目供應業(衛星電視)股權限制可以放鬆 <如衛星法第十條>
但本質上
對於外國人藉由持股掌控電視媒體
廣電三法的立法精神仍是限制的
所以
回到我前文那段話的邏輯 (見最上面被引述者)
既然衛星法10都設了一個50%的門檻管制外國人持股
那麼100%由外國人持股掌控的電視台(如TVBS)自然更是當初立法精神所不欲者
否則該法就無須立一個50%的門檻
這簡單邏輯很難懂嗎?
所以說T台東鑽西鑽
這沒說錯啊
我說它東鑽西鑽
你很難受嗎?
這就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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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129.116
推 Laguna:實在不了解,tvbs不管是如何鑽法律漏洞, 160.39.37.227 11/04 01:52
→ Laguna:依前面的討論,tvbs就是沒違法,那政府還關 160.39.37.227 11/04 01:54
→ Laguna:的了嗎? 160.39.37.227 11/04 01:54
推 Laguna:雖有個50%的限制但tvbs來個直接47%間接53% 160.39.37.227 11/04 01:59
→ Laguna:本質雖是100%,但法律上就是不一樣... 160.39.37.227 11/04 02:00
→ Laguna:這樣豈不是外國煤體可以用這招進入台灣... 160.39.37.227 11/04 02:01
推 GianniC:真好笑 立法精神根本就是你自己解釋的.. 61.230.16.234 11/04 06:48
→ GianniC:今天條文就是如此 不爽就去修法... 61.230.16.234 11/04 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