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述《birdy590 (Birdy)》之銘言:
→ Escarra:填補法律漏洞作為正當理由那裡會有問題? 218.166.32.175 11/04 07:37
推 Escarra:你頂多爭執這裡沒有法律漏洞,而不能爭執 218.166.32.175 11/04 07:40
→ Escarra:行政機關可以為了填補漏洞變更解釋…… 218.166.32.175 11/04 07:41
我同意『填補法律漏洞』作為正當理由,此無須爭執。
但是問題的核心在於『法律漏洞』的存乎。
我剛剛看了一篇文章(以及下面精彩的回應)
該文(回應)對於『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產生了許多不同的解釋
目前吾亦正在思考、消化此文當中。
針對直接於間接持有的問題,若採文意解釋加上行政院88年的函示以及電信法12條的
文意解釋對照,在現行法令規範之下,我不認為TVBS有違反衛廣法之規定。(這邊還
有許多細項的爭議,包括純就文意解釋是否能認為電信法之『直接』與衛廣法之『直
接』所規範者相同等,詳見該文)
但若採用目的性解釋,則將導出不同的見解,並在採用目的性解釋時,還將額外導出
許多因個人認知及資訊獲知程度不同而對於規範目的就有了歧異等問題,需導入許多
不同的法概念,較為艱深,我在這方面尚須閱覽相關文件、著作之後,始評論之。目
前對於這部分尚持保留態度。
文章網址:
http://blog.chinatimes.com/winway/archive/2005/10/30/22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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