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braswin (誠泰封王!!)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陳水扁跟DPP說媒體節目爆料要有事實根據
時間Fri Nov 4 09:55:37 2005
※ 引述《birdy590 (Birdy)》之銘言:
: ※ 引述《Cobraswin (誠泰封王!!)》之銘言:
: : 這是一個行政罰的法規
: : 根據最新制訂的行政罰法,仿造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
: : 要處罰必須明文規定,而且不許類推適用,任意擴張
: : 「直接持有」已經明文很清楚,就不會包括「間接持有」
: : 況且新聞局曾經解釋過該法,根據「禁反言」(英美法)原則,在我國稱為自我拘束原則
: : 行政單位當然要受到自己所言拘束
: : 否則,處罰將會淪於恣意
: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慣例之拘束
: ^^^^^^^^^^^^
: 發現違反立法意旨的明顯漏洞, 而且已經被利用就是非常正當的理由了,
: 要不然也不用留著"如無正當理由"這個前提.
: 現在新聞局想做的是法律解釋不是類推適用, 條文有疑義是存在的事實,
: 既無疑義為什麼會需要解釋?
現在行政罰法把罪刑法定引進來
就是要確保人民不會恣意受到處罰
如果您唸過刑法356損害債權罪
該法將此罪限縮到「受強制執行之際」
如果依照該罪是為了保護債權,這樣的要件會不會流於具文?
你可不可以擴張到其他程序上面?不行
因為他是罪刑法定原則
本案也是一樣,法律規定「直接持有」,就不能任意擴張
況且「正當理由」必須有明顯的情事變更
本案除了TVBS爆料很可惡以外,沒有什麼重大情事
所以新聞局違背自己所做函示是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
新聞局做的並非立法解釋,而是擴張適用
法律明確規定「直接持有」何來解釋到「間接持有」?
如果該法只有規定「持有」或許還有解釋的空間,但本案已經很明確:直接持有
法律已經規定很明確,行政能夠判斷的就已經收縮至零
另外有版友提出以立法理由作為解釋
這不是解釋法律的常態,因為一般人民無法很容易得知該法的立法過程
尤其是受罪刑法定拘束的刑法跟行政法
把他當作擴張適用並非得宜,否則若任意擴張刑法、行政法構成要件
人民將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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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不可褻瀆。
尊重並保護此尊嚴乃是國家公權力的義務。」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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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99.5
※ 編輯: Cobraswin 來自: 61.230.99.5 (11/04 09:57)
推 xhouston:其實最直觀的說法就是140.112.211.192 11/04 14:32
→ xhouston:立法理由或立法精神根本不能超越文義140.112.211.192 11/04 14:32
→ geesegeese:直接的解釋空間其實還是有的 59.113.182.184 11/06 04:58
→ geesegeese:直接=實質控制。間接:非實質控制 59.113.182.184 11/06 04:59
→ geesegeese:當然端看有權機關解釋。 59.113.182.184 11/06 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